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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成因理論綜述



  對於同性戀成因的研究,有人持否定態度,他們的理由是:以往那些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研究有一個前提,即同性戀是正常狀態的偏離,否則為什麼沒有人去研究異性戀的形成原因呢。調查中,一些權利意識較強的人就持這種觀點,他們自己也不願意想這個問題。 例如,一位調查對像說:"不應說是先天的還是後天的。如果考慮為什麼會產生同性戀,我有時認為是先天的,有時又覺得是後天的,後來就不想了,我也不後悔自己是個同性戀者,對現在的生活方式很認同。"

  對於類似的責難, 弗洛伊德有過一個著名的答辯,他說:"精神分析學派最反對把同性戀者從人類中分開來,視為異類。透過對未曾明顯表露之性興奮的研究,我們發現人人皆能以同性戀為性對象,而事實上在我們的潛意識裡,我們早就這麼做了。事實上,對同性之人的原欲執著,在正常的心智生活裡所佔的地位,並不比對異性的原欲執著小,而在致病的狀況中,其重要性尢其明顯。相反精神分析學認為,不分性別的對象選擇--對男性及女性對象都有興趣--就像在孩提時代、原始社會及早期文明史中所常見的那樣,是遠為根本的基礎。由此出發,通過對某一方向的限制,才形成了正常的或倒錯的類型。因此用精神分析的眼光看,一般男人之所以會全然只對女性有興趣,也是一個饒有興趣、值得研究的問題絕非僅以化學理論便可搪塞。 "(弗洛伊德,第50頁)按照弗洛伊德的說法,如果我們承認對異性戀和同性戀的成因都有研究的必要,再來研究同性戀的形成原因,也就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嫌疑了。

  關於同性戀的形成原因,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都做過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概括起來,目前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理論有以下五類:

  第一類: 生理學理論。其中包括(1)胎兒期因素;(2)大腦因素;(3)荷爾蒙因素。

  第二類:心理學理論。其中包括(1)弗洛伊德的理論;(2)貝伯(Bieber)的研究;(3)沃夫(Wolff)的研究等。

  第三類:學習理論。

  第四類:互動理論。

  第五類:社會學理論。其中包括標籤理論(labelingtheory),預言自我完成理論(self-fulfillingprophecy)等。(Hyde,442-449)

  將這些理論作進一步的概括,可以將關於同性戀成因的說法歸結為先天說與後天說兩在類。先天是指生理因素,如遺傳基因、激素水平、大腦結構的影響等等;後天則指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 如童年環境、青春期經歷以及造成所謂"境遇性同性戀"的環境因素等等。

  對於同性戀形成的原因究竟是先天的還是後天的,至今沒有定論。根據1992年美國精神病學調查,在508位應答者中,28%的精神病學家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不受環境影響形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 但是72%的精神病學家則認為,同性戀的產生是因為生理因素造成的,如遺傳、胎兒出世前荷爾蒙的發展,或者是前下丘腦間隙的核及大腦前連合構造差異等等不同的生理因素。(郭瑋,1993年)潘光旦先生在我國歷史典籍中擇取一些說法,分別作為同性戀形成先天說與後天說的證據。關於先天形成說,他是以清代袁枚《隨園詩話》所載古代同性戀者春江公子詩為例的,詩云:"人各有性情,樹各有枝葉,與為無鹽夫,寧作子都妾。"關於後天形成說,則以清代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 裡的說法為例:"凡女子淫佚,發乎情慾之自然,孌童則本是無心,皆幼而受紿,或勢劫利餌耳。"(藹理士,潘注,第324頁)

  我們的調查對像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都是從自身經歷和接觸地的同性朋友那裡總結出來的,他們的看法也不一致。一位調查對像持有堅定的先天論觀點,他說:"關於同性戀的成因,我以為有一種觀點較可取,即生理上的染色體的構成導致,,其他的成因一概不成立。我的家庭那麼好,沒什麼異常,我為什麼只對同性感興趣呢?我見了異性的裸體就噁心!同性戀是天生的,好比異性戀是天生的一樣,後天無法改變。 "一位同性戀者甚至頗為自信地斷言,每個男性的潛意識中都存在著同性戀的因素,就像一粒種子。如果沒有遇上合適的土壤,這粒種子就不會萌發,而如果碰到適當的機遇,如一位合適的男朋友就會"一發不可收拾"。這種觀點與弗洛伊德關於人的本性裡男女兩種本質並存的觀點十分接近。波斯菲爾德也表達過類似的思想, 他在《性與文明》一書中指出:"在男女青少年性器官發育成熟前,均有強烈的同性戀傾向,當事人不一定能意識到,根據環境的不同,確定進一步的取向。青春期過後,同性戀傾向仍保留在人的性本能中,但在正常環境中,它或被壓抑,或導向其他渠道。"(波斯菲爾德,第94頁)

  但是,有的調查對像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他們更傾向於後天的選擇說、文化說。 例如,一位調查對像通過對周圍朋友的觀察得出這樣的結論:"就我接觸到了這麼多人來講, 我可以說90%的這種人都是後天形成的。即使有所謂先天,也是從小父母的不當教育或別人的誘惑的折射或曲解,要不,這種傾向沒有土壤也就會忘記萌發的。""我比較相信'雙性同體'的說法,對自己的剖析使我更加堅信了這一點。我相信,絕對的異性戀或者同性戀都只是一種選擇、一種文化壓制的結果。一個男同性戀者能對我做的事,任何一個男異性戀者從生理角度看都可以毫不費力地辦到,他之所以不願這麼做,純屬心理原因,而心理活動都是來源於文化的。我想過為什麼自己不能和異性幹那些事,原因有二:產生首先是我太軟弱,沒有多少勇氣。社會標準要求一個男性應在婚姻中對女方擔負的責任會把我壓死。而和同性在一起我覺得進退伸縮自由,既可以男亦可以為女,沒有壓力。其次是我個人已經完全跟同性戀者這一社會角色認同。同性戀不僅只是我表達感情和慾望的形式,更是自我的主要部分。如果自己不再是同性戀,我會感到自己被肢解,喪失自我。我真的無法想像自己不是同性戀。"

  目前,科學家對先天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生理因素的測定上,但至今仍沒有一種理論得到確證和一致的公認。1952年克爾曼的一項研究發現,同卵雙生兒中同性戀的共同發生率為100%, 而異卵雙生中同性戀的共同發生率不足15%。如果這一發現可以被後人的重複研究確認,則有關同性戀成因的遺傳說將具有強大說服力。然而,後繼研究未能得出類似結果。例如,帕爾蓋在1964年的一項研究中發現,不少的同卵雙生兒中,孿生兄弟中只有一人是同性戀者。這一研究結果使得用遺傳學說來解釋同性戀傾向顯得證據不足。卡倫的《性行為與同性戀》一書在考察了遺傳學、生物學、心理學與社會心理學等諸方面的因素之後,得出如下結論:尚無充分理由說明遺傳是產生同性戀的原因。但是胎兒期的因素,能夠使一個人發生性倒錯,進而形成同性戀傾向。

  關於遺傳因素影響的最新研究證明, 同性戀男子同卵雙生兄弟的57%、異卵雙生兄弟的24%和一般兄弟的13%也同時是同性戀者;同性戀女子同卵雙生姐妹的50%、異卵雙生姐妹的16%和一般姐妹的13%也同時是同性戀者。因此,比較可靠的結論是,遺傳因素部分地影響了同性戀傾向的形成,即性取向的全部遺傳力對於男子來說大約是53%,對於婦子來說約為52%。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的研究小組於1993年7月在《科學》 雜誌上發表的一篇報告揭示,比起一般人來,在76名男同性戀者的男性親屬中,同性戀的比例相當高;幾乎所有的比例失調都出在母系這邊。科學家據此推測,男同性戀可能是母系遺傳的。 為了證實這一推測,一項以40對同性戀兄弟為對象的DNA分析發現,33對兄弟的X染色體的一個特別區域上,兄弟現金人竟有5個基因相同。從統計學角度來說,有相同性傾向的兄弟在基因上存在這樣的相同不是偶然的。它表明,至少有一個與同性戀有關的基因位於染色體的這一區域。項目負責人哈默說:這些兄弟並無明顯的女人氣, 除了性傾向,他們倆是不同的。他聲稱:"這是迄今為止有關性傾向具有遺傳基礎的最有力證據。"(轉引自萬延海,1995年)

  為了確定激素水平是否影響同性戀行為,維蘭尼及其同事分別測量了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的激素水平,並將二者加以比較。他們發現,男同性戀者尿中的睪丸酮較異性戀對照組的為少,而女同性戀者尿中的睪丸酮則較異性戀對照組為多。柯洛德尼及其同事也驗明,男同性戀者血液裡睪丸酮水平較異性戀對照組為低,同時精蟲計數較少,畸形蟲較多。這些研究似乎可以解釋為,同性戀現象與激素水平有關,但仍難以確定,究竟是激素水平的變化導致了同性戀,還是同性戀的心理及行為引起繼發的激素水平變化。此外,激素測量的結果各家也不一致例如,布羅蒂及其同事的研究發現,男子同性戀組血液裡睪丸酮水平比異性戀對照組更高。(阮芳賦,第191-192頁)

  動物實驗發現,向懷孕母鼠子宮裡注射激素,能夠極大地改變其子代的性行為。在1971年,費德曼等人有過一個設想,即人類胎兒的大腦可能也像胎鼠一樣,對激素很敏感。男性胎兒的大腦如果受雌激素的影響,將來可能出現女性心理及行為;女性胎兒的大腦如果多受雄激素的影響,將來可能出現男性心理及行為。不過這只是推理,缺乏證據。有些學者認為,激素水平的混亂是導致同性戀傾向的原因,但是,實驗結果證明,給男同性戀者補用睪丸激素的結果並不能激起他的異性戀行為,而只是增加了同性戀行為中的性慾強度。

  除了遺傳基因和激素水平之外,還有人研究同性戀者的大腦是否與異性戀者不同。有少數研究者宣稱已在下丘腦中發現了控制男女兩性性反應類型的腦中樞。其中名氣最大的是列維(Simon LeVay) 關於影響男子同性戀的生物學證據的發現。他的依據來自1990年對19具同性戀男屍(全部死於艾滋病併發症)、16具異性戀男屍(有6具死於艾滋病)及6具性取向不清楚的女屍的下丘腦的檢驗。他觀察到男人的INAH3(大腦中與性取向有關的結構)比女人的大兩倍;而異性戀男子的INAH3比同性戀男子的大1-2倍。事實上,同性戀男子與女人的INAH3的體積之間沒有顯著的差異。此外,另一項研究結果表明,對整個腦區大小進行矯正後,女人和同性戀男子的前連合之大小不相上下。這是目前關於同性戀先天成因的最新最高研究成果。介是,腦科學研究界還沒有據此最終作出實所有人公認的同性戀完全是先天形成的定論。

  對列維這一重大發現的爭論集中在:列維發現的同性戀與異性戀腦結構的區別究竟是導致同性戀的原因,還是同性戀行為的結果?但他的研究似乎已可以證明,性傾向具有生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的一切性質和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有生理基礎。如果同性戀有如此多的定義(行為、身份、感覺,主動被動角色),而如果它部分地是由文化決定的,那麼它怎麼能夠又是生理決定的呢?列維又是如何確認解剖對象的性取向的?怎麼能確定他們是絕對同性戀者,雙以至戀者,還是異性戀者?或許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類型的同性戀,其中只有一個分支受到生理因素的強烈影響;或許生理只是使個人有這樣或那樣的偏愛,文化與生理的作用同樣重要。在這兩種情況下,生理的影響都有基因為其基礎。(Abramsonetal,93-99)

  在同性戀成因的後天說即心理社會成因說中,存在著兩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學派的觀點,一是行為學派的觀點。

  從弗洛伊德開始,精神分析學派在同性戀成因問題上做過大量研究,其核心論點是所謂"異性戀恐怖說"。這種觀點認為,兒時的遭遇在潛意識中種下了異性恐怖的種子,因此一個人成年以後會害怕與異性作性的接觸。弗洛筍德指出,同性戀是性心理發展中某個階段的抑制或停頓。這種抑制即幼兒性敏感區的固定(固置),例如肛門階段。 他寫道:"關於性倒錯之起源,我願在此贅一言。我們大可相信,就像戀物症的情形,在性倒錯固置之前也曾有過短命的性發展存在過。分析之探討已能證明,性倒錯是俄狄浦斯情結未能解決的後效。當此情緒潛抑下去之後。此人的性本能諸成分中傾向最強者遂再度浮現。  "弗洛伊德是如此解釋俄狄浦斯情結(戀母情結)對同性戀形成的影響的:我們注意到,雙親的健在與還是很重要的。童年缺少一個強有力的父親, 有利於性倒錯的發展。"每一個我們所檢視過的性倒錯者,在他童年的最初歲月裡,對女人(通常是母親)都曾有過一段極強烈但短暫的'固置',其後,他們自己模似了那個女人,而以自己為性對象。這就是說,他們根本上是自戀的,尋找與自己相似的年輕男人來愛,就有如他們的母親愛他們那樣。(弗洛伊德, 第50-54頁)其他一些學者的研究也證實了戀母情結作為同性戀成因的理論。拜伯在1962年對同性戀者實驗驗與異性戀者控制組家庭關係的比較研究發現:同性戀者的母親具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同她們的帶有同性戀傾向的兒子異乎尋常的親密。在許多實例中,兒子是她們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兒子通常取代丈夫, 成為她們施愛的目標。約有30%的異性戀者各70的同性戀者的母親屬於親密關切型關係。同性戀者認為自己的父親懷有敵意、超然或排斥態度的人數超過了異性戀者。這些同性戀者都有疏遠而可恨的父親,吸引人的母親。父母二人的往往是母親統治父親,不尊重父親。根據這些調查的說法,同性戀者的父母不鼓勵男孩表現出男性。有統治欲的母親不允許兒子對異性產生興趣,除非是對她自己。這些與父親關係疏遠或只有一個遭到公開仇視的父親的男孩由於沒有男性形象可供認同,他們在童年時對男性愛(父愛)的需求受到了致命的挫折。

  精神分析學家畢波的研究也表明,同性戀者的生活環境中,父親對母親常常是唯命是從的,母親十分看不起父親,動輒喝斥。他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即懦弱的父親和專橫的母親是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兩個重要因素,懦弱無能的父親使兒子無法得到一個適當的行為模範,母親鼓勵兒子的女性行為傾向,再加上不愉快的異性性經驗,這些都可能導致同性戀。

  將多項研究對於男同性戀者的戀母情結與產生同性戀傾向這二者之間的關係作一概括分析, 可以得出如下解釋:(1)男同性戀者的父親未能為其子提供適當的性別角色榜樣, 因此其子的男性自我認定就不完全;(2)親密親切型母親不恰當地取代了父親的角色,反對男孩中常見的粗魯莽撞行為,而鼓勵更富於女性化的活動;(3)青春期及其後,同性戀者會試圖尋找一個具有他在父親身上沒有見到的"男性力量"的人作為伴侶。 或者,如果父親很可怕的話,同性戀者可能會覺得可怕的東西很性感即強壯的男人很性感。(拉裡亞,第142頁)

  同性戀後天形成說中的另一大流派是行為學派。按照這一學派的學習理論,同性戀行為是受環境的影響而習得的。如果一個人在與異性交往中受挫,有過不愉快的經驗,異性戀感情得不到正常的發展,而同時又受到同性的誘導,就會產生同性戀傾向。行為學派特別注重的是夥伴群關係,偶然的機遇,以及特殊的性經歷,如童年時受到同性戀者的誘惑等等事實。

  貝爾發現,童年期的性別認同錯誤,是同性戀的成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遊戲等。在對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對比研究中,他發現,有三分之二的同性戀者小時候玩過娃娃,而異性戀者中的這個比例為0;有42%的同性戀者和1.5%的異性戀者喜歡女性玩伴; 有29%的同性戀者和1.5%的異性戀者被人認為女氣;同性戀者中有80%喜歡與同性作遊戲,而異性戀者中有80%喜歡與異性作遊戲。(凱查多利,第352頁)對童年期性別認同與後來同性戀取向這二者之間的聯繫的解釋是:男孩如果小時候最好的朋友是女孩,長大以後就會喜歡男情人,因為他已經認同於女孩。混在女孩群裡的男孩受到男性夥伴和父親的反對,因此渴望男性的感情。這種論點與精神分析學派的分歧在於,它認為不是疏遠的父親造就了同性戀兒子,而是有同性戀傾向的兒子使父親疏遠了他們。

  亨利在1941年的一項研究報告中對80位同性戀者的求治"病歷"作了系統的分析,發現在他們家庭中,性教育被忽視,或者被拒絕。通常是母親性格僵化,精神抑鬱,而且盛氣凌人,過分庇護孩子;父親則是好生氣、有破壞性的,或是消極的、孤僻的、無足輕重的人;父母常常為贏得孩子的感情而相互競爭。

  伊萬斯在1969年以美國西海岸自由同性戀俱樂部的43名男同性戀者為對像進行了三項調查,並設置了異性戀對照組。他發現,同性戀組的特點是:兒時體弱;不夠靈活;不願從事體育競賽;母親往往對兒子過度保護,苛求細世,把兒子培養行缺乏男子氣概,情感上傾向於獨佔"寶貝兒子",鼓勵他完全從屬於自己,不允許兒子與異性交往。

  西麥裡等人以22至65歲的同性戀者為對象,研究了亂倫經歷對形成同性戀傾向的影響。他們將研究對像分為三組:第一組為無亂倫經歷者;第二組為有在核心家庭中亂倫經歷者;第三組為有在擴大家庭中亂倫經歷者。研究發現,同性戀者中有亂倫經歷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為同性亂僅供參考(父與子、兄弟之間);女性多為異性亂倫(父與女、兄妹之間)。研究對像對核心家庭和擴大家庭中的亂倫經歷則多持肯定態度。心理分析學派和行為學派這兩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對有同性戀傾向的求治者的心理療法和行為療法。前者運用規範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療"病人";後者則採用抑制同性戀傾向的電擊療法或嘔吐療法強行校正必取向。據說心理療法的治療成功率大約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經過行為治療,有二分之一的"患者"可以被治癒。

  在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後天社會心理諸因素當中,我們的調查發現,早年的性經驗,尤其是首次性經驗,有著非同一般的重要意義。如果按照個人性格發展史的時間順序看,童年環境的影響當然在前,而青春期經驗在後;但是二者相比,後者在同性戀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絕不比前者小;在許多個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環境的影響更強烈。

  近年來,由於對同性戀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進展,引發了如何評價此類最新發現的一些從功利角度出發的論爭。論爭雙方的主要爭論點是:一方認為如果能證明同性戀這種性取向是先天的,將大有利於同性戀者獲取社會的同情和認可; 正如西方同性戀權利團體的一位領導人所說的那樣:"人們不應該反對同性戀權利, 因為我們是生來如此,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同性戀是遺傳的,你就不能把它怎麼樣。如果今後有更多的類似研究,同性愛就會被接受,而不再被視為病態。"(轉引自郭瑋,1993年)

  我們的不小調查對象也持這種觀點,特別強調同性戀成因的先天性,他們說:"這不屬於道德問題,許多人是遺傳的、先天的,比如有人生來就有女性相貌,是與生俱來的。 "他們當中流傳著北京某藝術團體一位藝術家的"事跡",這位同性戀者的單位領導找到他給他做工作,希望他能改變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說"我沒辦法,你們把我殺了吧。 "儘管各地警方對同性戀活動場所有不定期的抓捕行動,可只要風聲一過,他們又會去那裡活動,似乎真是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有的調查對像帶著一種自信又無奈的口吻說: "永遠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還說:"東北哈爾濱冬天那麼冷,零下20度還有人出來,沒有辦法,改不了。"

  爭論的另一方則認為,用不著先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然後才能承認他們的權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或者乾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選擇,全心全意了完全有權利這樣做。持後一種觀點的人還擔心,如果查明了產生同性戀傾向的被一些視同性戀傾向為異常、病態的人所利用,用來消滅或修改這些因素,以便達到最終消除同性戀的目的。 例如,一位同性戀活動分子說:"同性愛不是什麼需要為之辯護解釋而是需要被接受的東西。在人們接受我們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學證據都無助於改變人們對同性愛的恐懼。 另外,有人擔心,如果能夠清楚地鑒別'同性愛基因', 今後就會有人試圖'矯正'成年同性愛者或發現天生的同性愛胎兒並將其流產掉。"(轉引自萬延海,1 995年)

  這種爭論在中國雖然還未見諸傳媒,我們的調查對像中卻有人已經對此有所思考。 一位同性戀者是這樣說的:"長久以來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爭論不外乎有個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學來,那麼必然可以予以糾正,改造回去;而如果是天生如此,面對自然力量, 以目前人的能力,只好是隨他去。所以抓來一個gay(男同性戀者--作者注) 問問,他必說自己沒錯,要錯也是DNA某一段出了錯。為什麼沒有人大聲提出異議:我有自由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我有當個同性戀者並自得其樂的權利。 有兩個老美(美國人--作者注)對我說,他們希望科學家關於gay的腦子裡有個部位有所不同的研究是真的,只可惜他們為什麼不換個方向想想這個問題。我個人堅信,造成同性戀的原因是多樣的,如同我們看見太陽發光,月亮也發光,可他們的發光機制根本不同一樣。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他還說:"我不贊成對同性戀成因的研究和調查,我想這永遠不會有個完整的答案,也沒有意思。如何解決現實中的同性戀的各類問題應該放在首要位置。我們的未來不是沒出生的小孩以及小孩的小孩,我們的未來是明天,明年我們該怎麼活的問題。活下去是首要問題。"

  我們認為,這位同性戀者提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如果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人有沒有選擇這種生活方式的權利。站在人本主義的立場,回答是肯定的。只要不傷害他人,一個人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完全應當是他自己的事,他人無權干涉。這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幾千年來,人權的觀念對中國人來說極為陌生。然而,如果不承認這項基本權利,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研究無論得出什麼樣的結果,都不會給人類帶來任何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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