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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刁民。 根据家譜記載,我們家的祖籍是位于今河南省境內的小云南大柳樹。据說,青島人的祖籍很多都在河南。 我爺爺解放前是在青島港做點心生意的。爺爺16歲時死了老爺爺,赤手空拳闖蕩青島,最初是在點心舖睡面板,做學徒。經過几年的含辛茹苦,終于學會了手藝,自己撐起了一個小小的門臉。爺爺的點心生意一度曾做得十分火爆,爺爺做生意的原則是童叟無欺,所以擁有良好的信譽。 不幸的是,在爺爺40多歲的時候,家里的人染上了“虎烈拉”,也就是現在說的霍亂,一時間爺爺失去了所有的親人,爺爺的原配妻子和兩個儿子全都被可怕的瘟疫奪去了性命。爺爺僥幸撿了一條命,卻也因為治病抓藥耗盡了千辛万苦積攢下來的家產。 爺爺是一個有骨气的漢子,他并沒有被這場家破人亡的災難擊垮,又憑著頑強的意志生存了下來。后來娶了我奶奶后又生下了我爸爸,我二叔和三個姑姑。到青島解放時,爺爺的點心生意又做到500塊大洋流動資金的規模,并且在青島台東吳家村購置了8間大瓦房。 50年代政府進行工商業改造,財產充公后,爺爺被發配到郊區進行20年的勞動改造。爺爺一輩子只會做生意,根本不會种地,在鄉下受盡了欺辱。我爸爸,二叔和三個姑姑就在這樣惡劣的環境里長大成人的。 爸爸高中畢業后做了民辦中學教師。 爸爸做了教師后由于不善于人際交往和巴結上司,以至于雖然他所教的班高考升學率在區里一直保持第一,但始終不能轉正,不能得到他應有的待遇和榮譽。 1973年10月28日我呱呱墜地,來到了人世間,1975年9月9日我又有了一個弟弟名叫王峰。 80年代中期,爸爸辭了教職到城里承包了一同中學的校辦工厂,生產鑲照片的相架等產品。由于工厂污染環境,在城里遭到周圍居民的反對。于是1987年底,爸爸迫于無奈,把工厂遷到了青島市郊。 工厂的搬遷也使我和弟弟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從小學二年級開始,我和弟弟便与父母分開住。我們上學住城里(家里),父母住厂里,每個月我和弟弟從父母那里領取生活費挑門單過,自己照顧自己。直到初中畢業后,父母才搬回家里与我們同住,由于這段生活的磨煉,使我和弟弟很早便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 爸爸是個老實巴交的人,在商場如戰場的激烈競爭中,為人處事過于本分,過于信賴他人,加上缺乏科學的管理經驗和手段,使工厂疏于管理,存在著不少漏洞,厂里偷盜成風,防不胜防。尤其是工厂設在北京的辦事處,更是貪污盛行,工作人員攜款潛逃的丑聞時有發生,秋后算帳都是賠本干嗆喝。 迫于無奈,父親和我商量,看我能否去北京主持辦事處的事務。那一年是1989年,我初中剛剛畢業。考慮到我去北京可能會幫父親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能幫家里做點事情,我做為長子,感到義不容辭。于是我忍痛結束了繼續求學的念頭,雖然我當時的學習成績在全年級400多名學生里一直名列前20名。 到北京后,我接管了辦事處的財務和業務方面的工作。雖說年紀小,但我本本分分認認真真地做事待人,很快就熟悉了環境和工作,當年基本上便扭虧為盈。 1992年,父親承包的工厂轉產樹脂產品向韓國輸出,辦事處的業務基本結束,我開始成為上海一家燈具厂的北京地區總代理。 在工作的同時,我深感自身知識的不足,一有空閒時間,我就去書店看書或者買書,通過不斷的學習來充實自己。同時,我還參加了有關外貿和法律的函授學習班。在不斷的了解掌握新知識的同時,我的信心也在一天天增強。 1993年,我在人生的旅途上摔了頭一跤。 當時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又是家里的長于,不善于經營的爸爸似乎看到了希望,對我言听計從,信任有加,凡事都放手由我自己作主。我當時因為在短短的兩年之內為家里賺了近20万塊錢而自我感覺良好,結果,在沒有認真做出調查、評估、論證的情況下,盲目地投資了30多万元巨款在河北某地開了一間餐廳。誰知,人算不如天算。我的餐廳剛剛開張一個月,當地政府就在餐廳門前修路,這一修就是一年多。 30多万塊錢全打了水漂儿不說,還白白耽誤了大家一年多的工夫。我在北京的燈具業務也因此受到极大影響,不得不提前解除總代理合約。 把北京的業務全部料理完了以后,我返回青島家中。在家里,我經常因為投資餐廳的失敗而听到母親的磅叨和埋怨,搞得我如同罪人,万分沮喪。出于對家里的內疚和難以忍受母親的嘮叨,1994年我又獨自回到北京,為一家青島的港資電器公司開拓北京市場。 做任何事情都有失敗的可能,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只要人的精神不垮,總會有成功的希望。投資餐廳的失敗,是由于我的盲目樂觀和輕舉妄動,其根源還是在于知識貧乏造成的判斷失誤。重返北京后,我決心尋找更好的學習和實踐的机會。 1995年2月,我陪表弟大剛來到北京。大剛喜歡音樂,他想報考中央音樂學院。 大剛請了一位老師輔導,他每天都去上課。而我整天閒著沒事,逛商店、逛書店几乎成了我每天生活的內容。因為我一直在自學法律,所以逛書店翻的多是法律方面的書。一天,在東城寬街的一間法律書店,我無意中翻到了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我只是隨便翻翻,但是翻到第49條時我睜大了眼睛,我國民事法律多年來的賠償原則一直是損一賠一,而《消法》損一賠二的規定,增大了賠償力度,這無疑意味著法律的進步。我對《消法》由此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經過一番研究,我發現《消法》有自相矛盾之處。如:《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進行消費受《消法》保護。第6條、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監督權”。第49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要加倍賠償”。并解釋第49條就是要運用利益驅動机制調動廣大消費者的積极性,主動同違法行為做斗爭。問題在于,消費者如果主動与違法行為做斗爭,那么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就應該不屬于生活消費行為,應該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消費行為。令人困惑的是,哪些屬于生活消費需要和如何行使監督權,《消法》并沒有明确詳細的規定。 如此一來,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時候受不受《消法》保護就成了問題。經營者若否認自己有欺詐故意,并指責消費者不是消費者,指責消費者沒有受到欺詐,那《消法》第49條豈不形同虛設? 我覺得《消法》并不具備可操作性。 3月的一天,我打開電視机的時候,正巧北京電視台《經濟社會18分鐘》欄目在播放一個“懸賞打假”的節目。節目中記者買了兩只假“鱷魚”票夾索賠成功。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何山先生在節目中講《消法》第49條就是要消費者從中得到實惠,主動同假貨做斗爭。我看了將信將疑,又重新對《消法》第49條產生了興趣。我准備嘗試一下,如果買的是假貨,能加倍賠償當然好,最不濟也得給我退貨,無非損失點儿車費、時間而已。 閒著也是閒著,就當是娛樂娛樂。假貨嘛,反正到處都有。 3月25日,我來到北京隆福大廈。在二樓電訊商場,我看到標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合模縫處有小毛刺。雖然包裝精美,我還是感覺不對勁。在我印象中,日本產的東西是不應該存在這么明顯的暇疵,特別像索尼這樣的大公司。再說日本的注塑生產技術也不至于如此差勁。我還發現,這种索尼耳机包裝上居然印著日本另外一家株式會社的名稱。我讓售貨員拿出來仔細看了看,越看越覺著耳机像是假貨。 奇怪,當我准備買的時候,心里卻又犯起滴咕來,看著看著又覺著像真貨了。售貨員見我看了半天不買,很不高興地把耳机收進柜台。 我在二樓逛來逛去,琢磨買還是不買,万一是真貨的話,質量這么差勁,不符合我買東西的一貫原則。我買東西,向來是最講究品質的,即使買了送人也不能買質量不好的東西。如果是假貨,那么一切就都好辦了,賠不賠我不要緊,整個索賠的過程肯定非常有趣。猶豫了近半個小時后,我終于下決心花170元買了兩副。我安慰自己,即使是真貨大不了拿去送給大剛的同學,反正也就百十來塊錢。 回到招待所,我馬上查到了東城區消協的電話和地址。電話打到消協,一直沒有人接。我出去攔了輛出租車,可司机不知道東城區消協在哪儿,我只好讓他把我送到東城區工商局附近下了車。在工商局查到了消協的地址后,我開始在下午明晃晃的陽光下邊走邊間路,大約問了七八個人,拐了十几個彎走了好几千米路,才在一條不起眼的胡同里找到了東城區消協。很不幸,消協的房子正在翻建,除了一堆堆磚頭。砂子、灰膏和忙忙碌碌的建筑工人外,不見一個消協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任何顯眼的告示牌告訴我消協的臨時辦公地點在哪儿。問工人,誰也不知道,問胡同里的居民,也是一頭霧水。等我七拐八拐從胡同里走出來的時候,天已經擦黑了。 第二天,我給市消協打電話,詢問東城區消協在哪儿,沒想到,接電話的人竟不知道。在問了我需要什么幫助后,市消協的人告訴我,要找消協投訴的話得先把商品送到技術監督局去進行鑒定。 我又給市技術監督局打電話,接電話的人告訴我,鑒定要先到東城區技術監督局。 東城區技術監督局也深藏在一條盲腸似的小胡同里。我費了老大勁找到后,接待人員說,這种品牌的真偽他們不能鑒定,得去找市技監局。 市技監局在京城北郊,從我住的招待所打車過去花了20多塊錢。接待投訴的先生讓我把一些投訴的表格填了,又問了具体情況,然后向我說明他們對消費者要求加倍賠償無法提供支持。關于耳机的真偽問題,他們得送到索尼公司進行鑒定,時間多長難說,市局要辦的案子多著呢。不過,一般來說3個月之內肯定會有結果。 做個鑒定要3個月,我一听頭就大了。我馬上拿回耳机,又向那位先生要來了索尼駐京辦事處的地址和電話。我決定自己去鑒定。那位先生大惑不解,一再追問我倒底想要干什么。 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客戶服務部的李小姐肯定地告訴我,我所買的SONY一HP一F505BK是假冒產品,索尼公司的耳机產品中沒有這一型號。我要求李小姐幫我出具一份書面證明,但是李小姐請示了她的上司后,拒絕了我的要求。理由是,索尼公司不對消費者個人出具書面證明。李小姐解釋道:“要是每個買了假索尼產品的消費者都來找,那我們怎么開展工作?”或許是看到我那失望的表情,她提醒我,要想拿到書面鑒定,得讓法院,技監局或工商局等有關部門來找公司才可以。 一無所獲的我,只得滓悻地离開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在路上我左思右想,怎么辦呢?技監局我是不能再給人去添麻煩了,消協找不著,看來,我只有去工商局投訴這最后一條路可走了。 在快要跨進東城區工商局大樓的時候,我突然間產生了計算一下這兩天來開銷的念頭。結果一算,包括住宿費、餐費、交通費等等加起來已花去200多元。如果就這樣進了工商局去討說法,即使加倍賠我170元豈不還是虧了?賠本干嗆喝,沒人愿意于這號傻事。想到這儿,我轉身离去,回招待所去找到表弟大剛。 我和大剛立刻打車到隆福大廈,并告訴大剛具体的售假柜台,然后讓他去買了10副假索尼耳机。我計划和大剛分頭去工商局投訴,這樣便可以告訴工商局我們受到了欺詐,還可以省去可能會遇到的一些麻煩。我知道我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但是我不想惹太多麻煩。 真是計划赶不上變化,無論我如何動員,大剛就是不肯自己單獨去工商局投訴,一是不好意思,另外是怕將來被同學知道了讓人家笑話。我好說歹說,加上運用了利益驅動机制(我答應大剛把索賠回來的錢分一半給他),大剛才极不情愿地答應陪我一起去工商局投訴,如果讓他自己去投訴,就是把賠回來的錢全給他也沒戲。 3月28日,我們把發票、耳机全都交給了東城區工商局經檢科。關于為什么買這么多耳机,我們解釋是因為大剛在中央戲劇學院借住別人的宿舍,要買几副耳机送入。為什么知道耳机是假的以后還要買,是因為我買完并去鑒定后沒有及時通知大剛,而大剛自己買完后我們才碰面,所以就一塊儿來工商局投訴了。 一個多月后,東城區工商局的人告訴我們,工商局屬于行政執法机關,索賠屬于民事糾紛,工商局無權干涉,只能進行調解,并轉達隆福大廈的意見:只退賠先買的兩副耳机,后10副屬于“知假買假”,而且他們也不是故意賣假,所以只退不賠。考慮到我們耽誤的時間和浪費的精力,同意給200多元補償金。 這恐怕是在市場中首次出現“知假買假”這一概念。我當即拒絕了“隆福”的處理意見。法律是不能隨便打折扣的,實在不行就讓法院進行裁決。我喜歡法庭上那种庄嚴和肅穆,我喜歡法律的嚴謹和一絲不苟。法律從來沒說過“知假買假”不賠。 大剛投考中央音樂學院落榜。于是,我們5月1日回到了青島。 回到青島后,我一直都在思考向“隆福”索賠的事情。 耳机是假的,商家賣假的事實是真的,我向工商局申訴的理由也站得住腳,可“隆福”為什么不賠呢? 工商局說“隆福”不是故意售假,也是受害者。這個我想倒也有可能,一個商場賣好几万种商品,馬馬虎虎進几种假貨來賣也很正常。但是,商場有進貨把關的義務,不能盡到自己的義務,當然要承擔賠付責任。再說,沒有任何一個消費者能夠證明商場是故意賣假還是無意賣假,同時也不可能有哪一個經營者會傻到自己承認自己是故意賣假。 那么,商家售假算不算欺詐行為?有欺詐行為等不等于构成欺詐或使人受到欺詐? 這一點法律沒有說明。但是民法上有”欺詐“這個概念,构成欺詐有三個要件,一是主觀故意,二是實施了欺詐行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錯誤判斷。從字面意思理解,“欺詐行為”應是個單獨的概念,指那些在客觀上將會使他人產生錯誤判斷的行為。如果這么理解,只要商店有賣假行為,就要承擔賠付責任。遺憾的是法律上沒有什么是“欺詐行為”這一概念。如果按照构成欺詐來理解執行《消法》第49條,那么“隆福”大可不必賠我們一分錢,因為“隆福”是不可能承認故意賣假的。 消費者買到假貨說自己是受到欺詐不會存在大多問題,如果我和大剛分成兩個人分別去工商局投訴,我想可能就不會有這么多麻煩了。 經過一番分析,我認為,到“隆福”索賠不順利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策划不周,讓人一看就是知假買假。既然是知假買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錯誤判斷一說了。“隆福”不賠第二次買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消法》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有監督權,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是舉報,消費者如果不去購買假冒偽劣商品,那怎么舉報? 看來,法律雖然在進步,但法律的可操作性,還存在一些問題。 這事過去也就算了,我也不可能總把它放在心上。可是法律對我的吸引力卻更加強烈了。 就在這時,我突然一連几次接到了北京同一個人給我發來的同一個內容的電報……峰回路轉,柳暗花明,事情開始有了轉机。 通過与北京記者高秀東。洪丹的熱線聯系后,我提筆給《中國消費者報》寫了几封信,后被該報刊登,節略如下: 隆福大廈以非故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拒絕賠償,但是,《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必須加倍賠償。法律規定的是欺詐行為而非欺詐。欺詐可因主觀故意和非故意決定是否构成,但欺詐行為并不受主觀意愿的影響,無論經營者故意与否,均可构成欺詐行為。隆福大廈銷售偽劣產品,本身就是一种欺詐行為。作為受害者,我要求賠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再者,經營者若要證明自己對顧客實施的欺詐并非出于故意,完全可以找出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倘真如此,《消法》第49條便形同虛設。 我在隆福大廈先后買了12副假“索尼”耳机。后來隆福大廈答應對我先買的兩副耳机加倍賠償,后買的10副“隆福”以我購買時已知是假冒產品為由拒絕加倍賠償。《消法》第49條并未規定消費者在什么情況下受到欺詐可以不加倍賠償。“隆福”對我所買的12副耳机皆應加倍賠償,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隆福大廈及有關部門對此事的處理態度,是极不負責和違犯法律的。過一段時間,我將去北京用法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相信法律永遠是公正的。 從事發至今我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達500多元。清單如下: 鑒定投訴費(不含公共汽車車票)40元; 電話費約20元; 去京取錢食宿車費等約350元; 尚未退款(耳机兩副)170元, 合計580元。 1995年8月4日,《中國消費者報》在一版以《刁民?聰明的消費者?》為題,就我在“隆福”買了假索尼耳机要求依法索賠一事,進行了專題討論。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巡視員。《消法》起草人之一、民法專家何山表示: 當今假貨猖撅肆虐,所以起草《消法》時就考慮到鼓勵消費者向販假者開戰。設立加倍賠償條款,就是讓消費者靠買假貨發財。這個消費者很聰明,也很勇敢,應評他為'95最聰明的消費者。隆福大廈無權管消費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錢買貨,你商場首先不能賣假貨。企業財產不是靠賣假貨得來的。 何山,這位在我后來的人生道路上,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中,都起過重要作用的學者,在本書的后面,將會多次出現,并有專章述及。此時,他是最早一批站出來,堅決支持消費者隊法律為武器,購假索賠,給違法商家“開刀放血”的人士之一。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則認為: 隆福大廈第一次售給消費者兩副耳机有欺詐,“隆福”對這批“索尼”耳机的產地作了不真實的標志是否出于故意,不能以經營者的說法為准。即使“隆福”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不真實標示的事實依然存在。至于消費者第二次在“隆福”購買10副耳机,“隆福”不构成欺詐,理由是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已知道此型號的耳机是假貨,沒有陷入錯誤的判斷。對此,也讓“隆福”加倍賠償,就會使消費者獲得不當利益。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負責人坦言: 不管隆福大廈知不知道是假貨,不管消費者出于什么目的,都應加倍賠。應提倡大家做這樣聰明的消費者。制做假索尼耳机的人存心欺詐是無疑的。隆福大廈作為銷售單位,若知假販假,應加倍賠,若不知有假也應本著先行負責的原則先加倍賠給消費者,再向造假單位追償。隆福大廈應反思為什么把不住進貨關。……至于“王海坑企業”一說,不成立。《消法》起草時,就考慮到用利益机制調動消費者打假積极性,所以才設了加倍賠償條款。如果非把這說成是“坑”,我認為“坑”得好。目前我國總的情況是成億消費者被假冒偽劣坑害,人們常有到底哪賣真貨的困惑。在這种情形下,是應該多几個“坑”那些賣假貨的商店的消費者。 隆福大廈電訊商品部安經理說: 王海第一次購買兩副耳机是純消費行為,經鑒定是假貨,隆福大廈認打認罰。但消費者在知悉這种型號的索尼耳机是假貨之后又買了10副,其動机就值得考慮。既然已知是假貨,為何還要購買呢?……‘隆福’兩次賣耳机給王海本身不构成欺詐,欺詐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我們是無意識的。作為‘隆福’,不可能有意識地組織假貨,賣給消費者。但無論怎樣,王海在隆福大廈買到了假耳机,并受到了一定的損失,說明我們進貨把關不嚴,對消費者幫助我們發現假貨的做法表示感謝。 他的商業同行,賽特購物中心公關部經理鮑簡提出: 前后兩次都應加倍賠償。作為銷售者,你不知道顧客的購買目的,也無權無需去問,你只提供貨真价實的商品就是了。收了人家的錢,就得給真貨,這對所有的顧客都一樣。所以,不管是什么原因,賣假貨事實一旦發生,就該按有關規定辦,加倍賠人家,這是商家的本份。 討論見諸報端后,《中國消費者報》收到大量的讀者來信和來電,要求積极參与討論。于是,該報連續又發了3期專題討論稿件。在討論中,絕大多數人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示了對我的支持,認為我完全應該獲得加倍賠償,但也有少數人認為我在鑽法律的空子,不能提倡,發現假貨還是應該舉報等等觀點。 無論支持還是反對,我驟然成了公眾輿論關注的對象。 盡管有強大的輿論壓力,隆福大廈卻仍未對我進行賠償。假冒偽劣由來已久,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路還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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