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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罪〔1〕


  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么,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据,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么,清党委員會〔2〕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于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

         ※        ※         ※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語絲》周刊第一五四期。
  〔2〕清党委員會 蔣介石國民党為鎮壓共產党人和國民党內擁護孫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設立的机构。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國民党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各部長聯席會議決定,指派鄧澤如等七人組織中央清党委員會。五月十七日,該會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后組成它的下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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