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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語絲》四卷十七期复Y君的信〔2〕里,有句說:“……問罪在先,而搜集罪狀(普通是十條)在后也。”之Parenthesis〔3〕里的“普通是十條”,究竟“十條”是些甚么?——是先生擬的嗎,或是所謂法律中者?就請在《語絲》的空白處解釋給我听听。(下略) 曉真上。六月廿五日。 記者先生: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詩內中有一個過于神秘的錯,請更正一下。第四二頁第二行“我們還是及時相愛”,手民卻排成“我們還是反對相愛”了,實在比×××的詩還要神秘!(下略) 康嗣群于上海。七,十二。 EE 〔1〕這兩件复信最初發表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語絲》周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信件摘要”欄,分別列于兩封來信之后。曉真,未詳。康嗣群(1910—1969),陝西城固人。當時是复旦大學學生,青年作者。他在《語絲》第四卷第二十七期發表的詩的題目是《我們還是及時相愛吧》。 〔2〕复Y君的信參看《三閒集·通信》。 〔3〕Parenthesis英語: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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