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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是中國打假獲獎第一人


  1995年12月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向全社會公布的《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開始實施。
  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廈終于在拖延了8個月之后,同意加倍賠償我在那儿買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當初為這10副耳机的索賠,我可沒少吃苦頭。不過話又說口來,如果不是因為買這10副耳机,我也不會是今天的王海。
  据《中國消費者報》12月8日報道:
  隆福大廈承認:王海購假索賠事件的起因是商店賣了假冒商品,商店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說明在進貨查驗中存在著嚴重的漏洞和管理死角。
  為嚴肅紀律,對出售假“索尼”耳机的直接責任人、隆福大廈電訊部游戲机組主任龐國忠給予撤職并扣發3個月獎金的處理;扣發電訊部書記、經理、副經理當月獎金;扣發公司業務部負責人當月半數獎金;扣發主管經營工作的副總經理當月半數獎金;相關人員由公司通報批評。
  宿偉總經理表示,解決王海索賠和進行企業內部整改工作不夠及時,他應承擔主要責任。
  隆福大廈決定,從12月初開始,凡顧客購買到假冒商品,經有關部門确認后,按《消法》給予加倍賠償并獎勵100元。
  “隆福”領導人的認錯和對責任人的嚴肅處理,使我產生一种揚眉吐气之感。但其它商家呢?不是仍有一些在對我橫加指責嗎?
  于是,我決定給經營者寫一封信,把我的想法告訴他們,一吐為快。
  12月8日,《中國消費者報》登出了我寫的“致某些經營者的一封信”。尊敬的領導:
  你們好。
  作為一名顧客,我對國有大型零售企業對顧客的負責精神向來是深信不疑的。
  但是近期我在一些商家的遭遇,卻令我有些失望,今天我寫這封信,希望能把我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与領導們溝通一下。
  我是消費者嗎?
  某商廈老總一直說我不是消費者,這一點我很納悶儿。他憑什么認定我不是消費者呢?現在尚沒有法律規定經營者有權利詢問消費者的購買目的,消費者也沒有義務必須在購買商品時說明。我認為這位老總的說法是不負責。《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法保護。”我購假索賠的目的是打擊消費欺詐,難道說打擊欺詐不是生活消費需要?
  我是知假買假嗎?
  有的商家拒絕我索賠,一個理由是我知假買假。我想這可能是一個概念上的誤解。商品擺在柜台里,在沒有鑒定之前,購買者誰能肯定哪是真哪是假呢?
  售假是不是欺詐?
  我想國有大商家大約是不會故意欺詐消費者的,但是實施欺詐者是通過這些商家來實施對消費者的欺詐的。欺詐者利用的是消費者對這些商家的信任,從客觀上說,我認為商家售假就是欺詐行為。
  我是坑國家坑企業嗎?
  某商廈的一些人說我是在坑企業、坑國家,我感到大惑不解,我去商場主動把假貨買走,是避免商場繼續對其他顧客進行欺詐。同時,也通過索賠,對實施欺詐者進行打擊,使他們不敢再通過商場對其他顧客進行欺詐。我不理解,我既幫商場避免了對其他顧客的欺詐,又打擊了欺詐者,怎么是坑企業。坑國家呢?
  我是鑽法律空子嗎?
  有人說我是鑽法律的空子,我感到很可笑。違反法律。欺詐消費者的居然說依法制止欺詐的消費者是在鑽法律空子。我看,這只是被制止的欺詐者心理不平衡的一种表現。怪,只能怪自己違了法。
  打假跟我沒關系?
  某經理認為打假跟我沒關系,我感到很吃惊,當時我不知道說什么好,難道說消費者只有受欺詐的份嗎?《消法》第6條、第9條及第15條都明确規定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難道法律僅是一紙空文?
  好樣的,應該先拳報?
  某經理跟我說,如果我真是好樣的,發現假貨應該告訴你們。我于是告訴這位經理,百貨部還有假貨。本來我想再去的話肯定見不著假貨了,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我居然又從這位經理那里買到了假貨。看來,對欺詐者,不進行打擊是不會打消他們靠欺詐消費者獲利的念頭的。
  我在跟商家作對嗎?
  某經理說,你怎么老盯著國有大商場,大街上那么多假貨怎么不敢去打一打?言外之意是我單跟國有大商場作對,其實作為一個平民百姓,我怎么能又怎么敢和國有大商場作對呢?我不敢奢望完全消滅欺詐行為,我只是希望在國有大商場里今后不要再受到欺詐。在假貨橫行的今天,我只希望能給可怜的消費者保留一塊淨上。
  我真是為了錢?
  某些商家一直認為我購假的目的是為了錢。其實不然,我做這件事情,主要動机是為了保護更多消費者的利益。要求加倍賠償,只是對欺詐者進行打擊的一种手段。當然,如果沒有加倍賠償,這件事情不可能繼續下去的。我想不會有任何人會冒著生命危險耗費大量精力和金錢突破重重阻力去做沒有任何回報的事情。
  祝你們生意興隆!
  你們的忠實顧客王海
  12月7日
  万万沒想到,我這個被售假商家貶為“刁民”的人,竟有幸成為中國打假獲獎第一人。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王海現象”的新聞報道,引起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高度重視,原國家工商局党組副書記,現為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會長李衍授認為像這樣的青年人打假應該給予鼓勵和支持,以此推動打假。他提議設立“消費者打假獎”,此建議在常務理事會議上很快獲得一致通過。于是,該會特地在1995年12月15日舉行了新聞發布會,正式獎勵我為中國打假獲獎第一人,在會上我獲獎金人民幣5000元。
  中新社記者在《中國新聞》上發了條消息:
  中國獎勵打擊假冒商品的青年王海
  中新杜北京十二月十五日電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今天宣布:設立“消費者打假獎”以支持和鼓勵廣大消費者積极參与打假活動,同時表彰和獎勵在打假活動中起了帶頭作用的山東青年王海,發給王海獎金五千元人民幣。
  王海曾在北京一些商店里多次購買皮帶、皮夾、耳机等假冒商品,然后依据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向商店索賠。王海的打假行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受到廣大消費者的贊許和歡迎,但也有人非議王海的行動,認為王海動机不純。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宁教授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講話,從經濟學的角度肯定了王海的打假行動,批駁了社會上對王海的各种非議。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會長李衍授在講話中指出,王海的打假行動,有利于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生產銷售名优產品的企業;有利于把假冒偽劣商品赶出市場,維護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有利于發動群眾,擴大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進行斗爭的打假隊伍。
  王海在講話中表示,他將堅持不懈地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斗爭繼續進行下去。
  全國人大法工委、輕工總會、國家工商局、全國打假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了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這次新聞發布會的規格很高,在會上發言的都是高層次、有聲望的知名人士。他們中有著名的經濟學家,有全國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高級官員。他們每一位在發言中都對我有一番評价。有生以來,我還從未面對面地聆听過這些高官、學者的講話。
  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宁教授在講話中,把“王海現象”出現后,指責我的5种議論一一駁回:
  “王海現象”出現后,輿論有5种不同的意見:一、認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二、王海專找國有大中型商場購假索賠,而不去找小商場或個体攤販,結果,受損害的是公有經濟:三、王海靠購假索賠得到的收入屬于不正當收入;四、王海以盈利為目的購假索賠,動机不純;五、一個王海已經把北京商界攪得不安,更多的“王海”出現后,市場秩序會大亂。我認為以上5种觀點都是錯誤的。王海本人是守法的,他在運用國家賦予他的權利依法行事,經營者制假售假是違法的。上海是以守法對付違法。守法的人向違法的人索賠難道有什么過錯嗎?下面,再對上述五种看法作些分析,一、凡是從生產者或經營者手中買到商品的,都可以稱做消費者。消費者不一定是所購商品的最終消費者。并不是只有最終消費者買到的偽劣商品后才能索賠,一切買到偽劣商品的人或單位都有權索賠,比如說,商場從進貨者那里買到偽劣商品,也能索賠,盡管商場不是最終消費者。為什么說王海不是最終消費者就無權索賠呢?二、商店賣了假貨,可能有兩种情況。一是進貨時就知道是假的,但進价便宜,有厚利可圖;二是進貨時不知是假的,抑或本身就是被欺詐者。對第一种情況,商家加倍賠償消費者無話可說;對第二种情況,商家應先行賠償,然后再向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不論商業企業是何种性質,只要賣了假貨,別人來索賠,都要加倍賠償消費者。至于王海現在沒去個体戶那里買假貨,原因很复雜,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公有商場因王海索賠后而遭受損失,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賣了假貨,受損失也是應得的結果。公有商場應從中汲取教訓,改進工作才對。三、王海購假索賠所得是正當收入。不正當收入是指違法的收入。衡量一种收入正當与否,關鍵是看收入違不違法。王海得到的收入是法律允許的。四、王海的行為不是動机不純。考察一种經濟行為的動机是否純正,必須結合后果一起考察,單獨考察是不科學的。王海購假索賠既保護了個人的利益,也保護了其他人的利益,對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是非常有利的。現在像王海這樣的消費者太少,假如更多的“王海”出現,對消除假冒偽劣是大有好處的。對“王海現象”大力宣傳,定會喚醒和激發更多的消費者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要說“動机不純”,那么比賣假貨牟取暴利的人,才是真正動机不純。五、假冒偽劣充斥市場,市場秩序才會亂。王海這樣的消費者多了假冒偽劣就少了,市場秩序就會走向正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無序走向有序必須借助社會監督的力量。
  國家商檢局副局長呂保英說:
  王海買假索賠,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什么這樣一個涉及金額并不巨大的系列索賠案,會產生如此強烈的反響呢?這恐怕是由于當前社會上假冒偽劣產品泛濫,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人們對那些為牟取暴利而制造、銷售質量低劣產品的不法商販深惡痛絕的緣故。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像王海那樣,行動起來与售假行為作斗爭,假貨就賣不出去,銷售假貨的商人就會無利可圖,假冒商品自然就會在市場上失去立足之地。
  國家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李保國說:
  衡量王海行為的標准是法律。他的行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消法》規定的,他這么做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和社會稱贊。我認為他是學法、知法、護法的模范。王海敢于用法律武器同不法行為作斗爭,并通過對這种現象的討論,可以增強各方面的法律觀念,有助于《消法》的貫徹執行和普及。……王海這种打假方法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許多困難,比如商品真假的鑒定問題,除了消費者要學習商品知識,提高自己的識別能力外,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要大力配合,真品商標的持有人也應通力合作。貫徹執行《消法》是需要勇气的,王海為廣大消費者帶了一個好頭。
  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明說:
  王海打假受到了獎勵,實在令人高興。王海為打假動了很多腦筋,做了認真的調查研究,付出了辛勤勞動,掌握了很多商品真偽的鑒別知識、法律知識。王海依法打假,在假冒偽劣橫行一時的情況下有許多好處:第一,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保護了守法生產者和依法經營者的利益。如果打假工作到位了,假劣商品沒了市場,消費者買到的全是貨真价實的商品,則國家幸莫大焉,人民幸莫大焉。有的生產者、經營者,對王海同志的打假不滿,認為影響他們聲譽,這是不對的。是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生產者和經營者破坏了你們的聲譽,打掉了假冒偽劣產品,恰恰是幫助依法生產者提高了聲譽。而有的經營者第一次被王海打假,第二次又重复發現假貨,這足以證明,經銷者為了非法獲利,重复銷售假貨,知法犯法,咎由自取。王海這种打假方法對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都有好處,還是多一些好。
  七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波說:
  有人對王海的打假行為不以為然,甚至說什么他明知是假貨還要去買,就是為了得到那几個加倍賠償的錢,是故意找茬的“刁民”不值得提倡。我對這种議論實在不敢苟同。我們看人處事,總得有個是非標准,最根本的是要看他的行為,他辦的事情是否合法,是否對國家對人民有利。王海的行為是符合這個要求的,他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如果說這也是“刁民”,那我認為這樣的“刁民”越多越好。廣大消費者如都能像王海那樣學法、懂法、用法,勇于依法打假,使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上處于“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之勢,假冒偽劣產品就會大大減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就會大力好轉,廣大消費者就可以買到放心貨,正當的生產、經營者的權益也可以得到保護。這樣一舉多得的依法行事的大好事,是很值得提倡的。
  八屆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房維中說:
  “王海現象”由新聞媒体傳播開來之后,社會上有种种非議,盡管它們根本站不住腳,但若稍加忽視,也不利于打假行為的普及和推廣,對打假工作產生不利的后果。我覺得,打假對象應當首先對准國有大型商業企業上,因為它們是社會主義商業的主渠道,在老百姓心目中具有良好的信譽。大商場賣了假貨,就是對這种信譽的砧污,也是對人民的不負責。督促大型商業企業淨化柜台。改進工作,實際上也是愛護他們,并支持他們向造假者作斗爭。
  這些高層人士在發言中紛紛表示對我支持,讓我長舒了一口气,也增強了我繼續購假索賠的信心。
  “王海現象”的推出和我榮獲“消費者打假獎”消息的傳播,使我的“刁民”地位被抬高了許多。据報載:
  對于山東青年王海來說,1995年無疑是他表現最為非凡的一年。他的非凡之處,不僅在于影響和帶動了社會上一批消費者為自己及他人權益不受侵害而奮起“打假”,更重要的是他以自身的行動,使《消法》第49條得到了最有效的宣傳。
  我覺得我做的是很平常的事情,不值得媒体和老百姓這樣關注,不宜把個人色彩渲染過濃。這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文化道德觀念是不停轉變的,作為一個公民,看到不合法的事情就該去打擊它,揭露它,我覺得我做的事很正常,大家很反常。就算是沒我,遲早也會有別人來做這件事,國家頒布這個法,就得有人去用它,只是個遲早的問題。
  第二次打假索賠的成功,給了我某种啟示。按理說,一般人,出了這口气也就完了,誰還會把它當成一种職業?打假索賠确實很麻煩,天天与賣假貨的商家斗气斗智。可我當時看得遠一點,不但想到打假索賠利民利己,而且可以通過索賠來積累一定的資金,成立一個公司,進行商業侵權調查,并代理消費者加倍索賠。宗旨有三:一、替受欺詐的消費者伸張正義;二、打擊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三、協助守法經營者保護他們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于是我義無反顧地辭了職,干脆把打假索賠當成我的事業。
  既然領了消費者打假獎,又得到高層人士的鼓勵,并在新聞發布會上信誓旦旦地表示:“將堅持不懈地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斗爭繼續進行下去。”那我就該毫不含糊地繼續“打假”了。
  這時,我在北京也有了一些像徐濤那樣志同道合的朋友,于是,我們決定大干一場,并且在購假貨方面也進行了一番改革。從此,我不再先買一兩個假貨,鑒定后再大批買進,而是一下子買進一批。這樣一來,風險很大,所以我把購買的假貨限定在很小的范圍,一是直觀上基本能猜到是假冒商品,二是主要在小電器發面。我能夠屢屢查獲假貨,并不是因為我是識別假貨的專家,而是中國的造假者太拙劣。由此我想到兩個問題,一是我都能看出是假貨,那些經營者應該比我更有識別經驗,他們就看不出來?二是這么粗糙的假貨,就有人敢明目張膽地生產,就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經銷,說明造假販假者太猖狂了。
  而且,出于几方面考慮,也是在歷次買假貨中摸索出來的經驗,我在每個商家購買假貨的金額一般在1万元左右。我認為,1万元可能是一個最佳的點,首先,在商家買1万元左右的假貨,索賠1万元比較順手,既讓商家心疼又不至于惹太多麻煩。比如讓他一下賠兩三万,他就會跟你扯皮,甚至跟你較勁儿打官司,使打假索賠變得很棘手。其次,出于安全考慮,商家犯不上為一兩万元跟我玩命,對我進行人身報复。再者,現在直接向商家索賠越來越難,經常惹出訴訟,而打起官司如果索賠在1万元以下,還不夠費用,所以這個數是下限。且官司輸贏的概率各占50%,買假貨大多索賠過高,一旦輸了虧損也大,所以這個數也是上限。我們先在3家大商場,買了4万元標識不符的名牌內衣,后獲得退賠。我又發現各大商場均有可疑的卡西歐、ESI28、ESI38及SL238計算器出售。于是我們在六七家大商場進行了一番“瘋狂”大采購。一周之后,北京市場上几乎再也見不到以上型號的計算器了。
  此時,發生了一件讓我至今也弄不明白的事。我幫助一些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經營者打假,他們卻表現出不合作的態度,甚至連起碼的鑒定證明也不提供。我們把市場上的計算器采購一空后,就去找卡西歐北京事務所要求鑒定,卡西歐事務所的先生一點儿也不含糊地确認:全是假貨。卡西歐公司的計算器產品當中沒有ES128、ESI38和SL238這三個型號的產品。但不知出于什么考慮,卡西歐北京事務所拒絕提供書面證明,而是委托卡西歐北京維修中心開具了證明。
  事隔不久,卡西歐公司突然在報上發表聲明,宣布由卡西歐維修中心開具的書面證明無效。
  我再次讓人去卡西歐事務所進行鑒定,卻得到答复:對于商品真偽的鑒定概不接待,更不開具書面證明,要鑒走的話,到日本本土鑒定去。
  此舉著實令人困惑不解,一個公司在中國市場銷售商品,連舉手之勞幫消費者進行商品真偽鑒定的服務都不能提供,何談對消費者負責?難道每一個卡西歐產品的用戶對商品產生疑問后都得跑一趟日本去尋找答案不成?
  這次集体瘋狂購假索賠大行動對京城商界產生的震動,遠遠超過几個月前我小打小鬧的個人行為。同時我發現,在北京除了我以外,又多了一些同行儿。
  新聞界把我的書儿捅出去對老百姓提高法律意識有利,對商店嚴把進貨關有利,對幫助政府打假有利,但對我個人沒什么好處。干這事儿只能到處得罪人,走到哪儿都會引起當地一些人的仇恨。中國是關系社會,得罪一個人往往就是得罪一片人,得罪人決沒好下場。出這名儿跟演戲唱歌當明星的性質不一樣,說難听點,跟在電視上露面的販毒犯差不多,讓人認出來,只能增加做事的難度,多樹立些仇人。听說,南方賣假貨的老板要出20万元巨款買我的項上人頭。
  在北京我越來越難以公開露面了。好多媒体上出現了我的形象,售貨員因此都認識我,在背后指指點點。有商家甚至提出:“防火防盜防王海”的口號。不過,我并不害怕,北京的“假貨”少了,可以到外地去尋。我已初步确立了下一步“打假”行動計划,屆時定會讓商家大吃一惊。
  正當我的人身安全出現危机時,1995年11月底,杭州金海食品工業城總經理鐘海根聘請我為工業城的“榮譽職工”和“質量監督員”,并為我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購置了100万元的“遞增養老險附加人身意外險”。保費分30年交納,每年交5千余元。我當時想,既然有人出錢買我的人頭,那么有人為我投保也是件不錯的事。万一出個什么“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即使我不能力國盡忠,也可以為父母盡孝了。
  至于鐘海根為什么千里迢迢地從杭州赶赴北京來,并聘我當金海食品工業城的“特邀質量監督員”,鐘對記者說,這既是商業行為又是道義行為,從企業的長遠商業利益出發我們請王海到杭州幫我們查假打假,有助于我們在消費者中建立更良好的信譽,同時也表明一种姿態,那就是我們痛恨假貨,我們支持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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