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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訴訟



  起訴狀

  原告:劉曉慶,女,XX歲,北京電影制片厂演員。
  被告:陳國軍,男,三十五歲,北京電影制片厂工作。
  案由:离婚。

  我与被告系夫妻關系。我們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四號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元子女。
  我与被告的婚姻關系從原則上講并不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由于當時的客觀原因,被告急需調人北影厂一工作,但北影厂領導提出,必須有結婚手續才能將陳國軍調人北影厂。我當時出于一种同情的心理、十分倉促地与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正是由于這种矛盾心理所致,我与陳國軍結婚以后、感情急劇變化,十分突出的是,被告陳國軍脾气十分暴躁,經常對我出言不遜,并且以暴力相威脅。因此,使我對陳國軍反感的心理日益加劇,以致發展到一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懼和惡心,因而無法共同生活,出于無奈,我長期与被告分居,以逃避現實生活給我帶來的日益加劇的煩惱。然而生活告訴我,這种逃避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我深刻地体會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据此,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离婚。當時經和被告協商,照顧被告的面子,我提出撤訴,雙方、同到北京市朝陽區酒汕橋街道辦事處辦理离婚手續,填寫了离婚申請表,但被陳國軍單方撤回。事后,我又多次找陳國軍協商离婚事宜,均遭到無理拒絕可另一方面,陳國軍多次找到北影厂領導及監察部門,表述其要与我离婚的理由;不僅如此,陳國軍還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各級記者陳述其堅決与我高婚的愿望,只是至今不見其付諸行動…

  根据以上所述,足以完全說明,我与陳國軍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依据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特向法院起訴。
  要求:
  一、堅決与被告陳國軍离婚。
  二、雙方財產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劉曉慶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也請回了我的律師,根据劉曉慶的起訴狀,于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去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見法官王范吾先生,交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陳國軍,男,三十六歲,北京電影制片厂導演。

  地址:現住酒仙橋流量計厂宿舍。

  我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接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劉曉慶提出的离婚起訴書。現提出答辯意見及理由如下。
  劉曉慶曾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次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審判員李大無同志對我們的婚姻情況進行過法庭調查。事后劉曉慶于一九八九年二月撤回起訴。在她撤訴后,我曾多次找她,愿雙方心平气和地解決糾紛,但她總是采取躲避的辦法不和我見面。更為甚者竟找私人保縹,以暴力阻攔我与她的接近。并為達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极其惡劣的手段,以謊言制造輿論,以實現其与新歡的幸福生活。她此次提出的离婚理由,仍然是一片謊話。我將針對她的謊言說明事實真相以求得法院的公正判決。
  我与原告于一九八一年相識,一九八四年同居,至一九八六年補辦結婚手續。婚姻基礎是很好的,是經過長時間的了解、工作、創作和共同生活的适應和檢驗之后才組成家庭的。雙方經歷坎坷,感情深重,可謂患難夫妻。現在,原告為達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不顧事實,采取說謊的態度,聲稱我們的結合是沒有愛情的婚姻,純系胡說。對此在第一次訴訟法院調解時,審判員已對我們的婚姻基礎做過正确的結論,當時原告在場并未否認。我認為無論原告對我感情如何,均不應對過去的生活采取不承認事實的態度,更不應該對法庭有欺騙的行為,例如原告隱瞞年齡的問題。事情雖小,但在訴訟書里不講實話是錯誤的。
  我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并沒有涉及到工作調動的問題,更在北影沒有什么“急需”的工作,而原告在起訴書中卻聲稱:被告急需調人北影工作,原告出于同情心,十分倉促地与被告辦理了結婚手續。這純屬無稽之談。試問,如果一個女人和一個相識六年,同居近三年的男人結婚,能算十分倉促嗎?一個再婚的中年婦女能出于同情心匆匆嫁人嗎?讓人費解的是,原告与我結婚時已是XX的女人,而至今過四載已近XX歲時,才“深刻体會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老實講,原告的這种感触真像出自一位初戀的少女之口,這种愛情的詠歎調不是和原告的年齡、身份、經歷太不相稱了嗎?至于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述。“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懼和惡心”,我猜想假如一個女人,背著自己的丈夫和別的男人做了什么見不得人的丑事,心理上是會感到恐懼的。而且從古至今,這也确實是一种讓人惡心的行為。
  事實上,我与原告過去在感情上也是恩恩愛愛的。例如一九八六年四月原告去湘西拍《芙蓉鎮》,我在廣州修改《無情的情人》,人在兩地每日一信,恐怕足以證明夫妻感情。至于后來雙方關系上出現的問題,也正是導致這次离婚訴訟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奇怪的是原告在起訴書中對此卻只字未提。我堅信這一點無論是原告還是原告的律師都十分清楚。如果原告出于女人的羞恥之心,則情有可原,遺憾的是原告根本不打算向法庭承認事實。而是采取嫁禍于人的手法,把家庭糾紛的一切責任全部推到我的身上,這种顛倒黑白的做法我是堅決不能接受的。

  坦率地講,我与原告感情上的糾紛完全是由于北京青年藝術劇院演員姜某勾引我妻劉曉慶發生通奸行為造成的。這是我家庭糾紛的根本理由,也是任何人否認不了的事實。
  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出: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就向陳國軍講明原委,正式提出离婚請求。陳國軍當時也表示理解,并且同意我的离婚要求。這又純屬胡言。如果我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同意离婚,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訴訟豈不成了無中生有?另外原告所說向我講明“原委”,請問究竟是何“原委”?据姜某承認和原告是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發生了兩性關系。如果這是原告所指的“原委”,我怎能表示理解?天下豈有理解妻子通奸行為的丈夫?如果原告一方面和丈夫生活在一起,另一面又和別的男人約會,現在提出离婚時居然又高唱什么“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婚姻道德觀,這豈不成了十足的偽君子?我不禁要間,原告聲稱的愛情究竟是什么東西?是自己喜新厭舊的理論根据,還是自己背信棄義的借口?是自己瞞天過海的擋箭牌。還是為自己樹立的貞節牌坊?原告又假惺惺他說,她撤訴是為了照顧被告的面子。可笑至极!原告与比自己小十三歲的男人通奸都從來不在乎我的面子,并且在記者面前大言不慚地大談姜的才華如何如何。說到面于,早已丟盡,還用原告照顧我什么面子呢?恰恰相反,如果原告真的光明磊落,無須照顧什么面子,是否有勇气要求法庭公開審理此案?

  另外,原告在上次起訴書中聲稱我打罵了她,而在這次起訴書中又變成了“以暴力相威脅”。請問原告,兩次起訴書究竟哪一次是真話?
  至于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及的“到街道辦事處辦理离婚手續”一事,雖然有過此事,但實際上是原告搞的一次假离婚的騙局。原告對我說:“离婚后跟沒离一樣,我仍回家住”。“此事連父母都不告訴,任何人都不知道,你還是以丈夫的名義和身份來法國探親”,等等。實際上我們根本沒有到街道辦事處,只是在一位朋友家里,由一位街道辦事處的人在場私下填表,并且組織上也沒有正式的介紹信。當我發現這一切不正當手續又是一個騙局時,我當然要撤回假的离婚申請,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原告在起訴書中又提及:“我又多次找陳國軍協商离婚事宜,均遭到無理拒絕”。這更是無中生有。事實恰恰相反,我多次找原告解決我們之間的分歧,均遭無理拒絕。舉例:一九八九年春節,我去深圳蛇口找原告卻被拒之于門外,因顧及原告父母及外婆的心髒病,故一言未發,除夕露宿街頭。一九八九年六月,我千里迢迢去蘇州找原告,原告拒不見面,從廁所溜走。更力嚴重的是,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我在北影錄音棚找原告的時候,競遭到原告私帶保鏢的暴力阻攔,并發生廝打,我受輕傷。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原告起訴書根本不尊重客觀事實,极力以臆造的謊言制造假象,以造成審判人員的錯覺。

  綜上所述,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言的理由,旨在蒙蔽法庭,為達到离婚目的,不惜篡改事實,嫁禍于被告。因此,對原告以謊言為主要离婚理由的离婚請求,我堅決不能同意。
  另外,我向法庭陳述的是,姜某与原告通奸,破坏了我的家庭幸福。他不但不知羞恥,反而气焰囂張,對我進行恐嚇,威脅我獨生儿子的安全。姜某對我家破坏到如此程度,我是決不允許的。

  請求目的:

  一、依法保護我的家庭不受第三者的破坏。對于青藝演員姜某破坏合法家庭、与我妻劉曉慶非法通奸的行為予以追究。
  二、對原告進行教育,使其痛改前非,具備一般公民應具有的道德觀念,檢查自己的行為。

  三、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八月由其家屬私自轉移的家庭財產要查清、追究,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原告支持他人(据了解是原告的私人保縹)侵犯我人身自由,把我打傷的侵權行為要予以追究。
  五、對姜某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威脅我獨生儿子的恐嚇行為,予以追究。
  我是一個普通公民,既無權勢,亦無“顯赫”的身份,我有的只是對共和國法律尊嚴的信任。

  誠望法庭秉公執法,公正判決。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國軍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部分財產訴訟保全申請書
  一九八八年七月底、八月初,我与劉曉慶在大連演出期間。劉母及其家屬在未征得我与劉曉慶任何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我們家庭的大量財產轉移、隱藏(其中包括大量外幣、巨額存款及現金、大量珠寶首怖、名畫、電器、書籍及大量衣物),至今未還。

  劉母雖然和我們住在一起,但并非是我家庭成員(該人戶口在四川成都)。劉母及其家屬擅自轉移我們家庭財物,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公民權益。現在劉曉慶提出离婚訴訟已經涉及到家庭財產問題。為了使法院的判決能在將來得以執行。我對劉母非法轉移我的家庭財產(部分財產)向貴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的申請,請法院公正地予以依法保護。
  另,因為劉母及親屬隱瞞且有過轉移財產的行為,希望法院能對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號住宅內的財物、北京西苑中宣机關院內劉曉慶表哥劉兆慶住所內,及劉曉慶現住所內的財物予以清查和封存,對轉移在京和深圳以劉親屬名義在銀行里的存款予以凍結,對保存在劉及劉母手中的珠寶及財產的證明文書予以扣押和封存。
  劉母及其親屬轉移財產清單如下。
  一,美元八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港市五万六千元。
  二、鑽石首飾:三只鑽石金表,白鑽石項鏈一套,藍、紅寶石項鏈各一套,藍寶石大鑽戒一枚,白鑽石大鑽戒一枚,白鑽石戒指兩枚。

  三、黃金首飾:純金項鏈(帶英文名字)一套,純金項鏈(帶猛虎牌飾)三套,純金手鍋(擰花)二套,純金手周(壓花)二套,純金手鏈一條,紅珊瑚手鍋一套,純金戒指五枚。
  四、存款及現金:七十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
  五、名畫:印尼蘇哈托藏畫一幅,价值六万美元;范曾、程十發等人贈畫六幅。
  六、衣物:貂皮大衣兩件,四季服裝三百套。
  七、書籍:《資治通鑒》一套。
  八、照片,一千五百張。

  九、電器:錄像机一台,攝像机一部,微型電視机一架,錄像帶四十盒。

  十、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號住宅內財產:電視机一台,電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級組合青響一部,大型熱水器一部,空調机七部,高檔家具四套,地毯若干,高級廚具一套。

  十一、文書證据:有關香港友人鄭明明贈,蛇口碧榆路二十六號海邊別墅房產的信件證明證据。
  希望法庭予以公平保全。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廳

  申請人:陳國軍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對于我提出的訴訟保全,也給政法部門出了個難題,但他們不得不做些樣子,所以定下來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去酒仙橋進行財產登記,但是后來法庭轉告我說,因劉曉慶不在,沒能去成。劉曉慶啊,你真是不懂事!你總要配合一下,不然,讓法院的同志多尷尬!
  九月四日,我通過我的律師和高級人民法院取得聯系,要求實施訴訟保全。法官王范吾先生講,要等劉曉慶回來核實財產之后再做決定。

  我在日記里這樣寫道。

  問:為什么劉曉慶要求訴訟保全時,法庭不找陳國軍核實呢?

  結論只有一個:不公平!

  即使經歷了這么多事情,我仍然沒有成熟起來,還在那里幻想著某一天能夠進行訴訟保全。我這种幻想并不是沒有根据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劉曉慶可以對我訴訟保全,我為什么不能對她訴訟保全呢?更何況,去酒仙橋那個早已被搬空的家進行財產登記,不過是給我一個面子,給劉曉慶一個台階,給法庭一個表現公正的机會,可是,即使這樣,最后我所要求的訴訟保全還是沒有實施。
  十月十日,開庭了。在這之前,我在訴訟答辯狀上要求的東西,一條也沒有兌現。由于法庭不同意公開審理我們的案子,所以開庭那天,偌大的房間只有我們几個人。

  沒有任何興致!不是因為人少,而是自己已經灰心了,所以只是在那里重复那些繁文縟節。法官的間話、律師的答辯,偶爾還會插上我和劉曉慶的几句与場面十分不協調的實話實說。
  哼!這是怎樣的一場官司啊!
  記得當法庭問到家庭財產的時候,劉曉慶說!“家里的財產?我現在一分錢存款也沒有。”

  當時我笑了,對她說:“劉曉慶,你表演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分寸感不好,演戲總容易過火。今天你這個謊撒得也有點過火了。你干嗎不說‘我有几千塊錢’?或者說‘我有几百塊錢’也行!因為在當今社會,即使法院門口賣冰棍的老大娘,也不會一分錢都沒有。你顯然是在說謊!即使你臉不紅心不跳也演得不好,因為這個主意本身就不高明。”

  听完這些話,她和她的律師一句話也沒有說。她的律師讓她擺出這樣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嘴臉,任憑怎么說也是死無對證。想不到這些有文化的人在關鍵的時候也會把家庭婦女的章程拿出來用。

  其實證据還是有的,北影厂那次調解時的證人和證言都在。劉曉慶也多次跟厂方談到了家庭財產;如果要取證的話,這樣的證据比比皆是。可是,都不能拿到法庭上來。
  記得我們的高婚案判決結束不到一年的時間,全國就沸沸揚揚地炒出一條新聞:劉曉慶成為億万富婆,不知那個審判我案子的法官和那些法官后面的合議庭的成員們對這件事怎么想?一個一年前還一分錢都沒有的女人,竟然成了億万富婆。我們不妨想像一下,如果用三百六十天就成為億万富婆,那么她在离婚后的一年時間里,至少每天要有几百万的進項,而且還要持續不斷地保證這樣的速率。不知道,一分錢也沒有的她,哪有一點資本去投資?怎么會一下子賺這么多的錢呢?這在人類的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不知是不是絕無僅有的。不知忙于發財的她是否忘記了查看一下有沒有資格進入《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面對這樣的曠世奇聞,那些法官們也會想,他們都是有頭腦的人嘛!至于他們到底愿不愿意去想,我就不得而知了。

  反正很久以前听到的一句話我一直沒有忘記,那就是:法律不承認良心。

  將近一上午的法律訴訟結束了。本來我還准備了一個最后的答辯,因為許多電影上都有的。被告站在那里,把事情的頭尾談清楚,然后闡述一下自己對愛情對婚姻的宏論,在一种積极向上的高昂气氛里結束法庭訴訟的沉悶。記得當時我准備得還很好,可是法庭卻沒給我這個机會就匆匆收場,說是因為還沒到最后判決的時候。

  我是讓劉曉慶先走的,雖然我恨不得馬上离開這個法庭,可紳士風度還是要有一點的。
  劉曉慶臨走的時候還是那樣,停了下來,沖我說了一句我們以前分別時經常說的話:“哥們,我走了。”我還是沒有看她,眼睛死死地盯著地。本來,我可以抬起頭,看著她的眼睛,沖她瀟洒地笑一笑,可是,我做不到,我恐怕我那沒出息的淚水會赶來湊熱鬧,這樣的話,會在法院里的午飯時間多一條笑話。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下來了。
  為了保持我這本書的真實性和透明度,我原件照登。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89)中民字第1827號
  原告:劉曉慶,女,XX歲,漢族,四川省涪陵縣人,北京電影制片厂演員。
  委托代理人:蔣京川,北京市崇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國軍,男,三十六歲,漢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北京電影制片厂導演。

  委托代理人:張篤志,北京市青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离婚。

  原告劉曉慶訴被告陳國軍离婚一案,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結。
  一九八九年七月,原告劉曉慶以自己出于同情倉促与陳國軍結婚,婚后因陳國軍脾气暴躁,夫妻感情急劇惡化,現雙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理由,訴至本院,要求与陳國軍离婚。被告陳國軍認為,雙方在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劉曉慶要求离婚的原因是有外遇,故表示不能同意离婚。
  經查:劉曉慶与陳國軍均系再婚,二人相識并同居關系始于陳國軍与前妻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后陳國軍与前妻离婚,与劉曉慶于一九八六年四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一九八七年,劉曉慶与他人關系不正常,陳國軍得知后又未冷靜處理,致夫妻感情急劇惡化。一九八八年八月,劉曉慶离家与陳國軍分居,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訴訟,經本院調解劉曉慶撤回起訴,但矛盾仍未解決,雙方一直分居至今,二人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在北京電影制片厂和酒仙橋流量計厂共有住所兩處,均放置二人各自財產和共同財產,酒仙橋住所處的部分財產現在劉曉慶處,本院對放置在北京電影制片厂一處住所的錄像帶等物品予以扣押。在審理中,陳國軍提交了在一九八四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劉曉慶及其親屬名下的存款單十張和部分財產的清單。要求本院查明雙方婚前同居和婚后的全部財產,合理分割。劉曉慶在審理中表示,愿意將現放置在北京兩處住所的全部財產判歸陳國軍所有。
  本院認為:雙方在非法同居基礎上結婚,均缺乏嚴肅的態度,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對方的感情,珍惜婚姻關系。劉曉慶与他人不正常關系是造成夫妻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已予批評。陳國軍對此問題處理不冷靜,也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經本院多次調解仍不能和好,故准予离婚。關于財產的分割,陳國軍提供的存單是二人在結婚前劉曉慶及其親屬名下的存款,陳國軍主張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因證据不足不能認定,其他財產因雙方在數量、品种方面各執一詞,均無充分證据,本院根据已查明的財產狀況酌情予以分割。鑒于已有部分財產已在劉曉慶處,故二人現在北京兩處住所內的財產均應歸陳國軍所有,劉曉慶并應給予陳國軍部分現金作為補償。
  綜上所述,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准予劉曉慶与陳國軍离婚。

  二、劉曉慶和陳國軍在北京電影制片厂和酒仙橋流量計厂住所內的電視机一台、錄像机一台、照相机二台、電冰箱二台、鋼琴一架、空調机一部、豹皮二張、組合柜二套及其他家具和所有財產均歸陳國軍所有;現本院扣押的錄像帶及美金二十九元、獎狀及十二件工藝首飾和手表一只歸劉曉慶所有,其他在誰手中的財產歸准個人所有。

  三、劉曉慶付給陳國軍五万元。(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先給付二万,余下三万在六個月內付清。)
  四、原劉曉慶和陳國軍承租的北京電影制片厂宿舍兩居室樓房一套由陳國軍租住。
  訴訟費五十元,由劉曉慶負責三十元(已交納),陳國軍負責二十元(本判決書送達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大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范武

  代理審判員:江夢榕

  代理審判員:關釜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劉秋燕

  接到判決后,我于一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上訴狀
  上訴人:陳國軍,男,三十六歲,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人。北京電影制片厂導演。
  被上訴者:劉曉慶,女,回回歲,漢,四川省涪陵縣人,北
  京電影制片厂演員。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書。

  上訴請求:撤消原判,重新判決。

  上訴理由:

  中級人民法院為本案組成的合議庭的審理判決執法不公,偏袒原告。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許多錯誤,原判決适用法律不當。判決書中事實不清、是非不清,損害了上訴人的名譽及合法權益。懇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确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据,通過對本案的繼續審理,作出公正的判決。

  現將判決書中的錯誤部分逐一陳述。

  一、判決書中“經查:劉曉慶与陳國軍均系再婚。二人相識并同居關系始于陳國軍与前妻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事實上,我与劉一九八一年相識,一九八四年同居。早已在答辯中寫明。現有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以)朝民法第22號民事調解書為證。在我与劉曉慶同居時,我己离婚獨身。不知合議庭從何查明的事實,做出以上結論。此舉的目的無非是想從心理上使上訴人自知理虧,從道義上把上訴人和原告人的錯誤畫等號。這种与事實不符的錯誤結論,上訴人堅決反對。這种判決是极不嚴肅的,必須得到改正。
  二、判決書中“一九八七年,劉曉慶与他人關系不正常”。劉曉慶与姜某的同居是證据确鑿的通奸行為,合議庭用“關系不正常”來判決,不是有意為原告的錯誤開脫責任?不是把一個由于第三者插足而破坏家庭的案件性質完全改變了嗎?這种有意含混不清、避重就輕的判決,除了偏袒原告,還能有什么解釋呢?合議庭此舉是為什么呢?是因為有上級領導的批示?還是因為劉本身是政協委員?還是劉是大明星,知名度高,顧其影響?如此說來,法律面前何來人人平等?如果劉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合議庭也會如此費心地用“關系不正常”來為其掩蓋嗎?我并不認為合議庭的法官道德水平如此低下,會去同情和包庇通好的行為。這其中的奧妙,我也能知几分。盡管則此,找仍希望局級人民法院能夠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給本案以公正判決。

  三、判決書中說,“陳國軍得知后又未冷靜處理,致夫妻感情急劇惡化”。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合議庭的意思是,為了不便夫妻感情惡化,是不是對妻子的通奸行為要好言相勸、听之任之,采取一种默認的態度?可是法律上我們是一夫一妻制的國家啊!合議庭的各打五十大极的結論究竟誰是誰非?我十分不了解的是,合議庭的這种結論是否說,別人干涉和破坏了我的家庭,我表示了憤怒都是不冷靜的行為?這种觀點不荒唐嗎?我們的婚姻法究竟保護誰?究竟誰是合法者?是丈夫,還是第三者?真是強盜的邏輯。我的合法家庭被別人破坏了,是因為我不冷靜,請合議庭的法官們想一想,假如你們得知妻子通奸,你們會冷靜?

  四、判決書中“一九八八年八月,劉曉慶离家与陳國軍分居。關鍵問題就在于此。合議庭對劉及親屬,趁上訴人不在私自搬家,卷走几乎全部財產及證据的行為,為何只字不提?為何?為何?此事證人很多、北影厂也有證人,可合議庭對此侵害上訴人公民權益的事卻裝聾作啞,真是太不像話了,偏袒劉曉慶的行為也太過分了,難道你們真的可以在審理案件時如此隨心所欲?我不禁對此种行為表示強烈的抗議。而且,請高級法院查清,查清劉搬家的事實,保護公民的財產不受侵犯,追究其責任。

  五、判決書中“本院對放置在北京電影制片厂一處住所的錄像帶等物品予以扣押”,合議庭在遞交原告起訴書同時即帶法警對我進行訴訟保全,在我表示抗議時,即破門而入,對我的任所強行執行,并進行了家庭財產強行登記,其動作可謂“迅雷不及掩耳”。可是讓人費解的是,法庭對上訴人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提出的部分財產訴訟保全申請卻置之不理,至今音無音信。對將家庭財產轉移、隱藏的劉及親屬的行為卻不聞不問,這能說我与劉的訴訟地位平等嗎?能說合議庭秉公執法?合議庭偏袒劉的做法太“光明正大”了,不知中國是否還有審判監督程序?

  六、判決書中“雙方在非法同居基礎上結婚,均缺乏嚴肅的態度”。我与劉曉慶同居時雙方均已獨身,雙方都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來我們補辦了結婚手續。合議庭應清楚此种情況屬于事實婚姻,可以說我們當時的態度是很嚴肅的,難道在事實婚姻的基礎上去補辦結婚手續是缺乏嚴肅的態度嗎?這個道理講得通嗎?

  七、判決書中“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對方的感情,珍惜婚姻關系”。這真是胡扯。婚后我何時沒有尊重對方感情?合議庭說話要有證据,怎么可以不調查胡亂講話?事實上,我們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身在兩地時每日一信難道還不能證明?至于后來劉与姜通奸,我對此表示憤怒,如果這是不尊重對方感情,合議庭難道讓我尊重劉与姜某的感情?莫名其妙,究竟誰是劉曉慶的合法丈夫?

  八、判決書中“陳國軍提供的存單是二人在結婚前劉曉慶及其親屬名下的存款,陳國軍主張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因證据不足不能認定”。關于我提供的從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家庭存款情況,我認為不是證据不足,而是法庭不想認定。證据是确鑿的:
  1.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時間均系在我与劉同居期間,是我与劉演出的共同收入。為何認為是共同收入?當時我与劉演出已合在一起,每次演出收入均由劉代領,我有劉的親筆信及親筆證明材料為證。
  2.當時出于不愿張揚存款數目的原因,在存款時用了劉曉慶父母及親屬的名字。但當時劉父母還未退休,正在成都上班,更重要的是,劉的親屬至今均無法證明有上述巨款的來源,難道這許多巨額款項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為何統一登記在我家的筆記本上,難道劉曉慶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記?存折由我家掌管?況且還有劉曉慶的錄音為證,存款單登記時,又有我的手跡為證。以上這些證据還不夠嗎?為何不讓劉及親屬出示存款擁有的證明?另應提醒,劉及其親屬搬家時,已帶走了許多證据,這個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3.對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我井沒主張當共同財產分割,只是想追回此部分財產中屬于我的那部分。這部分錢。劉親口承認,有她本人的錄音為憑,難道這證据還不足嗎?

  九、判決書中“其他財產因雙方在數量、品种方面各執一詞,均無充分證据”。

  1.外匯部分雖大部分因劉隱藏起來,但劉在《垂帘听政》第三集的片酬,因是香港和珠影合拍的,可在珠影的賬上查出。

  劉在北京電影制片厂厂方調解時曾當中共北影党委書記的宁夢華、法律顧問陳培康的面,承認有外匯部分,另外承認家中的名畫愿与我一人一半。在這种厂方出面調解糾紛的嚴肅場合,有兩個厂方領導和法律顧問在場,劉親口承認的財產難道不能成為證据,而一任劉改口不認賬?請問合議庭所要的證据是什么?
  2.首飾部分有部分照片為證,請高級人民法院將劉上交合議庭的首飾与相片對照。劉對法庭不老實的態度,以假當真、蒙蔽法庭的行為將一目了然。對于這部分首飾,我絲毫沒有想要的意思,之所以提出這些證据,只是想證明事實。

  3.婚后演出財產的收入可以在國家稅務局查清。不知法庭到底是相信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材料,還是听憑劉的謊言。我相信合議庭畢竟是國家的法律机构,而絕不是劉曉慶的私人律師。

  十、判決書中“鑒于已有部分財產已在劉曉慶處、故二人現這許多巨額款項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為何統一登記在我家的筆記本上,難道劉曉慶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記?存折由我家掌管?況且還有劉曉慶的錄音為證,存款單登記時,又有我的手跡為證。以上這些證据還不夠嗎?為何不讓劉及親屬出示存款擁有的證明?另應提醒,劉及其親屬搬家時,已帶走了許多證据,這個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在北京兩處住所內的財產均應歸陳國軍所有。請問合議庭是否查清了在劉曉慶處的部分財產,究竟是什么?可有財產清單、如果連這部分財產都講不清楚,那又憑什么分割呢?況且,把劉搬剩下的現在兩處住所內的東西判給我,那不等于財產由劉曉慶隨意拿?剩下的才歸我嗎”,這是法庭判決呢?還是劉曉慶任意挑選呢?更可笑的是現住所內,屬于我個人的物品也要再由合議庭重新判給我,這不是太荒唐了嗎?豹皮兩張,系我個人所買,二張地毯是我所買,兩套組合柜是我弟弟買來送我的,三門將軍電冰箱是我所買,不知合議庭是否需要我提出證据,如果需要,我將非常愿意。
  十一、判決書中“劉曉慶并應給予陳國軍部分現金作為補償”,“劉曉慶付給陳國軍五万元”。現判給我的五万元,是同居期間我的個人收入(注:有劉曉慶來日錄音為證),是我個人的財產,是物歸原主,怎么能說是補償?況且現在是在分割家庭財產,怎么能談到補償?補償什么?而且是拿屬于我的錢來補償我自己,合議庭不覺得可笑嗎?
  請問合議庭的法官同志,究竟查清了我們的家庭財產是多少?你能回答得出未嗎?如果連共同財產是多少都沒查清,那么合議庭的法官同志們憑什么分割?難道法律給你們這樣稀里糊涂判決的權力了嗎?”
  十二、判決書中“現本院扣押的錄像帶及美元二十九元、獎狀及十二件工藝首飾和手表一只歸劉曉慶所有,其他在誰手中的財產歸誰個人所有”。錄像帶有許多是我工作的資料,憑什么判給劉曉厭?相冊是我在執尋《無情的情人》的工作照及劇照.為何判歸劉曉慶?“在誰手中的財產歸准個人所有”,不是將劉曉慶搬走的家庭財產,從法律上予以确認了嗎?除了劉曉慶搬家后剩下的物品,在我手中的財產几乎一無所有。合議庭的這條判決是否公平不一清二楚了嗎?
  以上十二條上訴理由之外.我有三個疑問向高級人民法院陳述:
  一、合議庭為何允許原告屢次向法庭說話,并以劉顯而易見的謊言作為判決證据,而不依靠原告所在單位組織,不相信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相信劉個人的謊言,并允許劉利用其特權,利用各种權勢來干扰本案的正常審理。
  二、合議庭為何對造成我家庭破裂的直接責任者姜某只字不提,予以默認,對姜用電話威脅上訴人的行為听之任之,這是不是認為通奸合法,破坏他人家庭無罪?如果對這种行為,法庭連個態度都沒有,那還有是非嗎?那“公民的家庭受到法律保護”的憲法第四十三條還是否有效?
  三、請高級人民法院看下面的對比。
  1.劉曉慶要求离婚(起訴書)。
  本院判決准予劉曉慶与陳國軍离婚(判決書)。
  2.劉曉慶在審理中表示,愿意將現放置在北京兩處住所的全部財產判歸陳國軍所有(判決書)。

  本院判決現在北京的兩處住所內的財產歸陳國軍所有(判決書)。
  3.劉曉慶在第一次起訴時,對法院的李大無曾表示“愿意給陳國軍十万元”(談話記錄)。

  本案判決劉曉慶付給陳國軍五万元(判決書)。

  以上的對比不難看出合議庭不是按著劉曉慶的意愿進行審理和判決嗎?這樣不公正的判決是錯誤的。是上訴人堅決不能接受的。
  尊敬的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廳。雖然在本案一審判決中,出現了許多錯誤和不公正不平等的判決,但我并不對共和國的法律喪失信念,我仍然寄希望于你們.望貴廳能夠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給本案以起碼的公正。

  我知道共和國的法官應是伸張正義、公正無私、光明正大的執法者。

  懇請高級人民法院能以法律為依据,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血。

  順致崇高的敬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廳

  上訴人:陳國軍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現在翻過來再看我的上訴狀,雖然文中許多地方不無道理,但字里行間仍透著那种得理不讓人的感覺,把它放到現在的書中是那樣不和諧。也許當年仇恨中的我就是那樣寸土不讓,現在隱隱地覺得這文章里仍有一點紅衛兵的味道。事情就是這樣,發生過的事情不管你喜歡与否,都已成為現實不能改變了。為了這故事的真實性,還是一字不改地呈現給大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9O)高民中字第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陳國軍,男,三十六歲,漢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北京電影制片厂導演。
  委托代理人:張篤志,北京青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劉曉慶,女,口口歲,漢族,四川省涪陵縣人,北京電影制片厂演員。

  委托代理人:蔣京川,北京崇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東園。北京市九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國軍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中中級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九八九年七月,劉曉慶以由于客觀原因出于同情倉促与陳國軍結婚,婚后陳國軍脾气暴躁,使夫妻感情急劇惡化已不堪同居等為由向原審法庭起訴,要求与陳國軍离婚,陳國軍認為雙方在婚前、婚后感情很好。劉曉慶起訴离婚是因第三者的破坏,故不同意离婚,原市法院調解無效判決:

  一:准予劉曉慶与陳國軍离婚。

  二:劉曉慶和陳國軍在北京電影制片厂和酒仙橋流量計厂住所內的電視机一台、錄像机一台、照相机二台、電冰箱二台、鋼琴一架、空調机一部,豹皮二張、組合柜二套及其他家具和所有財產均歸陳國軍所有;現本院扣押的錄像帶及美元(二十九元),獎狀及十二件工藝首飾和手表一只又歸劉曉慶所有,其他在誰手中的財產歸誰個人所有:
  三、劉曉慶付給陳國軍人民幣五万元;
  四、原劉曉慶和陳國軍承租的北京電影制片厂宿舍兩居室樓房一套由陳國軍租住。判決后,陳國軍不服,以原審法院沒有分清是非,不同意离婚,和對財產的處理不公正等理由上訴至本院,劉曉慶同意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劉曉慶与陳國軍于一九八一年底相識,一九八六年四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曾因工作、生活中的瑣事發生過一些矛盾。一九八七年劉曉慶与他人關系不正常。陳國軍得知后又未能正确處理,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一九八八年八月劉曉慶离家与陳國軍分居并向法院起訴,要求与陳國軍离婚,經調解,劉曉慶撤回起訴。此后雙方關系并未好轉。

  在本院審理中,劉曉慶同意增付陳國軍二万元。

  本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劉曉慶与陳國軍雖系自主結婚,由于雙方不能正确處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加之一九八七年由于劉曉慶思想感情發生了變化与他人關系不正常,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對此劉曉慶應負主要責任,陳國軍處理家庭矛盾不冷靜,也有一定責任。几年來經法院調解和組織做工作,雙方關系仍未好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審法院判決,准予雙方离婚是正确的,對財產分割亦無不當。在本院審理期間、劉曉慶表示愿意在經濟上增付陳國軍二万元,本院准許。綜上所述,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二,更別第三項為:劉曉慶付給陳國軍人民幣七万元(己執行)。

  一審訴訟費五十元由劉曉慶負擔,二審訴訟費五十元由陳國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文俊

  審判員:阮定華

  審判員:王增勤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許雪梅

  那是一個充滿了陽光的上午。當我走出法院的時候,強烈的光線禁不住使我眯起眼睛。周圍是一片欣欣向榮的街頭景象,陳舊的建筑在推土机的馬達聲中轟然倒下,那漫天灰塵一時竟把我遮住。可是我的腳步卻沒有因此而停下來。走在路上的我腦子里什么也沒想,那真是難得的輕松啊!

  終審判決和中院的判決有所不同,但是這些不同已經無所謂了,只不過要到了那句話,那就是家庭破裂的原因不是我,而在于劉曉慶,對此,劉曉慶應負主要責任。最起碼,這一點事實是清楚的。至于財產問題并不是重要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劉曉慶很難自圓其說,只要那些法官們肯翻一翻劉曉慶的自傳,就會發現那些前言不搭后語的言辭里已經把很多東西都說露了。
  但這些都不重要,這件事情就算結束了。我的書,我這個本來不想講的故事也講完了。

  每當寫完一本書的時候,都應該發表一些感慨,我該說些什么呢?我只不過像那個陽光明媚的上午,走出高級人民法院的時候一樣,心里充滿了輕松。

  我什么也不想說,只想和大家說說這個被人家篡改了很多的故事,因為我知道,所有話的正确都有時間性。
  在生活當中,每個人還要靠自己的感受好好地活著。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陰歷二月二十四日
  于酒仙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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