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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年11月4日,袁遂借二次革命為名,下令解散國民党,并將國民党議員資格剝奪,追繳證書、會章,被追繳者共438人。 為解散國民党,前后共發了三道命令。 當袁下令解散國民党之前,進步党首領梁啟超听到袁已決心這么做了,乃匆匆忙忙地跑到總統府,希望袁顧全大局,勿走向不可收拾的路上。他到總統府門口,侍衛阻擋他入內,告訴他說:“總統正在討論要緊的公事,請總長(梁是司法部總長)明天來吧!”梁發急說:“我正是有要緊的公事要和總統商量,我在這里等一會吧!”梁等了好大半天,侍衛才向他說:“總統有請。”梁見到袁后,說了一大篇道理,勸袁勿下命令解散國民党,袁微笑而有耐心地听他陳說,最后,袁淡淡地說:“晚了!命令已經發出了!” 就在命令發布的同時,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出動了300多人包圍外彰儀門大街的國民党北京支部,第二天又包圍了參眾兩院,甚至半夜跑到國民党議員的家里,繳獲了國民党議員的證書、徽章共300多件。 國民党遭遇到嚴重而非法的迫害,進步党雖然反對國民党,可是,兔死狐悲,也很寒心。梁啟超既然向袁當面要求沒有結果,他乃作第二步努力,就是在國務院秘密會議上討論這個問題時,表示激烈的反對。他認為袁的解散國民党命令未經國務會議通過,主張內閣全体辭職,以表示對袁的抗議。他的這個提議,大家都默不作聲,面面相覷,坐在主席位子上的熊希齡也是面部毫無表情,不置可否,因此這個提議只好不了了之。 進步党的另一個領袖,眾議院議長湯化龍對解散國民党也表示极大的憤慨,尤其對于取消國民党籍的國會議員,認為更是罪大惡极。他表示:議員資格應由國會本身來解決,總統出動軍警來干涉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認為某些議員有附亂嫌疑,則應提出确實證据,請國會依法處理。因此,他對議院秘書處下達指示,以后議會開會的通知書,仍照以前一樣投送,不管他是任何党派的議員。同時,他還跑到總統府向袁直接交涉,請發還“未附亂”議員的證書和徽章,以免國會流會。据說袁總統對這位湯議長很不客气,只是冷冷地向他瞟了一眼,一句話也不說,湯化龍只落得個下不了台。進步党最后作更大的努力,他們請名義上是進步党領袖的黎元洪打電報給袁,希求挽救這個破裂的局勢,可是袁也一樣不理不睬。 11月14日袁的第三道解散國民党命令中,勒令所有已追繳證書和徽章的議員們,如果要离開北京,需要覓五人以上的連環保,擔保离京后不作任何反對袁政府的言論和行動。 參議院繼眾議院之后,于12月3日,質問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茲節抄如下: “……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議員到院,其數多至四百余人。今下之日,舉國惶駭,人心騷動。兩院因不足法定人數,至今一月,不得開會,此事于民國國体、政体有重大關系。大總統令出府中,用意或別有在,而法有明文,國務員輔弼總統,列名副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負責任。茲僅依約法第十九條第九款、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于國務員,并依議院法第四十條,限政府三日內答复!……” 下面是“眾議院質問追繳國民党議員證書徽章影響及于國會書”: “民國不能一日無國會,國會議員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國之通義,立憲政治之大經也。近閱報載,大總統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國民党,并追繳隸籍該党國會議員證書徽章;夫該党本部与南方亂党勾結,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結社,凡我國民,無不認為正當,獨是國民党与隸籍國民党之議員,在法律本屬兩事,其處分自不能從同。假令議員而与亂党通謀,确有證据,勿論隸何党籍,均得按法懲治,否則确与亂事無涉,即隸國民党籍,亦不能牽連取消。蓋党自党而議員自議員,二者性質不侔,即不能并為一談。查議院法第八條,議員于開會后發現不合資格之疑義時,各院議員得陳請本院審查,由院議決,選舉十三人組織特別委員會審查之。据此,議員資格之疑議,其審查權屬之兩院,院法規定,彰彰可證。今政府以隸籍國民党之議員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議員,自居為理由,豈非以政府而審查議員資格,侵害國會法定之權限乎?至于追繳證書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細按《約法》,大總統無此特權,不識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結果,國民党議員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過議員總額之半,兩院均不能開會。查議員中有早已脫該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稱穩健,曾通電反對贛亂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确為懲治內亂嫌疑耶?則應檢查證据,分別提交法院審判,不得以概括辦法,良莠不分,致令國會人數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實也!近复報紙紛傳政府將組織行政委員會修改國會組織法,改組國會。此种傳說是否屬實,姑不具論,究竟政府方針,對于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對于國會是否以法律為正當之解決?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議員等對于國民党,素深惡絕,當南方無事,政府敷衍偉人之時,于彼破坏主張,無不嚴厲攻擊。及湖口亂起,天下震動,亦曾連名通電,聲罪致討。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气為前提,實与議員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誠心?群怀疑慮,勢難緘默。茲依議院法第四十條質問,應請政府于三日內明白答复。民國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國務院在民國2年12月23日向參議院提出答复書如下: ……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于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以開議日期報告文件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咨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前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查兩院議長,業于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后,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于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于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于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复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于追繳隸籍國民党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別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聲明此舉系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并將詳細情形布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构成內亂之舉,系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于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据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騷動,系屬危言聳听,殊乖實情。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划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于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聲明,務使我庄嚴神圣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議員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點,當然釋然。除函答參議院議長外,相應函請貴議長轉達貴院現有各議員查照可也。 ------------------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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