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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回 示協約惊走梁如浩 議外交忙煞陸子欣


  卻說駐京俄使,致照會与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其文云:
  前因蒙人全体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于歷史上原有之治体,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系,于是斷絕。現在怀念以上所述之事,并念俄、蒙人民,歷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于正确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与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愿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与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与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愿,于其主有之境內,准俄民与俄國商務,享附約內開之各种權利利益,又允此后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于有与中國及其他別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据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并与中華民國絕對脫离關系,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种种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愿再錄,因關系國際上的大交涉,并以后迭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國民听者!附約云: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并經理商務制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与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將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產制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并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与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种款目事項。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并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与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种商業;并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又蒙古域內,無論何种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制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于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制作局厂,或修筑房屋舖戶貨棧,并租用閒地開墾耕种,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机事業者是。此种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与蒙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第七條,俄人得与蒙古政府協商,關于享用礦產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第八條,俄國政府,得与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与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此事与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只,駱駝不過三十只,可勿給費。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与蒙古政府商定。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國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与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筑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第十三條,俄人于運送貨物,驅送牲只,得由水陸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筑橋梁渡口,且准其向經過橋梁渡口之人,索取費用。第十四條,俄人牲只,于行路時,得停息喂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并須于牲只經過路程,及有關牲只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第十五條,俄國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嗣后仍照舊辦理,不得稍有變更。第十六條,俄人与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据,其立約之人,應將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總之關于不動產事件,務當成立約据,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國領事處,雖驗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爭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會審委員會,分常設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于俄領事駐在地設置之,以領事或領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當階級者組織之。臨時會審委員會,于未設領事之處,酌量事件之緊要,始暫開之。以俄領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屬蒙旗之蒙古代表組織之。會審委員會可招致蒙人、華人、俄人為會審委員會之鑒定人。會審委員會之判決,如關于俄人者即由俄領事執行,其關于蒙人、華人者,由被告所屬或所居留之蒙王執行之。第十七條,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外交總長梁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會,也無暇一一研究,只覺得滿紙俄人,不但中國不在話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儿沒有主權,不禁呆呆的發了一回怔。繼思如此大事,不先不后,偏在自己任內,鬧出了這等案件,教我如何辦理?當下搔頭挖耳的想了多時,竟轉憂為喜道;
  “有了!有了!”外部人員,起初見他毫無主意,嗣聞得“有了!”兩字,想他總有一番大經濟、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動問,背地里瞧他行動。他卻不慌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徑向總統府中去了。已經成見在胸,自可不必著忙。
  過了兩天,都門里面,并不見梁總長的蹤跡,旁人還猜他在總統府中,密商對俄方法,誰知他已托病出都,竟另尋一安樂窩,閉戶自居。那總統府中,只有一紙辭職書,說是:“偶抱采薪,不能任事,請改命妥員繼任”等語。虧他想了此計。袁總統付諸一笑,遂另簡相當人物,百忙中覓不出人才,惟前任國務總理陸征祥,是個外交熟手,還好要他暫時當沖,因再令趙總理秉鈞,提交參議院表決。各議員聞俄、蒙交涉正在緊迫,也一時不便否認,況除陸征祥外,并沒有專對能員,不得已表示同意。前此否認國務總理,今此承認外交總長,彼議員自問,恐亦當失笑也。于是陸征祥复受任為外交總長辦理俄、蒙交涉。方擬好對俄照會,不承認俄蒙協約,遣人遞往俄國公使館,忽接到熱河都統昆源急電,開魯縣被蒙匪攻入,全城失守了。原來開魯縣在熱河北境,舊系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東西札魯特三旗地,自清光緒季年,收入版圖,改為直隸屬縣,此次東札魯特協理官保扎布,受外蒙古煽惑,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各旗,攻占開魯,驅逐漢民,且縱兵焚殺,慘無人道。熱河都統昆源,飛電乞援,袁總統即派姜桂題率領毅軍十四營,馳往援剿,一面令外交總長陸征祥,速与俄使交涉。看官!你想俄政府方慫恿外蒙,出兵內犯,怎肯出爾反爾,取消俄蒙協約,把外蒙送還中華呢?俗語所謂貓口里挖鰍?他自与外蒙活佛訂約后,外蒙的軍隊,要依官教練,外蒙的國交,要俄官主持,外蒙的土地,作為借款的抵押,外蒙礦產,歸俄公司開采,外蒙兵餉,歸俄銀行發放;還要設統監,逐華僑,割讓烏梁海一帶,种种要索,得步進步。哲布尊丹巴帝號自娛,毫無知識,所任用的杭達多爾濟,甘心賣國,把俄人要約各條,有允諾的,有不允諾的,始終是懇俄人援助,且派陶什陶簡率精銳,充作先驅,并擬定四路進兵,一路沿科布多阿爾泰山,直犯新疆,一路由東蒙廓爾羅斯,直犯吉、黑,一路向綏遠、歸化,直犯山西,一路向熱河直沖北京,四路中以吉黑熱河為主隊,蒙兵不足,借用俄兵。螳螂捕蟬,不知黃雀之乘其后。開魯失守,便是進兵熱河的嚆矢。袁總統既派毅軍北征,复命參謀陸軍兩部籌畫防守事宜,并飭東三省邊防及西域邊防,与東蒙、西蒙、中蒙各處邊防,一律戒嚴。此時奉天都督趙爾巽,已辭職回京,想亦与梁如浩同意。
  當命宣撫使張錫鑾續任,會同吉、黑兩督整備軍隊,俟春暖冰融,酌量進行。嗣因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偶有煩言,乃再由國務院申喻蒙旗道:
  現在五族聯合組織新邦,務在体貼民情,敷宣德化,使我五族共享共和之福。前据綏遠城將軍張紹曾電呈烏蘭察布盟扎薩克等來文,以共和為扰害蒙古,拋棄佛教,破坏游牧,請民國內務部嗣后關于飭令遵行新政怪异各事件,暫行停止等語。查优待蒙回藏民族條件第七條,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信仰,是宗教申明信仰,何有拋棄之事?
  第二條保護原有私產,是產業申明保護,何有破坏游牧之事?又參議院議決公布待遇蒙古條例第一條,中央對于蒙古行政机關,不用殖民等字樣,第二條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是皆重在維持蒙古原有權利,何有扰害之事!又原電該盟呈內指除藩屬名稱為混亂蒙人种族一節,查宣布共和,迭經申明聯合漢、滿、蒙、回、蒙五大族為中華民國,名為蒙族何有誣為混亂?至不用理藩字樣者,所以進為平等,免致待遇偏畸,中央刻又复封達賴,振興黃教,各呼圖克圖來京及助順者均加進封號,优予禮賚,蒙、回王公之贊同共和者亦并优進爵秩,民國优待蒙、回、藏各族,崇重宗教,實有确征,無非欲同我太平,安生樂業。惟該盟原呈,既多有誤會,自應赶為宣播,以釋群疑,即由國務院將优待蒙、回、藏各族條件,待遇蒙古條例,及复封達賴扎賚各呼圖克圖优進各王公爵秩等公布命令,譯成各体合璧文字,刊刻頒發各旗各城,榜示曉諭,俾眾周知。
  歲月磋跎,年關將屆,中央政府,為了俄蒙問題,尚忙碌不了,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院會議,自袁大總統以下,及所有國務員,談論了好几天,籌畫不出什么妙計。最苦惱的是外交總長陸子欣,他既要想出議案,复要對付外使,焦思竭慮,瘏口嘵音。小子當日,曾聞陸總長提議方法,共分甲乙兩項如左:
  (甲)對于俄蒙協約之交涉,共分四條:
  (一)蒙古為中國領土,無与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為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三)活佛專掌宗教,無与外人交涉之權。(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于中俄交涉之提議,共分八條: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于中華民國。(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
  (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四)民國為保護僑居該處華人起見,得酌置警察隊于該處。(五)
  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优待之意。
  (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种團体,且不得移民。
  (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筑路。
  (八)蒙古与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為無效,此后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陸總長提議后,大眾相率贊成,正擬往會俄使,開始談判,不意駐京英使,复遞照會至外交部,催复日前要求條件。怪不得梁如浩逃走。正是:
  朔漠方愁塵霧黯,歐風又卷海濤來。
  畢竟英使照會,為著何事,待至下回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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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回詳錄俄蒙協約,為國際上交涉之要案,即為國恥中重大之問題。相傳俄、蒙交涉醞釀已久,民國元年九月間,我國政府中,已有主張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梁如浩,方才就任,托言事未确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乃潛身出走,上書辭職,身任外交者果如是乎?既而俄、庫相聯發兵東犯,袁總統雖遣師防剿,而仍抱定一羈縻政策,名為慎重,實亦遷延。外交以兵力為后盾,徒恃一總長陸子欣,其果能折衝樽俎乎?民國初造,已泄沓如此,可為一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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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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