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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別人的秘密,便有守秘密的責任,不過,矛盾是,所有人都知道別人秘密的渴望,同時,又有把別人的秘密說出來的沖動,指天誓日的答應了別人保守秘密是一回事,一時口快泄漏了秘密又是另外一回事。 秘密就如禁果,越禁越想吃。公布天下的事是沒有人會留心聆听的,反正所有人都知道,自己知道了正是多一個不多,少一個不少,因而便興趣不大。 假如那件事是秘聞,即使其實并不曲折离奇,人也會十分想知道,總之是,越不許知道的便越想知道,因為知道了秘密便等于有點身份特殊,人家不知道他知道,自然与眾不同了。就以一九九七的協議內容而言,在公布前,任何人探听到其中一條,都會如獲至寶似的,神气非凡地把這個秘密告訴親友,在公布之后,反而不見有什么人有興趣談了,反正大家都知道了。 秘密的魅力,就在于“不可知”,越不可知吸引力便越大,越易得知便越沒有人會打听,必須要知道的更加沒有人想知道。把人家的秘密說出來的誘惑也是极大的,因為凡是身怀獨有消息的人都會大受歡迎和大受重視,而人都是喜歡受歡迎和受重視的。有什么可以令平凡人變成受關注人物呢?莫如他身怀獨有消息,說出來可以娛樂眾生了。人要是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便千万不要告訴另一個人,那個人會想,不要緊,我只告訴另外一個親近的人,那不算把秘密公開,結果那位親近的人四處泄秘,變了天下皆聞! ------------------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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