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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日本對華存在技術轉讓 保守問題,引進技術過時,國產化難,而高科技投資很少,投資的技術又不愿承擔有關責任。 在中日經貿關系向縱深發展的90年代,技術轉讓領域也取得了新的進展,但中日雙方從各自不同立場出發均認為存在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 据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員1991年對中國各地經貿委及20几家合資企業的抽樣調查,中方認為日方在技術轉讓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個問題:首先,高技術領域的投資少是普遍反映。在這方面,日本不及美國、德國。這是對上海、北京、青島、天津等地經貿委調查總的印象。 其次,据調查有1/3的企業認為引進的是先進技術,但也有2/3的企業認為引進的只是一般技術(包括部分高技術或訣竅),對日本提供不先進的技術不滿的現象确實存在。例如,有一合資企業以人民幣几十万元購買了日方200多种技術,該合資企業成立不到5年,只用了其中一半的技術,其余的就已過時,又需要重新購買。 第三,日本企業技術轉讓保守。在對中日合資企業調查關于引進技術的困難問題時,有26.7%的企業認為是日方保守,有26.7%的企業認為是企業外部環境不配套,6.7%的企業認為是因外匯困難。關于日方保守問題,表現在:日方技術人員對中國工人講授技術時,只講操作,不講性能;中方技術人員派往日本進修,往往從基本原理講起,不講訣竅。 第四,日本技術國產化難的問題。調查表明,日本技術國產化方面的情況不大理想。被調查的11家机電、化工企業中,日本技術完全國產化的只占9.1%,而且是引進一般技術。有9.1%的企業完全沒有國產化,45.5%的企業部分國產化。關于日本技術國產化困難的原因,1/3的企業認為是原材料不配套,1/3企業認為是由于技術管理水平差距,1/3企業認為上述兩种原因兼而有之。因此,提高原材料,零部件配套和技術管理水平,是促使原材料國產化最重要的課題。 第五,日本企業在技術轉讓上不愿意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這是与日本企業合資或合作中技術引進項目談判中一大難題。 日本學者橫田高明指出,在技術轉讓方面,中方存在的問題是:首先,中方對日方技術評价偏低。尤其是日本最拿手的操作訣竅難以得到評价。中方對未登記注冊的技術往往缺乏理解。中方重視硬件而總想不花錢或少花錢購買軟件。在技術轉讓時一些無形的貢獻也被忽視。例如在教會中方操作之前,日方舉辦的授課、訓練等,大多也是由日方負擔經費。歐美則不是這樣,只要成套設備運轉指導期合同屆滿,歐美企業就不再負責。 其次,傳授給中方的技術得不到廣泛傳播。赴日技術研修生有不少人專業根本不對口或缺乏有關方面的專業知識,令人怀疑他們究竟是不是來學技術的。研修回國的人又往往將學到的技術把住不放,不愿向別人傳授。 第三,中方技術引進項目的計划不明确,使有關談判難以順利進行。合同談判的當事人涉及進出口公司、用戶、審批机關等諸多方面,聯系不暢也容易造成混亂。經常出現參加談判的中方干部不了解現場實際,使談判很難談得攏。 第四,中方有時往往引進一些脫离國情的先進技術,結果消化不了。電力、用水、原材料供給不穩定是瓶頸,造成不少進口設備閒置。中方片面追求最尖端的先進技術的傾向,將導致國內技術体系的"兩极分化"現象,引進的先進技術与一般技術中間不銜接配套。一些脫离本國實際的高技術設備的引進,只能造成中間產品及原材料對國外的進口依賴。另外,在中國還常見到一些擁有世界一流机械設備的工厂,是在与其很不相稱的運轉技術和工程管理下運行的。因此,中方應根据本國國情搞技術引進,通過對原有企業的技術改造提高生產率,在今后鋼鐵厂立項時也要接受寶鋼的教訓,根据本國資源、燃料情況,選擇效率最高的高爐。 第五,中國法規方面有關規定不利于促進技術轉讓。例如,國務院關于技術引進管理條例第六條等規定,技術提供者必須保證引進技術發揮效益達到最初的引進目的。但能否達到原定技術目標,還將受到引進一方的能力、原材料、基礎設施等各种因素的影響。所以應在雙方合同中明确一條:在何种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保證到何种程度。否則,無條件地過分強調技術保證,將使提供一方裹足不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的有關實施細則規定,由于引進技術而產生對第三者的侵權糾紛,由提供技術一方負責處理,在國際上,技術提供者很難事先完全調查清楚是否与第三者利益相抵触,所以一般不要求做此項保證。日本過去從歐美引進技術時也未做此規定,旨在促進國外技術轉讓。 ------------------ 書路 掃描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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