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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卻說眾議員閱讀袁總統咨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洒洒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几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胜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
  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御災患,于國會閉會時,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
  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御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与民主立憲,毫不相容。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遷就么?當下即向施愚、顧鰲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只許國會議員列席旁听,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与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讀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气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惱?
  原是禁受不起。隨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數語,作為浸潤。袁總統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趨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略云:
  制定憲法,關系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則托名政党,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具在,無可諱言。
  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党議員居其多數,閱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內,內閣三易,屢陷于無政府地位,皆誤于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對于國務院,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各部總長,雖准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眾議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隨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眾議員少數人之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務,范圍甚廣,行政實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云云,是不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乃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体,固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內有之,而憲法上并無明文;今草案第五條,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咨請開國會委員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及財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文武官吏,大總統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審計院長,因審計員互選之云云。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余地。國家歲入歲出,對于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干預用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綜其流弊,將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附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近來各省省議會,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于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值此建設時代,內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种不止。推你為帝,想國必不亡,种必不滅。此种草案,既有人主持于前,自必有人构成于后,設非借此以遂其破坏傾覆之謀,何至于國勢民情,夢夢若是,但你也未必昭昭,奈何?征諸人民心理,既不謂然,即各國法律家,亦都訾駁,本大總統忝受付托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确見此等違背共和政体之憲法,影響于國家治亂興亡者极大,何敢緘默不言?臨時約法,臨時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三十万人出眾議員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克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利,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与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期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同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于國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共抒讜論,于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复,以憑采擇。
  原來憲法草案的內容,袁總統已探听得明明白白,他因所定草案,仍然由《臨時約法》脫胎,不過增修字句,較為詳備,并沒有特別通融,所以极力反對。各省都督民政長,本是行政人員,當然不能立法,老袁并非不曉,但既為民選的總統,未便悍然自恣,不得不借重官吏,要他出來作梗,反抗立法机關,庶几借口有資,得以壓倒國會。借刀殺人,是他慣技。各省都督民政長,見老袁正在得勢,哪個不想望顏色,湊便逢迎?于是你上一篇電陳,我達一篇電复,或說是應解散國民党,或說是應撤銷國民党議員,或說是應撤銷草案,及解散起草委員會。就中有几個袁氏心腹,簡直是主張專制,說是:“國會議員,与逆党通同一气,莠言煽亂,顛倒黑白,不如一律解散,正本清源”云云。貢媚獻諛,無所不至。袁總統接到這等電文,喜得心花怒開,忙邀入國務總理熊希齡,及各部長等,商議撤銷議員等事宜。
  熊總理等依違兩可,乃由袁總統決定,分條進行,先命解散國民党,及撤銷國民党議員,于十一月四日下令道:
  据警備司令官匯呈查獲亂党首魁李烈鈞等,与亂党議員徐秀鈞等,往來密電數十件,本大總統逐加披閱,震駭殊深。此次內亂,該國民党本部,与該國民党國會議員,潛相构煽,李烈鈞、黃興等,乃敢据地稱兵,蹂躪及于東南各省,我國民身命財產,橫遭屠掠,种种慘酷情事,事后追思,猶覺心悸,而推原禍始,實覺罪有所歸。綜核伊等往來密電,最為我國民所痛心疾首者,厥有數端:一該各電內稱李逆烈鈞為七省同盟之議,是顯以民國政府為敵國;二中央派兵駐鄂,純為保衛地方起見,乃該各電內稱國民党本部,對于此舉,极為注意,已派員与黃興接洽,并電李烈鈞速防要塞,以備對待,是顯以民國國軍為敵兵;三該各電既促李逆烈鈞以先發制人,机不可失,并稱黃聯宁、皖,孫連桂、粵、宁為根据,速立政府,是顯欲破坏民國之統一而不恤;四該各電既謂內訌迭起,外人出而調停,南北分据,指日可定,是顯欲引起列強之干涉而后快。凡此亂謀,該逆電內,均有与該党本部接洽,及該党議員一致進行,并意見相同各等語,勾結既固,于是李逆烈鈞,先后接濟該党本部巨款,動輒數万,复特別津貼該党國會議員以厚資。是該党党員,及該党議員,但知构亂以便其私,早已置國家危亡,國民痛苦于度外,亂國殘民,于斯為极。本大總統受國民付托之重,既据發現該國民党本部,与該党議員勾結為亂各重情,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計,已飭北京警備地域司令官,將該國民党京師本部,立予解散,仍通行各戒嚴地域司令官各都督民政長,轉飭各該地方警察廳長,及該管地方官,凡國民党所設机關,不拘為支部分部交通部,及其他名稱,凡現未解散者,限令到三日內,一律勒令解散。嗣后再有以國民党名義,發布印刷物品,公開演說,或秘密集會者,均屬亂党,應即一体拿辦,毋稍寬縱。至該國民党國會議員,既受李逆烈鈞等,特別津貼之款,為數甚多,原電又有与李逆烈鈞,一致進行之約,似此陽竊建設國家之高位,陰預傾覆國家之亂謀,實已自行取消其國會組織法上所稱之議員資格,若听其長此假借名義,深恐生心好亂者,有触即發,共和前途之危險,宁可胜言?況若輩早不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自居,國家亦何能強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相待?應飭該警備司令官,督飭京師警察廳,查明自江西湖口地方倡亂之日起,凡國會議員之隸籍該國民党者,一律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一面由內務總長,從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初選舉監督,分別查取本屆合法之參議院眾議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務使我庄嚴神圣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該党以外之議員,熱誠愛國者,殊不乏人,當知去害群即所以扶持正气,決不致怀疑誤會,借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亂党之嫌。該國民党議員等回籍以后,但能湔除自新,不与亂党為緣,則參政之日月,仍屬甚長,共和之幸福,不難共享也。
  除將据呈查獲亂党各證据,另行布告外,仰該管各官吏,一体遵照。此令。
  這令下后,不特國民党議員,惊愕异常,就是別党議員,也有兔死狐悲的感慨,擬援据議院法,凡議員除名,須經院議決定一條,与政府辯駁。還有新行組織的民憲党,系擁護憲法草案,抵制政府干涉,共說袁總統能戰胜兵戎,不能戰胜法律,誓共同心力,与憲法為存亡,彼此抖擻精神,要与袁政府辯論曲直。已經遲了。那知迅雷不及掩耳,就是下令這一日,下午四時,軍警依令執行,往來如梭,徹夜不絕。看官道是何因?乃是向國民党議員各寓中,追繳證書徽章。議員稍一遲疑,便經那班丘八老爺,拔出手槍,指示威嚇。天下無論何人,沒有不愛惜身命,欲要身命保全,不得不將證書徽章,繳出了事。到了夜半,已追索得三百五十多件,匯交政府。哪知老袁意尚未足,再令將湖口起事前,已經脫党人員,亦飭令勒繳證書徽章。軍警們不敢少懈,只好再去挨戶搜索,敲門打戶,行凶逞威。直到天光破曉,紅日高升,方一齊追畢,又得八十余件,乃回去銷差。不意政府又复下令,叫他監守兩院大門,依照追繳證書徽章的議員名單,盤查出入。凡一議員進院,必須經過查問手續,确是單內未列姓名,方准進去。看官!你想議院章程,必須議員有過半數列席,方得開議,起初追繳國民党議員證書徽章,尚止三百多件,計算起來,不過兩院中的三分之一,及續行追繳八十余人,兩院議員,已去了一半,照院章看來,已不足法定人數,如何開會議事?袁氏之所以必須續追,原來為此。因此立法部的机能,全然失去。就是命令中有遞補議員一語,各省候補當選人,也相率視為畏途,不敢赴京。國會遂不能開會,徒成一風流云散的殘局了。袁政府煞是厲害,見國民党議員,變不出甚么法儿,索性飭令各省將省議會中的國民党議員亦一并取消,小子有詩歎道:
  大權在手即橫行,約法何能縛項城?
  數百議員齊俯首,乃公原足使人惊。
  欲知袁政府后事,且至下回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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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委員之被拒,為國會正當之舉動,狡如老袁,豈見不到此?彼正欲借此八委員,以嘗試國會,無論被拒与否,總有決裂之一日,業已戰胜敵党,宁不能戰胜國會乎?迨解散國民党,及追繳證書徽章,強權武力,陸續進行,于是擁護袁氏之進步党議員,亦抱兔死狐悲之感,欲起而反抗之,然已無及矣。觀袁氏之令出如山,軍警亦奉行惟謹。通宵追索,翌晨畢事,袁氏之威勢,真炙手可熱哉!然以力假仁,得霸而止,仁且未假,欲橫行以逞己志,難矣。請看今日之域中,畢竟誰家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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