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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日本稱尖閣列島)本屬中國 領土,但日本卻蓄意霸占并挑起事端,成為中日兩國間的重大外交問題。隨著日本右翼勢力的發展,中日兩國圍繞釣魚島問題的矛盾越來越嚴重,中國政府据理奮爭,香港和世界華人掀起大規模保釣運動,愛國志士陳毓祥還為此獻出寶貴的生命,遂更引起世人的注目。 一、釣魚島問題的由來 釣魚島列島包括釣魚島、黃海尾嶼、飛瀨島、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鳥、赤尼礁等8個小島及一些島礁,總面積6.3平方公里,其中釣魚島最大,面積4.3平方公里,最高峰362米,南北窄而東西長,遠望似海面凸起的一座小山,它的東南側山岩陡峭,像魚叉一般。 釣魚島位于中國台灣東北102海里處,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條海溝,距日本八重山列島約100海里。 中國早在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就有關于釣魚島的文字記載,并從15世紀開始將企划入中國的海防區域之內,派行政官員進行管轄。中國在明朝,為抗擊倭寇入侵騷扰,曾于1556年任命胡宗憲為討伐倭寇總督,負責沿海各省討寇的軍事責任。釣魚島、黃海尾嶼、赤尾嶼等島嶼當時包括在中國海上防區之內。根据中國明、清兩代向琉球派遣的使者記錄和地志的史書中記載,這些島嶼屬于中國,中國与琉球的分界是赤尾嶼和吉米島(現為久米島)之間。 日本右翼分子為霸占我釣魚島,挖空心思編造种种理由,日本政府也予以配合,大肆宣傳,企圖造成事實上的占領狀態。1971年3月,日本外務省發表“關于尖閣列島領土權問題的統一見解"。翌年,外務省情報文化局又印制了《關于尖閣諸島》的小冊子,專門宣傳日本政府的立常日本外務省主張釣魚島歸屬日本的主要理由是:(1)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种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不僅發現其是無人島,而且确認沒有清國統治的痕跡,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決定在當地建標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所以不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下關條約(馬關條約)第二條規定由清國割讓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2)舊金山和約也未將"尖閣列島"包括在根据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條置于美國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之中。 (3)中國對根据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處于美國施政地區內包括上述各島從未提出任何异議,因而表明中國并未認為尖閣列島是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后,中國才將"尖閣列島"領土權作為問題。 (4)日本是依据國際法"先占"原則行事的,如同英、法在太平洋擁有的大部分島嶼。先占有效的必要條件是:該地區是無主地;國家明确宣布該地區是本國領土;實際有效統治該地區。日本明治政府曾于1896年將"尖閣列島"中的4個島嶼無償借給古賀辰四郎開發經營30年,1918年起子古駕善次又繼承父業,現已改為有償租用。這說明日本通過民間實行有效統治。 (5)中方地理文獻也承認過。台灣1965年10月《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1970年1月《國民中學地理科教科書第四冊》,中國北京地圖出版社1958年11月出版的《世界地圖集》都使用了"尖閣群島"這一日本的島名。 對此,中國、日本、東南亞、美國許多學者紛紛發表文章,駁斥日本右翼勢力的觀點和立場,一致認為釣魚島自明代以來即為中國領土,這不僅是中國政府的立場,而且也是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先生經過嚴肅認真地考證后所得出的結論。井上清先生曾于1972年撰寫了一部專著,題為《"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他在書中指出,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經過查閱歷史文獻而斷定: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 中國自元朝,即1292年起設澎湖巡查司,管轄台灣,當時稱"流求",明朝時根据台南重要港灣"大灣”的諧音,改稱台灣,釣魚島是台灣的附屬島嶼。中國明朝之后關于釣魚島的文獻記載相當多。中國從明太祖時便開始向琉球國派遣冊封使(專門代表當時的中國政府冊封琉球王的使節)。1534年,明朝第12次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中有一段描述表明釣魚島屬中國領土,而非琉球國之疆域:“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海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見古米山(琉球的久米島),乃屬琉球者,夷人(船上的琉球人)歌舞于舟,喜達其家。"這表明,當時的琉球人也認為過了釣魚島,到達古米島(久米島)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嶼、黃海尾嶼、赤嶼等則不屬于琉球國。 1561年,明朝蕩寇名將胡宗憲編篡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標明了中國福建省羅源縣、宁德縣沿海各島。其中包括"釣魚嶼"、"黃海尾山"和“赤嶼"。可見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防區。 日本所稱最早發現釣魚島,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1534年明朝冊封使陳侃著《使琉球錄》已落后了350多年。据日本史書記載,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久場島(黃海尾嶼是無人島,并有大量海鳥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銷往歐洲獲利),便于1885年要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并在島上樹立標記,上寫"黃海尾島古賀開墾",但當時他并未判明該島是否真屬日本。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務卿井上馨致內務卿山縣有朋信中稱:“經詳查熟慮,該等島嶼也接近清國國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東島相比,發現其面積較小,尤其是清國附有島名。近日,清國報章等,刊載我政府擬占据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聞,對我國抱有猜疑,且屢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 此刻若公然建立國標,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后開發之重要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机而作。"井上還叮囑山縣,不宜將日方秘密調查公諸報端,而要暗中進行,以免打草惊蛇,引起中國及國際上的异議或反對。同年11月24日,沖繩縣令西村將奉命調查結果稟報內務卿,緊急要求給予指示:“建立國標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國完全無關,万一發生糾紛,如何是好。"翌日,內、外務兩卿聯名下令:“切記目前不可建(國標)。"直到1894年11月底,日軍在甲午戰爭中胜券在握,便擬迫使中國割讓台灣作為媾和條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先行秘密竊取了釣魚列島。同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發密文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關于在"久場島"(黃海尾嶼)、"釣魚島"建標樁一事,雖已下令暫緩,“但當時与今日形勢不同",對這些島嶼日本有必要加以管理,故應重議此事。這次外務省未表异議,并稱"請按預定計划适當處置"。結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終于通過"閣議"決定先行將釣魚列島划歸沖繩所轄,建立標樁。同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從此直到日本戰敗投降,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台灣周圍附屬島嶼也被日本長期霸占。 戰后,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釣魚島主權爭議,与美國有直接關系,也可以說是美國在中日之間留下了一個領土"疙瘩"。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軍占領了沖繩及釣魚島海域,其后美國從對華冷戰政策出發,將釣魚島划歸日本,而未划給中國是必然的。 美軍占領琉球(沖繩)后,曾于1953年12月25日以琉球列島民政副長官、美國陸軍少將的名義發出一份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即關于"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布告。其中稱,"根据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并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指定,包括北緯24度、東京122度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1969年11月21日,日美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中宣布的日本領土范圍,与1953年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完全相同。這樣就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与中國的台灣省一刀兩斷,全部切給日本的沖繩縣。日本政府据此主張該島屬于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并將釣魚島划為日本自衛隊的"防空識別圈"內。 1970年9月10日,美國表示支持日本的立場,但又稱"若有對立主張,則是應由有關當事國解決的問題",從而把包袱甩給了中日兩國。 釣魚島問題從國際法上看又當如何呢?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國際法專家邱宏達對此有專門研究,他著文《從現代國際法看釣魚島問題》,駁斥日本的謬論說:日本主張釣魚島列嶼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已于1972年5月15日隨同琉球群島由美國"歸還"日本,其主要的根据是國際法上的先占--就是說對于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無主土地,一國予以占領而取得主權。我國則主張釣魚島列嶼應屬中國,其理由如下:第一、釣魚島列嶼最早為我國人所發現并命名,十五世紀我國明朝時寫的"順風相送"一書中,首先就提到釣魚島,作為航路指標地之一。 第二,我國在明朝就已將釣魚島各島划入我國福建海防范圍。十六世紀胡宗憲統篡的《海圖編》中,列有"沿海山沙圖",其中"福七"--"福八"有關福建省部分,列出了"釣魚嶼"、"化瓶山"、"黃海尾山"、"橄欖山"、"赤嶼"等。 第三,在使用方面,除了上段所述我國冊封琉球使節常使用釣魚島為航路指標外,自日本竊据台灣迄今,釣魚島列嶼及附近海域經常為台灣漁民使用。台灣复歸祖國后,我國人民還到釣魚島從事采藥、打撈沉船等工作。 第四,釣魚島列嶼是台灣屬島一點,除了地質构造外,明朝嘉靖年間出版的《日本一鑒》一書中,明文指出"釣魚嶼,小東小嶼也",而小東是指台灣,在書中附圖中有明白表示。 另外在《使琉球錄》中,也曾說明這些島嶼不屬琉球。 第五,自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來看,釣魚島列嶼在歷史上從未成為琉球的一部分。例如康熙四十年(1701)琉球國來使紫金大夫協理府總理司蔡鐸進獻的《中山世譜》中,所列的地圖及說明中均無釣魚島列嶼,且列舉琉球版圖為三十六島。 日本明治六年出版的《琉球諸島全圖》中,并無釣魚島列嶼。明治十年(1877伊地知貞著,車也安譯校的《沖繩志》(一稱《琉球志》)中,所列的宮古及八重山二群島圖及說明中,均未列入釣魚島列嶼,全書中也未說到琉球領域及于釣魚島列嶼。另外明治十九年(1886)西村舍三所著的《南島紀事外篇》中,附有兩份重要地圖,一份是"琉球三十六島之圖"及"內地沖繩支郡朝鮮圖"中,均未列入釣魚島列嶼,書中也未提及釣魚島列嶼是屬琉球。 在日本官方文書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轄權在1895年以前及于釣魚島列嶼的證据,例如1880年中日兩國討論琉球地位問題時,日方出示的草案中,全未提及釣魚島列嶼各島。 相反,1975年日本學者林子平刊行的一份著名地圖《三國通覽地路程全圖》中,卻明白地將釣魚島各島用彩色標明為中國領土。此外,清朝同治二年(1862)鑄版《皇朝中外一統圖》中,中琉航線所經各島,直到姑米山始加注日名"久米島",在此以前黃海尾嶼、釣魚嶼等均与中國其他各島一樣無日文名稱,可見此數島与琉球不同,應屬中國。 第六,日本依《馬關條約》霸占台灣后,才將釣魚島列嶼歸琉球。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歸還中國民國,且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中日和約第四條确認《馬關條約》的廢除,日本竊据釣魚島列嶼的法律根据已不存在,該列嶼自應一并歸還中國。 A美國錯了! 如此所述,釣魚島列嶼在法理上應為我國領土,但在實際上卻仍有問題。1945年4月美軍攻占琉球,由于日本占領台灣時期已將釣魚島列嶼划歸琉球管轄,因此美軍也將釣魚島列嶼一并占去。其后美國表示日本對琉球群島仍有所謂剩余主權(ResidualSovereignty),而美國在琉球群島只行使行政權。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約,美國准備將其在琉球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日本認為美國對琉球的行政權范圍既然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一旦美國將行政權歸還日本,日本就恢复其對釣魚島列嶼的主權。因此在簽約前台灣當局在三月十五日正式由駐美大使照會美國要求美國政府尊重中國對釣魚島列嶼之主權,并于此項占領終止時,將該列嶼交還中國政府。 1971年5月26日美國正式照會台灣當局表示:美國目前對該列嶼之行使管理系基于對日和約第三條之規定:美國相信將原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利交還日本一事,毫未損害中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美國以前所持原有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取者,而減少中國之權利。 由于台灣當局的強烈抗議,1971年1月2日美國參議院通過對美日歸還琉球條約時,又作了類似說明。 在1971年12月2日台灣行政院下令將釣魚島列嶼划歸台灣省宜蘭縣管轄,但迄今無法在該列嶼實際行使管轄權。 在國際法上,對被侵犯的權利,如果僅僅是抗議而久無具体行動,可能被認為是放棄。即使一再抗議而久無具体行動,也會被認為抗議失效。抗議之后,如不采取司法解決或其他國際法上和平解決的方式,也可能使一個抗議失去有效性。 ------------------ 書路 掃描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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