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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几天的報章告訴我們:新任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黃郛〔1〕的專車一到天津,即有十七歲的青年劉庚生擲一炸彈,犯人當場捕獲,据供系受日人指使,遂于次日綁赴新站外梟首示眾〔2〕云。

  清朝的變成民國,雖然已經二十二年,但憲法草案的民族民權兩篇,日前這才草成,尚未頒布。上月杭州曾將西湖搶犯當眾斬決,据說奔往賞鑒者有“万人空巷”之概〔3〕。可見這雖与“民權篇”第一項的“提高民族地位”稍有出入,卻很合于“民族篇”第二項的“發揚民族精神”。南北統一,業已八年,天津也來挂一顆小小的頭顱,以示全國一致,原也不必大惊小怪的。

  其次,是中國雖說“惟女子与小人為難養也”〔4〕,但一有事故,除三老通電,二老宣言,九四老人題字〔5〕之外,總有許多“童子愛國”,“佳人從軍”的美談,使壯年男儿索然無色。我們的民族,好像往往是“小時了了,大未必佳”〔6〕,到得老年,才又脫盡暮气,据訃文,死的就更其了不得。則十七歲的少年而來投擲炸彈,也不是出于情理之外的。

  但我要保留的,是“据供系受日人指使”這一節,因為這就是所謂賣國。二十年來,國難不息,而被大眾公認為賣國者,一向全是三十以上的人,雖然他們后來依然逍遙自在。至于少年和儿童,則拚命的使盡他們稚弱的心力和体力,攜著竹筒或扑滿〔7〕,奔走于風沙泥泞中,想于中國有些微的裨益者,真不知有若干次數了。雖然因為他們無先見之明,這些用汗血求來的金錢,大抵反以供虎狼的一舐,然而愛國之心是真誠的,賣國的事是向來沒有的。

  不料這一次卻破例了,但我希望我們將加給他的罪名暫時保留,再來看一看事實,這事實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挂著的頭顱還未爛掉之前,就要明白了:誰是賣國者。〔8〕

  從我們的儿童和少年的頭顱上,洗去噴來的狗血罷!五月十七日。

  這一篇和以后的三篇,都沒有能夠登出。

  七月十九日。



  〔1〕黃郛(1880—1936)浙江紹興人。國民党政客,親日派分子。一九二八年曾任國民党政府外交部長,因進行媚外投降活動,遭到各階層人民的強烈反對,不久下台。一九三三年五月又被蔣介石起用,任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

  〔2〕劉庚生炸黃郛案,發生于一九三三年五月。這年四月,日軍向灤東及長城沿線發動總攻后,唐山、遵化、密云等地相繼淪陷,平津形勢危急。國民党政府為了向日本表示更進一步的投降,于五月上旬任黃郛為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十五日黃由南京北上,十七日晨專車剛進天津站台,即有人投擲炸彈。据報載,投彈者當即被捕,送第一軍部審訊,名叫劉魁生(劉庚生是“路透電”的音譯),年十七歲,山東曹州人,在陳家溝劉三糞厂作工。當天中午劉被誣為“受日人指使”,在新站外梟首示眾。事實上劉只是當時路過鐵道,審訊時他堅不承認投彈。國民党將他殺害并制造輿論,顯然是借以掩蓋派遣黃郛北上從事賣國勾當的真相。

  〔3〕西湖搶案,見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申報》載新聞《西湖有盜》:“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西湖三潭印月有滬來游客駱王氏遇匪譚景軒,出手槍劫其金鐲,女呼救,匪開槍,將事主擊斃,得贓而逸。旋在蘇堤為警捕獲,訊供不諱,當晚押赴湖濱運動場斬決,觀者万人。匪曾任四四軍連長。”

  〔4〕“惟女子与小人為難養也”語見《論語·陽貨》:“子曰:‘惟女子与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遜),遠之則怨。’”〔5〕三老通電指馬良、章炳麟、沈恩孚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向全國通電,指斥國民党政府對日本侵略“陽示抵抗,陰作妥協”。二老宣言,指馬良、章炳麟于一九三三年二月初發表的聯合宣言,內容是依据歷史證明東三省是中國領土。他們兩人還在同年二月十八日發表宣言,駁斥日本侵略者捏造的熱河不屬中國領土的讕言;四月下旬又聯名通電,勖勉國人堅決抗日,收回失地。九四老人,即馬良(1840—1939),字相伯,江蘇丹徒人。當年虛齡九十四歲,他常自署“九四老人”為各界題字。

  〔6〕“小時了了,大未必佳”語見《世說新語·言語》,是漢代陳韙戲謔孔融的話。

  〔7〕扑滿陶制的儲錢罐。

  〔8〕作者撰此文后十四天,即五月三十一日,黃郛就遵照蔣介石的指示,派熊斌同日本關東軍代表岡村宁次簽訂了賣國的《塘沽協定》。根据這項協定,國民党政府實際上承認日本侵占長城及山海關以北的地區為合法,并把長城以南的察北、冀東的二十余縣划為不設防地區,以利于日本帝國主義進一步侵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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