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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轉會,需求、愿望与体制的抗爭


  轉會制度是中國足壇引進的先進机制之一。
  更新球員對于一個職業俱樂部來說是不可缺少的環節,通過買進賣出球員可以組合球隊的最佳陣容,從而使足球比賽變得更加精彩,更富有趣味性。
  一些富有的足球俱樂部憑借自己強大的財力把一些最优秀的國內外球星購進自己的俱樂部。
  据不完全統計,在意大利,足球運動員的轉會每3年(一般合同期為3年)為70~75%,常年固定在一個俱樂部效力的球員是极少數的,一般只有2~3名運動員的流動無論對自己還是對俱樂部都是有好處的,足球俱樂部因為轉會而不再是一潭死水,而是一個集中和疏散足球人才的中轉站。
  在自由貿易、自由競爭的口號下,足球運動員的轉會也是自由流動,不受任何人的影響和干預。
  當然這种自由是一定條件限制下的自由,而不是隨心所欲。
  俱樂部要和离開或加盟的球員簽訂合同,一旦簽約,雙方都要遵守協議。同時,受聘球員成了俱樂部的財產和商品,只有合同到期后,球員才有權轉會和續簽合同。
  如果簽約雙方在合同尚未期滿時就提前轉會達成協議,那么球員提前轉會將非常順利。如果俱樂部一方不同意,而球員一方堅持要提前轉會,那么必須賠償俱樂部一方的損失,否則,球員就無法轉會。一般凡是要求提前轉會的球員,在提出要求轉會前已找到新的俱樂部,由新的俱樂部支付一切的必要費用。
  西班牙巴塞羅那俱樂部原本已經与羅納爾多簽訂了到2000年的合同,而且俱樂部還准備与他續約,但國際米蘭從一旁殺出,向羅納爾多拋出了“鄉球”。結果,國際足聯裁決羅納爾多要以258O万美元從巴塞羅那隊買下合同成為自由人,才可以轉會。
  這筆巨款當然要國際米蘭替羅爾多支付了。
  一般說來,球員轉會要有如下几個動机:一是為改變踢球的環境;二是選擇實力強、聲望大的俱樂部;三是為了挂靴以后的前途。
  球員在轉會時,一般要選擇适合自己的俱樂部,最大的不一定是最好。否則加盟以后,長期坐冷板凳,可不是好玩儿的。
  像迪卡尼奧在那不勒斯隊時是絕對主力,而轉到人才濟濟的AC米蘭隊以后,卻沒有自己的位置。
  除了名利以外,轉會隊員還要考慮:自己能否适應新俱樂部的打法,能否協調好和教練員及眾多隊友的關系。維亞利成名于桑普多利亞,在桑普多利亞游刃有余,為該俱樂部奪得了第一個冠軍。可是他轉會到尤文圖斯隊以后,卻因為處理不好与大球星巴喬的關系,吃了不少苦頭。
  中國足球開始職業化以后,運動員的轉會也就從此開始了。
  而俱樂部作為球員的生存載体,也就成為球員轉會的所有者。
  運動員轉會制度是足球改革中關系內部運行机制轉的重要舉措,其目的在于通過人才交流,促進俱樂部建設,提高運動員從事足球事業的積极性和主動性,進而提高我國足球的競爭水平,這也是進一步与國際接軌的具体步驟。
  在未實行職業化以前,國人各省市都是自己培養球員自己使用,沒有或很少相互交換。在這种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式足球模式”中,滋生出許多不良現象:練的上不了場,不練的總上場;反正我是主力隊員,你得用我,于是毛病越來越多;一些老隊員在國內訓練時出工不出力,到了出國踢球后卻非常自覺,這顯然是机制的問題。
  如果將球員放在市場上,徹底打破屬地關系,打破人才壁壘,那就會是另一番情形。今天你是主力隊員,可是明天你狀態不佳馬上就會被其他人所代替。潛在的危机使每個球員督促自己刻苦訓練,并努力在市場上去實現自己的价值。
  同時,人才流動對于教練尋找适合自己戰術的球員,貫徹自己的執教方針提供了基礎,更避免了人才的浪費。
  隨著形勢的發展,足球人才流動己成為擋不住的歷史潮流。
  遼宁隊敢為天下先,最先從吉林引進姜峰,從山東引進李強,在全國引起极大的爭論。當時,由于七運會的存在,姜峰的問題變得很麻煩。
  姜峰1992年加盟遼宁足球,在七運會時回吉林參加比賽。
  吉林教練李虎恩說,姜峰從遼宁隊歸來后,訓練和比賽都不錯,特別是在預賽時發揮出色。但是与遼宁隊對陣時卻表現不太好,尤其是遼宁隊攻入我們的那個球,就与姜峰的站位防守有關——言外之意姜峰對遼軍有“腳軟”之嫌。
  當時國內足壇的人才流動因為無法可依而處于自我調節甚至放任自流的狀態,人才流動渠道不暢通,地區性人才壁壘難以打開,因此引發了一樁樁具有轟動效應的綠茵官司。
  1993年人才流動的焦點仍是在遼宁。但因涉及的都是省內人士,雙方都沒有撕破臉皮把事情鬧僵。
  當事人之一是31歲的大連隊員趙世剛,他去遼宁隊踢球,采取了迂回戰術。向大連隊聲稱要去一家日本公司做事,大連隊批准他离隊。不久以后,他出現在遼宁隊的訓練場上。
  而遼宁隊的大連籍隊員高旭因為遼宁隊人才濟濟,馬林、孫賢祿等与高旭打同一位置,高旭的机會比較少。七運會決賽的18人名單,高旭竟然榜上無名,在遼宁隊奪冠后的假期,高旭已經回到了大連。
  高旭說,1988年我和呂東一起人選遼宁隊。當時我倆年齡最小,并且原先遼宁隊中那批人中只有我和呂東升入一隊。剛去時,正赶上全國甲級聯賽,有股初生牛犢不怕虎的勁頭。在与上海隊的比賽中,我一人獨進2個球,最后遼宁隊以3:0獲胜。賽后,有人說:再過2、3年,高旭會成為遼宁隊鋒線上一把尖刀。我知道這是夸獎我,但也正是我要努力實現的目標。所以在以后的訓練中我更自覺,更刻苦。可現在5年過去了,連個主力都打不上,我心里能沒有想法嗎?……假如當初我到了另外的隊,盡管這個隊水平、成績不如遼宁隊好,但我可以打上主力,對個人成長极有利。在遼宁打不上主力,成為國腳就更別提了。坐冷板凳的滋味最不好受。
  高旭表達了許多球員盼望足球人才流動的心理狀態。
  轉會的堅冰終于被冰面下的暗潮打破。
  1993年七運會之后,轉會已成為一股大潮,來勢洶洶、無法阻擋。
  1993年大連棒槌島足球工作會議研究制定了有關人才交流的若干規定,适應了中國足球形勢發展的需要。
  中國足協根据《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國足球協會俱樂部章程》、《中國足球協會關于人才交流的若干規定》、《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轉會細則》規定,決定自1994年12月15日起,在中國足協管理范圍內,全面實行運動員轉會制度。
  中國足協稱,由于我國足球市場剛剛建立,轉會工作主要側重于人才合理流動,轉會費也只适應當前的實際;轉會工作進一步發展,將涉及資產轉移,也就是涉及俱樂部的經營發憎愛分明。人才是俱樂部的資產,轉人既是俱樂部人和的需要,又是一种投資行為:轉出是投資的效益。有鑒于此,俱樂部應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能力。
  這意味著買賣球員既可以流動人才,促進競爭,又可以成為一种投資。
  中國球員1995年的轉會期為1月1日至3月10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兩段時間,在這兩個時間之外不辦理轉會手續。
  早在1994年初,中國足協就要求各俱樂部實行合同制与注冊制度,運動員在中國足協注冊時應上交工作合同副本,表明該運動員已与俱樂部簽訂合同。
  只有在中國足協注冊的球員才可以轉會,而轉會的重要依据是工作合同。球員与俱樂部合約未滿,則俱樂部有權不同意該球員轉會。
  下列几种情況不允許轉會:
  一、經中國足協同意,原俱樂部除名后未恢复參賽資格的運動員;二、在中國足協處罰期內的運動員;三、合同期未滿,原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四、未在中國足協和地方足協注冊的運動員。
  另外,在原培養單位一線球隊服役未滿四年的運動員原培養單位不同意者不得轉會。
  關于涉外轉會,運動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還可以轉會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協會所屬俱樂部踢球:一、男年滿28周歲,女年滿25周歲的現役運動員;二、符合上述年齡,已辦理正常退隊手續的;三、由中國足球協會推荐到國外培養的;四、經中國足球協會認可,按雙方体育交流協議由地方足協推荐到其它國家和地區俱樂部踢球的。
  中國足協規定球員轉會費由買賣俱樂部雙方協議确定,中國足協尊重雙方協議超過或低于參照數的轉會費。但原屬單位不得以超過參照數的轉會費限制球員轉會。
  凡已正常解除合同,并有2年以上時間為与其他俱樂部簽訂新合同的球員加入新俱樂部,不需再支付轉會費。
  為了有据可依,中國足協規定了轉會費的標准公式:球員轉會費=當年收入×轉會系數這個公式為每個球員轉會費提供了一個參照數。當兩個俱樂部之間分歧時,中國足協將按其上限不超過參照數3O%裁決轉會費數目。
  轉會費的1O%歸中國足協;85%歸運動員所在俱樂部;5%歸運動員所有。
  《轉會細則》的提出,引起了各方的不同反應。有人認為,球員身价按照轉會系數計算,當時國內國家隊主力隊員的身价一般不低于5O万元,俱樂部對主力隊員在3O万元左右,俱樂部替補球員一般不低于1O万元。
  當時甲A各俱樂部每年投放的經營資金,多則300~400万元,少則几十万元,多數在200万元左右。面對如此高价,多數俱樂部聲稱“買不起”。
  為了限制俱樂部壟斷球員,中國足協規定:每個俱樂部每年“購買”國內球員不能超過5人,聘請外籍球員不能超過5人,每場比賽每隊只能3名外籍球員上常而當時有高瞻遠矚者認為,中國足壇一流人才只有那么几十個,球市放開以后,必將引起供不應求的局面,造成球員身价上漲。如同中國股票市場剛開始形成時一樣。并預計人才的競爭和人才交流會使各俱樂部著力于培養更多人才,形成了足球人才培養上的良性循環,達到提高總体水平的目的。
  另外,中國足協作為仲裁机构,對于各俱樂部及球員發生糾紛時,應該依据章程秉公處理,顧全大局,舍棄小利,不能瞻前顧后、优柔寡斷;或者為了兼顧各方利益,毫無原則地“和稀泥”,作出裁決缺少法律依据而難以服眾。
  《轉會細則》規定:
  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有關爭議不得在中國足球協會之外尋找申訴和裁決。
  當事人申請裁決應將申請裁決書一式二份和調查費2000元遞交中國足球協會。中國足球協會在接到申請裁決書后30天內作出裁決。
  對第一次裁決不服,可在接到裁決書后七日內,以書面形式要求中國足球協會复議,并交納手續費5OO元。中國足協會在接到申請复議書后3O天內進行复議,并作出決定。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一次裁決由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作出;复議的決定由中國足球協會常務委員會作出。
  不出所料,規則是規則,實際執行是實際執行。中國足協官員有時置規則于不顧,在中間和起了稀泥。而最具諷刺意味的是,認為不可能完全按《轉會細則》辦的足協官員居然是當年《轉會細則》的起草人。
  中國足協在處理蔡晟、張軍、馮志剛轉會深圳隊時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气焰。
  當然,中國足協良苦用心是顯而易見的。對于一支二流球隊來說,轉出几名主力,不亞于釜底抽薪。可是,已經有制度擺在上面,斷然不是金碧輝煌用作招牌的,不遵守無以維護制度的尊嚴。而且,轉會的目的應于人才的交流,好不容易才割除了地方禁錮的樊籠,卻要人為地再插上几根板條,的确与實施轉會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而在此以前,博斯曼案如同颶風一樣席卷了歐洲足壇。
  1994年,效力于比利時標准列日隊的國球員杰·馬·博斯曼在同列日隊的合同期滿后要求轉會法國敦克爾刻。列日隊要求敦克爾拿轉會費來,敦克爾刻付不起,博斯曼轉會不成,又無法上場比賽,于是將歐洲足聯和比利時足協告上法庭,要求給以1OO万美元的經濟損失費。
  在漫長的5年訴訟中,小人物博斯曼憑著對自由的信仰和追求,在貧困的情況下,一直堅持不懈,終于撬動了實行了近百年的轉會制度。
  博斯曼認為:現行球員轉會制度和种种限制影響了球員在歐洲流動,這是違反歐盟法律保障的。他要求歐盟國家的職業球員同歐盟國家其他勞工一樣,擁有在歐盟范圍內自由流動的權利。
  由于該審判結果將形成普遍原則和直接影響到現行轉會制度,影響到大小俱樂部和大小球員的切身利益,因此万眾矚目。
  博斯曼法案的影響在審判尚未成定局時就已可以預知。
  一是對較小俱樂部的影響。小俱樂部基本上是培養球員并將有天賦的新秀賣給大俱樂部來維持生存。如果自己培養的优秀球員在合同期滿后就成了自由人,從他加盟的俱樂部處得不到轉會費補償,小俱樂部只有破產。
  二是土生土長的歐洲傳統足球國內球員的就業机會將會大大剝奪。俱樂部都會去尋找廉价勞動力。有人擔心未來AC米蘭隊同巴塞羅那比賽時,會是11巴西球員對11阿根廷球員的比賽。
  然而,即使這樣,博斯曼還是胜訴了,這体現了法律對“人”的尊重,公民的自由權是至高無上的。
  讓我們再來看看中國的《轉會細則》。
  對比過去轉會被視為“挖牆腳”,無法可依的那些歲月《轉會細則》的出台确實是令人拍手稱快,是當時中國足壇的一場及時雨。在這里,我們不再重复它的合理性,我們只說一說它哪里還不夠完美。
  首先,該細則的計划味仍然太重。
  《轉會細則》是在參照世界是各國有關轉會的法規之后制定的。但細讀之后,就會發現,和現行許多中國法律一樣,《轉會規則》也被加入“中國特色”。
  這里所說的“中國特色”是指不敢完全放開轉會市場,計划的痕跡非常明顯。
  比如說轉會价格的确定。
  先不論轉會价格的計算公式是否經得住推敲,首先應該明确的是:球員的价格是由其价值決定的,并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這是基本的經濟學原理。
  《轉會細則》拋出的一套固定不變定价將能起到什么作用?
  縱觀几年轉會市場,又有几個球員轉會費是按照公式計算出來的呢?
  《轉會細則》規定,運動員轉會后与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所有待遇与俱樂部其他運動員相當。在此之前,接受運動員的俱樂部不得在轉會費外,以工資、戶口、住房引誘運動員轉會,此屬不正當行為。違反者將受到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的處分。
  的确,由于球員供不應求,一些俱樂部為在爭購某一球員過程中擊敗其他俱樂部,或擊敗其所屬俱樂部,常常使用一些手段,如高薪待遇、住房、戶口等。如一支甲A球隊的一名后衛被另一個俱樂部看中,這個俱樂部開出該球員所在城市為他購置一套兩居室的住房,月薪13000元的條件,爭取他轉會。
  而有的球員,先從某甲A隊轉到深圳金鵬隊,又到深圳飛亞達隊,再轉到一支乙級隊,并非是在尋找最合适的發展机會,而是通過這种“降冪”式運動,獲取經濟利益。
  但是,僅僅限制俱樂部用房子、戶口、工資等條件“挖人”就足夠了嗎?那些為了不讓球員轉會,用同樣條件“扣人”的俱樂部難道值得同情,就應該逍遙法外嗎?國際慣例是這樣的:簽字費是球員身价的標志,是可以正大光明收取的,因為在市場中,只有你值這么多錢,俱樂部才會給,俱樂部也不是傻瓜。
  再如關于“服務期”和“降組球隊”的規定。
  1995年9月1日《運動員轉會細則》進行了修訂,在修訂后的細則中明确規定:“在原培養單位職業和半職業隊服役未滿四年,而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和“在甲級隊聯賽中當年降級(組),而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不得列入轉會名單。
  這兩條有違國際慣例的“中國特色”和政策嚴重侵害了一些球員利益,并為一些地方保護主義者提供了法依据。
  '95賽季結束,降入甲B的遼宁隊的姜峰、庄毅、于明等人根据《轉會細則》的規定是不能夠轉會的。《轉會細則》這樣規定,為了保證降級隊伍不致于大傷元气,一潰千里,從而保持降級球隊的穩定。但是可怜的是這些球員,因為對于這些球員來說,不能到甲A踢球,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他們的經濟收入,入選國家隊的机會減少和技戰術水平不能很好的發揮。
  保護了俱樂部的利益就保護不了球員的利益,想兼顧兩方面利益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由于對轉會市場制認識膚淺甚至存在不少謬誤,現行轉會政策和管理辦法缺陷很大。
  中國足協的實權人物、轉會法的起草人認為,如果不對自由轉會進行限制,那么人才將會象出了閘的黃河水一樣,涌向少數几個實力強大的俱樂部,從而形成一种壟斷,不利于全國足球動動的整体發展。
  從人才流動的市場規律來講,如果實行真正的球員自由轉會,优秀球員并不會集中到少數几支球隊中。這是因為,強隊雖強,但也好手云集。進入強隊,未必個個能打上主力,而打不上主力,不僅收人、知名度受影響,技戰術水平也要受影響。
  因此很多大牌球星偏要去一些中小型球隊。這在國際上也是如此。如球王馬拉多納是在經濟落后的意大利那不勒斯俱樂部開始其最輝煌的事業的。
  因此,對市場机制完全不必恐慌。恰恰相反,只有市場机制才能打破少數巨頭對球星的壟斷,從而開始“群雄并起”的時代。在5O年代以后,西班牙足壇長期被几支超級強隊所壟斷,如皇家馬德里和巴塞羅那。而近十年,由于放開了轉會市場,西班牙足壇呈現無比繁榮的景象。盡管兩隊仍是強中強,但隨著新軍不斷涌現,兩強一手遮天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复返了。
  害怕市場會產生壟斷,這是對市場規律不理解。
  其次,轉會過程中足協干涉過多,且缺少必要的監督。
  如果說1996年的轉會市場是雷聲大雨點小的話,1997年則真正走向了風平浪靜般的有序。風平浪靜不等于紋絲不動,眾多國腳的名字高懸轉會榜上。而且,最后成交的也不在少數。
  俱樂部和球員在轉會制度實行的第三個年頭,已經對轉會規則有了一些了解。像郝海東在連續三年提出轉會之后就焦灼地說:“我各個方面都符合中國足快的規定,我理應享受轉會的權利。”可見他對中國足協的規定十分明了,并嚴格地照章辦事,使企圖阻止他轉會的人無話可說。
  然而,1998年的轉會細則卻比上一年轉會細則后退了一大步。
  1998年度的運動員轉會工作即將開始的時候,中國足協將原有的《運動員轉會細則》作了一些修改。作為1998年的轉會工作細則,主要在轉會程序、轉會的委托辦理,轉會費標准等几個方面有更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對轉會程序的修改:一、運動員和俱樂部上報轉會名單;二、需要轉人的俱樂部,根据中國足協公布的轉會名單,上報要人名單;三、足協根据要人俱樂部報來的名單,确定運動員轉入的俱樂部。如運動員不愿轉入該俱樂部,則失去當年轉會資格;四、如果同一運動員有兩個以上俱樂部需要,則按當年運動員轉出的俱樂部的聯賽名次,名次列前的俱樂部优先……這樣一來,轉會工作將由足協統一操作。球員只有提出轉會要求的權利,而無選擇俱樂部的權利。轉會球員的去向由中國足協根据要人俱樂部的聯賽名次及轉出隊員情況予以指定。
  根据中國足協有關官員的介紹,這樣做主要是為避免球員与俱樂部直接接触,出現往年的球員自己做自己的經紀人,收取高額簽字費的現象。是一個規范轉會運作的實驗性舉措。
  俱樂部和球員們為此叫苦不迭。上了轉會名單的球員好象待嫁的姑娘坐在那里等著婆家的人來挑選,自己卻不知道未來的夫君相貌是否英俊,家世是否殷實。而如果有了意中人的姑娘,心情就更加焦急,唯恐有人來橫刀奪愛,嫁了自己不想嫁的人。
  這樣的情況果然發生了,黃洪濤想去深圳平安,卻被足協的操作程序裁判到四川全興隊;鄧樂軍也想去深圳平安,卻被財大气粗的山東魯能以2O1万的身价強搶回家;孫博偉想去重慶紅岩,卻被深圳平安接走……如果不愿意,按照中國足協的規定,今年就失去轉會資格。哪一個青春韶華的姑娘愿意白白浪費一年的青春?只好听了父母之言上花轎,大有“上錯花轎嫁錯郎”之感!
  這完全是一出“拉郎配”,90年代的“盲婚”。可能有人會講,包辦婚姻不一定過得不幸福,鄧樂軍在魯能不是過得挺好嗎?但僅僅几個幸福的例子就能肯定包辦婚姻的丑陋嗎?顯然不能。
  而且,球員更喜歡哪一支球隊,球隊更青睞哪一位球員,這完全是俱樂部和球員之間的事,是應該由价值規律去調節的。在整個中國都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轉會這一個小小環節也完全可以放心由它去,沒有什么放不開的。
  在中國足協所有的政策法規中,《轉會細則》是一部重頭戲,因為它往往要涉及多方利益,影響面較大。
  1998年的《轉會細則》顯示了足協這樣的決心:不令大權旁落。隊員能夠去哪一支隊伍踢球构成了轉會的核心,而中國足協規定這一過程要由它來完成,即由它控制整個轉會。理由是:防止幕后交易。
  但是,權力沒有監督就會被濫用。因此,要有權力的制約和平衡。細讀《轉會細則》之后已很難發現有什么地方可以監督足協。足協將如此之大的權力完全抓在手中,誰又敢保證不被濫用?又有誰能保證官員們在糖衣炮彈面前能夠抗腐蝕永不沾,一塵不染呢?在《轉會細則》出台以后,俱樂部与球員之間的幕后交易可能免除,但又怎樣避免俱樂部与足協之間、球員与足協之間的幕后交易呢?
  也許這是杞人憂天。但是法律就是建立在對人性不信任的基礎上,因為人性的關系,所以才要用法律來加以規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現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應該對所有人加以規范,任何人也不能例外。
  第三,條文變更頻繁,法無定法。
  說到條文的修改,不由得想起《轉會細則》修改速度之快令人應接不暇。自《轉會細則》出台以后,真是一年一變樣。居然有權威報紙說:“由于新的轉會細則尚未出台,中國足協在原《運動員轉會細則》的基礎的作一些改動,作為1998年的轉會工作准則。”似乎轉會規則就應該一年一變樣。
  那就錯了。
  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貴在具有恒平性、長期性、可預見性,讓人們能夠預見自己在該項法律下行事能產生的后果,這樣人們才會有安全感,才能更好地守法。法律最忌諱的就是朝令夕改,讓人無所适從。
  當年大王濤轉會引發的國安,万達爭端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1995年《轉會細則》与1996年轉會細則在關鍵條款上有了重大轉變。這一改變完全能夠產生相反的仲裁結果。訴訟雙方,一方面堅持使用1995年的轉會細則,因為事情發生在'95賽季。而另一方要求使用1996年的轉會細則,因為新法是因為舊法規不健全而加以修改的。雙方都有道理。
  最后足協還是硬判了,但不知到底用的是哪一年的細則。
  鑒于此,很希望中國足協能夠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出一部分有預見性的、令人很難鑽空子的轉會細則。
  第四,漏洞太多,使投机者有机可乘,并且不能很好地保護球員權力。
  '98版的轉會細則造就了不少失業者,但也有不少贏家。
  前衛寰島完全有理由洋洋得意,因為他們以235万元的創紀錄价格買下了彭偉國,又以2OO万元買下符賓。
  深圳平安隊也充分用了足協規定的最多用3個外員和5個內援的名額限制,包括國腳謝峰及新秀趙斌在內的內援花了他們近300万人民幣。
  這些俱樂部為什么能夠心想事成嗎?因為他們完全研究清楚了轉會細則新增加的有關优先權、指定交易等內容。
  俱樂部熟練掌握轉會規則則會与目標球員談妥條件并商量好行動方案,由俱樂部出面做那些有可能出面攔截的俱樂部的工作,達成協議。如果做不到,則需要合理地利用規則,在优先權順序輪到本俱樂部時球員突然挂牌。當然,這些做法有的嚴重違背轉會細則,有的則是鑽了轉會細則不夠完善的漏洞。
  反正,'98轉會給人的感覺是做老實巴交的守法者是會吃虧的。
  在轉會的后几輪,俱樂部之間開始暗中交易。用利益平衡達到互相之間的默契。球員們也不通過足協轉會上榜,而是通過与別的俱樂部簽訂臨時租借合同或其他方式的工作合同以達到轉會的目的。
  針對這种情況,中國協在2月2日發布了《關于嚴格履行轉會程序的通告》,通告使得一些簽訂了臨時租借合同或用几名年輕球員互相交換已達到轉會目的的一些俱樂部之間的交易落空,這就是第五批上榜球員有181人之眾的原因。而倉促間18人同時上傍,又是造成'98賽季大量球員“失業”的原因。
  1998年2月28日,中國足協規定的'98年度國內球員确定轉會俱樂部的截止日期。前4批名單中僅有41人在轉會名間中被俱樂部有意向協商轉會,整個國內球員的轉會市場有些冷清。在2月16日足協公布了最后一批轉會球員共181人的大名單后,各俱樂部由于受2月28日截止轉會日期所限,不得不在最后一批轉會球員中實行“大搶購”,共有84人最后成交,出現了一股交易熱潮。然而,滯留在大名單上的球員仍有97名之多,他們沒有俱樂部“摘牌”,出路何在?
  按照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如果轉會未成球員應回到轉會前所屬俱樂部。那么等待他們的將有5种可能:一、原俱樂部認為該球員對于球隊仍然适用,有可能与之簽約一年;二、暫時下崗,等待有新的乙級俱樂部成立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去乙級俱樂部;三、被俱樂部明确拒絕續約,而成為退役或調整處理后的下崗球員;四、下崗一年,到明年再次提出申請轉會,有可能轉會成功重新上崗。
  五、要求轉會的乙級球員,如果轉會未成,該俱樂部又已經解体,這部分球員自動下崗,其歸屬權暫時屬于中國足協。
  除了希望尚存的第一种可能讓球員獲得就業上崗机會之外,多數球員等待的結果是:下崗。
  競爭淘汰是不可回避的自然規律。通過職業化改革4年的發展,球員不再是奇貨可居。足球改革前的1993年,全國男子專業足球隊共有20支,共700多名運動員。到1997年國內已經注冊的各級別足球俱樂部有2OO個,登記的足球運動員有7675人,規模增長超過了10倍。供大于求的矛盾必然導致近百名球員失業。
  下崗的球員怎么辦?職業球員畢竟不同于其它行業,如果球員想繼續從事足球事業的話,他就必須保持自己的身体水平。
  競技水平,以備明年上崗。但在中國目前狀況下,保艦醫療。
  訓練水平有限,下崗球員能夠做到嗎?有沒有什么人或什么制度保障他們的權利?
  第五,轉會應盡快与國際接軌。
  1995年8月,烏拉圭佩納羅爾隊來華進行商業比賽。在与中國隊的比賽結束后,佩納羅爾隊向郝海東拋出了“繡球”。
  中央電視台披露了這件事后,世界上三大新聞社:法新社、美聯社和路透社都有報道。法新社說:中國球星郝海東可能与佩納羅爾簽約,其中提到佩納羅爾隊是世界一流的一支俱樂部強隊。中國的郝海東是因為兩場友誼比賽中表現非常出色而引起了佩納羅爾隊的重視。佩納羅爾俱樂部的老板認為發現郝海東是他們遠東之行的巨大收獲。
  無論對郝海東、八一隊還是中國足協來講,這件事都發生得這么突然。當時畢竟是職業聯賽剛剛開展的第二個年頭,他僅僅想到了世界杯的成績、奧運動會的成績,沒有想到另外一支花朵提前開放。中國球員終于被世界所承認,并且受到世界一流俱樂部的邀請。
  由于當時不是中國轉會期,加之八一隊排名靠后,大家都對佩納羅爾俱樂部要求試訓6個月的條件表示難以接受。因為如果万一轉會不成,八一隊不能用郝海東轉會費來買進隊員,而且時間也耽誤了。因此,八一隊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放人。當然八一隊有這樣的權利。
  最終郝海東未能成行,但是因為轉會与世界接軌一下子來到了面前。所以對于國際轉會有關知識,中國足球界有了一定的認識。
  佩納羅爾隊8月27日离開中國時將意向書交給了中國足協,希望9月11日報名,也僅僅有十來天的時間。中國人覺得手足無措。而在歐洲,由經紀人出面十几天是完全可以完成一項轉會的。
  國際足聯規定,在外國俱樂部踢球的球員在本國國家隊被召回期間踢球時,一般比賽提前三天回國報到,世界比賽、洲際以上的比賽提前半個月報到。如果比賽前五天還沒有得到這個俱樂部的答复,就可以向國際足聯提出申請,由國際足聯出面斡旋。如果還是不放人的話,國際足聯將對該俱樂進行制裁。
  這其中有一套嚴密的制度,保證所有轉會到其它國家的運動員必須隨時听候國家隊的調遣。
  歐洲國家俱樂部极少采用試訓的方式,因為歐洲幅員較小,彼此都非常了解。對于其它國家的球員,大部分是在17歲以下世界錦標賽、20歲以下世界錦標賽由球探來發掘。非洲球員轉會歐洲俱樂部的价格大約在15万至3O万美元之間。而在歐洲一旦成名,轉會費就以百万美元來計算了。非洲有几百名球員在歐洲各种類型的俱樂部踢球。非洲的許多足協和俱樂部靠買賣球員興旺起來。因此,嘗到甜頭以后他們就大力抓緊對青少年的培養。所以他的青少年隊伍在17歲以下世界錦標賽連續三屆獲得冠軍。2O歲以下每次都由非洲隊伍進人決賽。
  歐洲的球探滿世界尋找20歲以下的年輕球員,17歲還沒有進入職業隊的時候几千美元就可以買走,非常便宜。因為那時還不是職業球員。18歲以后以職業球員的身份買賣,因為不太有名气,价格也很低。這樣俱樂部就等待他們的价格買賣上漲。李金羽就是這樣的例子。
  而中國的《轉會細則》還限制不滿28歲的球員出國踢球。
  后來,許放代表中國足協委托職業部副主任郎效農表態,說:這對中國足球改革的鼓舞是很大的,對我們球員在場上通過自身的勞動体現自身价值也是一個鼓舞。相信這類的轉會只是開始,以后還會不斷出現。隨著我們改革的進程,足球水平的提高、球員素質的提高,將更加頻繁。現在中國足協有一個28歲以上的球員才能向其他國家和地區轉會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是較長時間以前制定的,也就是說在改革之前制定的。現在中國足球的改革已經步入正軌,隨著改革的進行各項規章制度會進一步完善。
  所有這一切都為后來者作了舖墊。
  當郝海東看到他的后繼者們終于能夠成行,到國外俱樂部踢球時,他的心中是怎樣的感受呢?
  如果郝海東去了佩納羅爾隊,代表該隊參加洲際杯賽的話,他將會在賽場上与一些名隊和那些大牌明星在一起踢球。
  在佩納羅爾俱樂部力邀郝海東加盟3年以后,中國球員的向外輸出成為現實。中國放飛了楊晨、范志毅、孫繼海和李金羽。
  28歲的限制雖然并沒有完全取消,但是年齡限制已經放寬了。為了鼓勵現役運動員到先進國家高水平俱樂部踢球,提高自身的足球技術水平,只要符合三個先決條件,即球員所在俱樂部同意、中國足協認可、到先進足球國家踢球,運動員轉會年齡則不受限制。
  此外,在境外轉會的條例中,增加了一條,即運動員轉會至某一境外俱樂部,如俱樂部二次轉出運動員,其二次轉會費部分要适當給原俱樂部,即第一次轉出的俱樂部。
  現在中國足球改革已經步入正軌,而越來越成熟的中國球員制度就是一個重要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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