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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讓我來确定“監獄体制”最終形成日期,我不會選擇頒布刑法典的1810年,也不會選擇通過了關于分相囚禁原則的法律的1844年。我甚至不會選擇1838年,那一年夏爾·廬卡、莫羅·克利斯托夫与福歇撰寫的關于監獄改革的著作紛紛問世。我要選的日期是1840年1月22日。這是梅特萊(Mettrav)農場正式開始使用的日子。正是在這個不被注意、不被納入史冊的光榮日子,梅特萊的一個孩子在垂危之際說:“我這么快就离開了這個農場,太可惜了!”(Dll。p6-tiaux,1852383)。這標志著第一個教養所圣徒的死亡。据說,來自其它懲罰場所的犯人在詠唱關于這個農場的新懲戒方針的贊美詩時說:“我們過去宁愿挨打,但是現在囚室更合我們心意。”如果這种話可信以為真的話,那就無疑有許多被賜福的人將加入那個圣徒的行列。 為什么我選擇梅特萊?因為它是最极端的規訓机构,是各种對行為進行強制的技術集大成的標本。在它那里可以發現“修道院、監獄、學校、兵團”。囚犯被分配在等級嚴明的小班中。這些班同時奉行五种模式:家庭模式(每個班都是由兩個“老大哥”与“兄弟”組成的“家庭”);軍隊模式(每個家庭有一個班長,下分兩個小組,每組各有一名組長;每個囚犯都有號碼,都要學習基本的軍事操練;每天有一次衛生檢查,每周有一次服裝被褥檢查;每天有三次點名);工厂模式(有監工和工頭,負責管理工作秩序与年輕囚犯學藝);學校模式(每天上一小時或一個半小時的課;由訓導員或副班長講課);司法模式(每天在談話室進行“司法”懲治:“任何輕微的不服從行為都要受到懲罰。避免嚴重違法亂紀的最好方法是极其嚴厲地懲治最輕微的錯誤:在海特萊,說一句廢話都要受到懲罰。”主要懲罰手段是單獨禁閉,因為“孤獨是影響孩子道德本性的最好手段。尤其是在孤獨時,宗教的聲音,即使以前從未進入他們的心靈,現在也會恢复全部感人的力量”。——一*。C叭tittX,18u,377)。整個准刑罰制度都是人們為了使之不成其為監獄而創造出來的。它在囚室內得到最充分的体現。囚室的牆上書寫著黑色大字:“上帝注視著你”。 這种不同模式的复合使得人們有可能揭示“訓練”的功能特征。梅特萊的長官都不能是純粹的法官、教師、工頭、非正式官員或“家長”,而只能是一种獨特的干預方式中的這些東西的混合。他們在某种意義上是行為技師:品行工程師,個性矯正師。他們的任務是造就既馴順又能干的肉体。他們每天負責監督九或十小時的工作(或者在車間里或者在田地)。他們指揮囚犯班組按照號角或哨聲進行有秩序的活動,体育訓練、軍事操練、起床就寢、散步。他們教授体育動作。門〕他們檢查衛生,督促洗澡。訓練是与觀察同時進行的。根据囚犯的日常表現,他們不斷地積累起一整套認識。這种認識被用來當作不斷評估的工具:“少年犯一進入農場,就要接受一番調查,包括他的出身、家庭狀況、被送上法庭的罪名以及构成他短暫但往往十分悲慘的經歷的其它違法行為。這种資料被寫在一塊木板上。在這塊板上依次記錄著与每個囚犯有關的每一件事,他在教養所的停留時間以及他离開后被送往何處”(Ducp6tiaux,1851,61)。對肉体的塑造產生了一种關于個人的知識。學習技術的學徒訓練導致了各种行為模式。掌握技能与建立權力關系密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強壯能干的農業工人被制造出來。在這种受到專門監督的勞動中,產生出順從的臣民,形成一套有關他們的可靠知識。這种規訓D肉体的技術有雙重效果:洞察“心靈”和維持服從關系。有一個成果可以證明這种訓練工作的有效性:1848年,當“革命的狂熱激發了所有人的想像時,當昂熱、拉弗萊什、阿爾福爾等地的學校,甚至各寄宿學校都起來造反時,梅特萊的囚犯比以往更平靜”(Ferrus)。 梅特萊特別具有典型意義之處,在于它自己所承認的這种訓練運作的特點。這种訓練是与其它監督方式——醫療,一般教育和宗教指導——聯系在一起的,并以它們為基礎。但是,不能把它与它們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能等同于嚴格意義上的管理。“家庭”的班組長、工頭都必須与囚犯親密地生活在一起。他們的衣衫几乎与囚犯一樣“簡陋”。他們實際上從不离開囚犯左右,日夜觀察著他們。他們在囚犯中形成了一個持續觀察网。為了使囚犯能夠自我訓練,在農場建立了一所特殊學校。教學計划的主要宗旨是使未來的干部受到与囚犯一樣的學徒訓練与強制:他們“像學生一樣受到紀律約束,以后他們作為教師將自己實行這种紀律”。他們學習有關權力關系的技藝。這是第一所實行純粹紀律的訓練學院,因為“教養”不僅僅是一种追求在“人性”方面的證明或在某种“科學”方面的依据的工程,而且是一种經過訓練而學到的、服從一般規范的技術。這种實踐通過強制來規范無紀律者或危險分子的行為,反過來也通過制定技術与理性思考來使自已被“規范化”。這种規訓技術變成了一門有專門學校的“學科”。 人文科學歷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學心理學的誕生日期确定在這個時間,因為在這些年里,韋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羅盤來測量感覺。而在梅特萊出現的東西(遲早在其它歐洲國家也會發生)顯然屬于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類型。它標志著一种新型監督的出現或制度化或命名禮。這种監督是施加于抗拒規訓者的知識与權力。然而,在心理學的形成与發展中,這些紀律專家的出現肯定標志著一個新階段的開始。人們會說,對感覺反應的定量評定至少能從新興的生理學中找到根据。單憑這一點,它也應在科學史上占一席之地。但是,規范監督也被一种醫學或精神病學緊緊地包裝起來,從而也具有一种“科學性”。它還受到一种司法机制的支持,后者直接或間接地給予它一种法律證明。因此,在這兩种重要的保護層下,作為這二者的聯系紐帶或交流媒介,一种精心制定的規范監督技術不斷地得到發展,延續至今。自從梅特萊的小學校建立以來,這些方法獲得了層出不窮的具体而制度化的支持。它們的机构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擴大了。它們的輔助設施也隨著醫院、學校、公共管理机關、私人企業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員在數量、權力与專業資格方面都得到擴充。對付無紀律的技術人員形成了一個大家庭。在實施規范化的權力被規范化的過程中,在對一种凌駕于個人的權力一知識的部署中,梅特萊及其學技標志著一個新時代。 但是,為什么要選擇這個時刻作為一种我們至今仍在某种程度上使用的懲罰藝術形成的起點呢?這是因為這种選擇總是有點“不公正”。因為它把這個過程的“終點”置于刑法的較低應用領域中。因為梅特萊既是一所監獄,又不完全是監獄;說它是監獄,是因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還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据法典第66條應宣判無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紀一樣收容代替家長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萊這個懲罰樣板恰恰位于嚴格意義的刑罰范圍的邊界。在刑法領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机构組成了“監獄群島”。梅特萊則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 然而,一般原則、重大法典以及法規在這一問題上都十分明确;不准有“法律之外”的監禁,不准有未經正式司法机构決定的拘留,那些專橫但卻普遍存在的禁閉不得再繼續存在。然而,刑罰外監禁的原則實際上從未廢棄。(大革命期間有關家內法庭、家長管教、家長禁閉子女權利的辯論還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說古典主義方式的大禁閉机构部分地(僅僅是部分地)被廢除了,那么它又很快地复活了,并沿著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發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過監獄這個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懲罰手段相統一,另一方面与規訓机制相統一。禁閉、司法懲罰与各种規訓机构之間的界限在古典時代已經被弄得模糊不清,現在則趨向于消失,趨向于构成一個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体”。這個系統把教養技術擴散到各种最單純的紀律中,使紀律規范滲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紀律規范來控制最輕微的非法活動,最不起眼的不正規、偏离或反常以及過失犯罪的威脅。一种微妙的、分等級的“監獄网絡”及其嚴密的机构与各自使用的方法,擔負起古典時代那种專橫、普遍但很不統一的禁閉的責任。 在此,我無意重构這整個网絡——它首先是形成監獄的直接外圍,然后不斷地向外擴展。但是,提供少許的提示与若干日期,將有助于了解這种現象的廣度与早熟性。 在中央監獄里建立了農業部門(1824年加永(Gaillon〕首創,隨后丰特夫羅(Fontevrault〕、勒杜埃爾門。esDouaire〕、勒布拉爾(I-eBoulardj相繼建立)。為被遺棄的流浪儿童建立了農場(1840年yA蒂堡(Petit-Bourg〕,1842年奧斯瓦爾德(()stwald〕)o為“懼怕墮入非正常生活”的年輕女犯,“因母親墮落而過早接触丑惡生活的貧窮而純洁的女孩”,被遺棄在醫院和夜店門前的女孩,設立了救濟院。根据1850年法令建立了勞改農場:免于起訴的与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送到這些農場,“在嚴格的紀律下過集体生活,在農業勞動及与農業有關的基本產業中接受訓練”;后來,被判處終身苦役的未成年人与“受公共事業救濟局監護的未成年流氓”也被送進來(有關各机构的情況,見Gailac,99一107)。此外,“監獄領域”愈益遠离嚴格意義的刑罰,愈益擴大,監獄的形式慢慢削弱乃至最終徹底消失,出現了遺棄儿童或貧窮儿童收容所,孤儿院(如諾伊霍夫(Neuhof)或海尼爾菲爾曼(Mesn小Firminj),習藝所(加蘭斯的伯利恒(Bethl(?edeReims〕或南錫習藝所(MaisondeNancyj,甚至出現了工厂一修道院,如拉索瓦熱不(l-aSauvag6re〕、塔拉爾(Tarare)和瑞瑞里約〔加juriewj,年輕女工在13歲左右進入這些地方,几年內過著禁閉生活,外出必須有人監督,領取的是記賬單而不是工資;勞動熱情高、表現好,可多得獎金;工資只有在离開時才能拿到)。再擴大些看,還有一系列的机制雖然沒有采用“嚴密的”監獄模式,但是使用了某些“監獄方法”,如慈善團体,道德改良協會(提供幫助但也進行監督),工人住宅區与集体宿舍——最原始的宿舍依然帶有十分明顯的教養制度的痕跡。’目最后,這個大“監獄网”包容了遍及整個社會的所有規訓机制。 我們已經看到,在刑事司法中,監獄把懲罰程序變成一种教養技術,而“監獄群島”則把這种技術從刑罰机构擴散到整個社會机体。這就產生若干重要后果。 1.這個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漸進的、連續的、不易察覺的等級,這就容易很自然地從不守秩序過渡到犯罪,反過來,從触犯法律過渡到對准則、常態、要求和規范的輕微偏离。在古典時代,盡管有某些關于犯罪的一般提法,已‘但是犯罪(crime)領域、罪數(sin)領域与不良行為領域始終是分開的,它們有各自的標准与各自的權威(法庭、忏悔、禁閉)。相反,具有監視与懲罰机制的監禁是按照一种相對連續原則運作的。各种机构本身具有連續性。這种連續性把它們彼此聯系起來(公共救濟与孤儿院、改造所、教養所、規訓營、監獄相聯系;學校与慈善團体、工厂、救濟院、女教養修道院相聯系;工人住宅區与醫院、監獄相聯系)。懲罰標准和机制具有連續性。這种連續性以單純的离軌行為為基礎,逐漸強化准則和增加懲罰。(在知識領域与權力領域)已确立的、專業化的、有權能的權威有一种連續的等級。這种權威絕不恣意妄為,而是嚴格地照章辦事,借助視察与評估,划分等級,分辨程度,做出裁決,施加懲罰,從矯正反常逐漸地過渡到懲罰犯罪。這种“監獄体系”具有許多分散或緊湊的形式,具有許多監督或限制、周密監視或持續強制的机构,從而保證了懲罰手段按照質和量相互溝通。它根据十分微妙的划分,把輕重刑罰、溫和与嚴厲的處置、不好的評分与不重的判決連成序列。最輕微的無紀律似乎也預示著,你將最終被送上囚犯船;嚴酷的監獄則向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囚犯說,我將記錄下你的任何不規矩行為。18世紀的人曾在有關表象与符號的“意識形態”技術中尋求懲罰功能的共相。現在,各种“監獄机制”的复雜、分散但統一的擴展与物質构架,成為這种共相的依托。結果,某种重要的共相貫通了最輕微的不規矩与最嚴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對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對規范的偏离、反常。正是它糾纏著學校、法庭、收容院与監獄。它在意義与功能的領域中統一了“監獄”在策略領域中所統一的東西。社會的敵人取代了君主的對頭,同時也被變成一個不正常者,他本身帶有搗亂、犯罪与瘋癲等多重危險。“監獄网絡”通過千絲万縷的聯系把懲罰与不正常這兩個复雜的長序列聯結起來。 2.“監獄”及其廣泛的网絡允許募用重要“過失犯”。它建立了“規訓職業經歷”。在這种經歷中,經過各种排斥和遺棄后,就啟動了一种純粹的進程。在古典時期,在社會的禁區或空隙開辟出一個渾飩的、受到寬容的、危險的“非法者”領域,至少是逃避權力直接控制者的領域:這個不确定空間對于犯罪來說是一個訓練場或避難所。在那里,貧困、失業、逃避無辜迫害,狡猾多詐、反抗權勢,無視義務与法律、有組織的犯罪,都因各种緣由匯聚在一起。這是一個冒險領域,吉爾·布拉斯、謝潑德和曼德蘭都以各自的方式栖身于此。19世紀的情況則不同:通過規訓區分,构建起体系內的嚴格渠道。這些渠道借助相同的机制,培養馴順狀態,制造過失犯罪。這里有一种連續而強制性的規訓“訓練”,它有某种教育課程与某种職業网絡。從中產生了安全的、可預知的、屬于社會生活的職業經歷:救濟團体、寄宿學徒、勞改農場、訓練兵營、監獄、醫院、救濟院。這些网絡早在19世紀初已被規划出來:“我們的慈善机构是一個极其協調的整体,窮人從搖籃到墳墓無時無刻不得到幫助。觀察一下不幸者的人生旅程,你會看到,他出生便遭遺棄,被送進育嬰堂,然后進入孤儿院,六歲時進入小學,以后又進入少年學校。如果他沒有工作能力,他就被列入地區慈善机构的名單,如果他病了,他可以在十二家醫院中選擇就醫。……最后,當這個可怜的巴黎人接近生命的盡頭,七家救濟院在等待他,它們那有益于健康的制度使他的風燭殘年得以延長,超過了富人的壽命”(MoreaudeJonn巨s,轉引自Touque)。 “監獄网絡”不會把不能消化的人拋進混飩的地獄。它是沒有邊界的。它用一只手把似乎要被另一只手排除的東西撿回來。它不愿意浪費即便是被它判定為不合格的東西。在這個用監禁把全身武裝起來的全景敞視社會中,過失犯并不是在法律之外的,他從一開始就置身于法律之中,置身于法律的核心,至少是置身于各种机制的包圍之中。那些机制以不易察覺的方式將個人從紀律轉交給法律,從离軌轉變為犯法。誠然,監獄是懲罰過失犯罪的,但是,大部分過失犯罪是在監禁中由監禁制造出來的。歸根結底,是監獄使這种監禁得以無限延續。監獄僅僅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結果,是那种循序漸進的等級中的一個高級階梯。過失犯是一种制度產物。因此毫不奇怪,在相當多的案例中,犯人的履歷中包括了所有那些被普遍認為旨在使人遠离監獄的机制与設施。人們會在其中發現有關估惡不使的過失犯“形象”的標記:被判處苦役的犯人是按照統一的“監獄体系”的作用方向從在教養所度過的童年中精心制造出來的。反之,贊美邊緣狀態的抒情詩興則可以在這种“非法者”形象中,在這個游蕩在一個馴順、怯懦的秩序的邊緣的龐大社會流民群中找到靈感。然而,犯罪不是在社會的邊緣通過連續的放逐而產生的,而恰恰是借助于在愈益強化的監視下的愈益嚴密的嵌入,通過規訓強制的積累而產生的。總之,“監獄群島”保證了在社會深層基于微妙的非法活動的過失犯罪的形成,過失犯罪与非法活動的迭蓋,某种特殊犯罪的确立。 3.但是,“監獄体系”及其遠遠超出合法監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許是,它成功地使懲罰權力變得自然与正當了,至少人們對刑罰的容忍尺度放寬了。它趨向于消除懲罰實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它是通過使兩個領域相互對抗來實現這一點的。這兩個領域是法律的司法領域与超法律的規訓領域。實際上,貫穿于法律及其判決書的“監獄体系”的宏大連續性,給予規訓机制及其所實施的決定与裁決一种合法的認可。在這個包括許多相對獨立自主的“局部”机构的网絡中,司法模式本身与監獄形式一起廣泛擴散,乃至無所不在。規訓机构的規章條例可以照搬法律,懲罰方式可以效仿陪審團的裁決与刑事懲罰,監視方式可以遵從警察模式。凌駕于所有這些衍生机构之上的是監獄這种最純粹的形式。它給了它們某种正式的認可。“監獄”是一個以囚犯船或苦役到各种輕微限制的廣泛等級。它傳送著某种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當作最得心應手的武器的權力。當紀律与在紀律中運作的權力完全運用司法本身的机制時(甚至是為了減輕這些机制的強度),當權力的效果被統一起來,權力被傳送到各個層面,從而使它可以避免過分嚴厲時,紀律与權力的運作怎么可能顯得是專斷的呢?“監獄”的連續性以及監獄形式的聚變,使得規訓權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說,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為規訓權力正名。這樣就使規訓1權力不可能具有任何過分或濫用的因素。 然而,反之,“監獄金字塔”給實施合法懲罰的權力提供了一种背景,在這种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過分与暴力性質。在規訓I机构及其所包含的連續“嵌入行動”的精密等級序列中,監獄并不表示另外一种權力的釋放,而僅僅表示一种机制的補充強度,而那种机制從最早的合法懲罰形式產生以來就一直在運作著。下述兩种机构的差异几乎是(而且應該是)難以察覺的:一种是為了使人懸崖勒馬、避免入獄而將人收容進來的最新的“康复”(rehabiltation)机构,另一种是人在犯了明确罪行后被送進去的監獄。這里有一种嚴格的經濟机制。它具有极其謹慎地提供統一的懲罰權力的功效。這里沒有任何因素能使人想起君主權力在用自己的權威對即將處死者的受刑肉体進行報复時的那种過分性質。監獄對于那些交付給它的人繼續進行著在其它地方已經開始的工作。而這种工作正是整個社會通過無數規訓机制對每個人所做的工作。借助于一個“監獄連續統一体”,做出判決的權威滲透進其它所有從事監督、改造、矯正、改良工作的權威机构。甚至可以說,除了過失犯的獨一無二的“危險”性質,除了他們偏离正常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儀式方面的必要嚴肅性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能把上述權威机构區分開。但是,就其功能而言,懲罰權力實質上与治療權力或教育權力并無二致。它從它們那里,從它們的較次要的任務中,獲得來自下面的認可。但這种認可并非不重要,因為這是對技術与合理性的認可。正如“監獄”使技術性規訓權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懲罰權力“自然化”。“監獄”在二者同質化時,消除了其中一個的暴力性与另一個的專橫性,減輕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后果,從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余的目的,并且使同樣精心計算的、机械的与謹慎的各种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間流通。在這种情況下,“監獄”就使偉大的權力“經濟”得以貫徹——在18世紀有關人的積聚与有效管理的問題首次出現時,人們曾努力探索這种“經濟”的公式。 通過在社會各層面的運作,通過不斷地將矯正藝術与懲罰權力混合,“監獄”的普遍性使懲罰之變得自然与可接受的標准降低了。人們經常提出一個問題,在大革命前后,懲罰權利是如何獲得一种新基礎的?無疑,答案應該在契約理論中尋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許是提出相反的問題: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接受懲罰權力,更簡單地說,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容忍被懲罰?契約理論僅僅能夠用下述虛构來回答這個問題,即合法成員賦予他人以權力,這种權力對他行使他本人所擁有的對他人的權利。但更有可能的情況是,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体”造成了規訓l權力与法律權力之間的溝通,并且從最輕微的強制不間斷地延展到時間最長的刑事拘留,從而建构了与那种胡謅的授權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質性的技術現實。 4.由于有了這种新的權力經濟,作為其基本手段的“監獄体系”就能夠促成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現: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約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規范(norm)。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權力至少是它的功能運作出現內部錯位;審判日益困難,似乎人們羞于做出判決;法官方面強烈地希望對正常与非正常進行判斷、估量、診斷与辨認,聲稱有治療与使人康复的能力。從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無意識的良心,是無意義的。他們“對醫學的(無限)偏愛”(這一點不斷地表現出來——從對精神病專家的訴諸到對犯罪學的說法的關注)体現了這樣一個重大現實,即他們所行使的權力已經“變質”;它在某种層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個更基本的層面上它是作為一种規范性權力運作的;正是他們行使的權力的机制,而不是他們的顧忌或人道主義的机制,使他們做出郵療性”判決,提出“使人康复”的監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為判罪而判罪,審判活動也已經擴大到規范權力所擴展的程度。這种審判完全是由于無所不在的規訓机制而產生的,是以所有的“監獄机构”為基礎的。它已成為我們社會的主要功能之一。對是否正常進行裁決的法官無處不有。我們生活在一個教師一法官、醫生一法官、教育家一法官、“社會工作者”一法官的社會里。規范性之無所不在的統治就是以他們為基礎的。每個人無論自覺与否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勢、行為、態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現代社會里,“監獄网絡”,無論是在嚴密集中的形式中還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監視、觀察的体制。這一网絡一直是規范權力的最大支柱。 5.社會的“監獄結构”确保對肉体的實際捕獲与持續觀察;由于本身性質的緣故,懲罰机构基本上能夠适應新的權力經濟,适應形成滿足這种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的手段。它的全景敞視運作使它能夠起到這雙重作用。由于它具備固定、划分与記錄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為客体化的無窮盡的檢查活動得以發展的最簡單、最原始、最具体但或許最必要的條件之一。如果說在“刑訊”司法時代之后我們進入了“檢察”司法的時代,如果說檢查方法能夠以一种更一般的方式廣布于整個社會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關于人的科學,那么造成這种情況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各种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監禁机制。我并不認為人文科學源出于監獄。但是,如果說它們(人文科學)能夠形成,能夠在“知識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變化,那是因為它們是通過一种特殊而新穎的權力渠道而傳送的,即一种關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人的群体變得馴順而有用的方法。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識關系包容進權力關系,要求有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術。它本身就帶有新的造成個人化的技術。這种權力一知識造成了人文科學的歷史可能性,而“監獄网絡”則是這种權力一知識的盔甲之一。可認識的人(靈魂、個性、意識、行為等等)是這种分析介入、這种支配一觀察的對象一效果。 6上述這些無疑可以解釋監獄這個從一開始就受到詆毀的小發明為何极其牢固。如果它僅僅是一個為國家机器服務的鎮壓或排斥工具,那么它會比較容易地改變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尋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為它植根于權力的机制与戰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慣性力量來應付任何改造它的嘗試。有一個事實很能說明問題:當改變監禁制度的問題被提出時,反對意見不僅出自司法机构本身。阻力不是出自作為刑事制裁的監獄,而是出自具有各种決斷、聯系与超司法結果的監獄,作為處于一個普遍的紀律与監視网絡中的中轉站的監獄,在一种全景敞視制度中運作的監獄。這并不意味著它是不可改變的,也不意味著它一旦确立就成為我們這种社會永遠不可或缺的。相反,人們可以确定這樣兩個進程,這兩個進程在使監獄得以運作的連續進程中能夠對監獄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并轉變其內部功能。無疑,這兩個進程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展開了。第一個進程是,減少被當作一种被封閉与被監視的特殊非法活動的過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處)。譬如,同政治与經濟机构有直接聯系的重大國內或國際非法活動(金融方面的非法活動、情報工作、武器与毒品交易、資產投机生意)表明,帶有土气的而且引人注目的過失犯罪勞動力被證明是無能的。再如,從范圍稍小的例子看,只要通過出售避孕套或間接地通過出版物、電影或歌舞劇就能夠更有效地對淫樂進行經濟榨取,古老的賣淫体系就喪失了其原有的許多效能。第二個進程是,規訓网絡日益發展,它們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擴大,它們獲得愈益重要的權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規模地轉交給它們。現在,隨著醫學、心理學、教育、公共援助、“社會工作”等承擔了愈來愈多的監督与評估權力,刑法机构也將能夠變得具有醫學性、心理學性与教育性。由于同樣的原因,當監獄借助它的教養話語与它的加強過失犯罪的效果之間的裂痕把刑罰權力与規訓權力聯結起來時,監獄所体現的轉折作用也就變得沒有那么大了。在所有這些從事規范化的机制(它們的使用正在變得愈益嚴格)中間,監獄的特點及其作為聯結環節的作用正在喪失原有的某种目的。 如果說圍繞著監獄有一個全局性的政治問題,那么這個問題不是它是否應該具有矯正作用,也不是法官、精神病學家或社會學家是否應該在監獄中行使比管理人員更多的權力,甚至也不是我們究竟應該要監獄還是要其它某种東西。目前的問題在于,這些從事規范化的机制及其通過新紀律的擴增所具有的廣泛權力被過分地使用了。 1836年,有一名通訊員給《法朗吉》的信中寫道:“道德家、哲學家、立法者、文明的謅媚者,這就是你們的秩序井然的巴黎藍圖,這就是實行物以類聚的修正案。在中心點,在第一封閉區里,有對付各种疾病的醫院,對付各种貧困的救濟院,為男人、女人和儿童開設的瘋人院、監獄与重罪犯監獄。圍繞著第一封閉區,有兵營、法庭、警察分局、監獄看守住宅、斷頭台、劊子手及其助手的住宅。四角分別是眾議院、貴族院、法蘭西研究院和王宮。在中央區的外面,有為中央區服務的各种行業:騙子云集、破產頻仍的商業,明爭暗斗的工業,搖唇鼓舌的出版業,賭場,賣淫業,饑寒交迫的或放蕩墮落的民眾——他們隨時准備豎起耳朵听從革命之神的召喚,還有鐵石心腸的富人。……最終會產生一場人人對人人的無情戰爭”(法朗吉),1836年8月10日)。 我的論述就以這篇未署名的通信作為結束。我們此時已遠离刑輪、絞刑往、絞刑架、示眾柱星羅棋布的酷刑國度,我們也遠离大約五十年之前改革者的夢想——懲罰之城,其中,數以平計的小舞台展示出無限丰富多彩的司法表演,在裝飾過的斷頭台上精心制造出的懲罰將构成刑法典的持續節目。“監獄之城”及其虛构的“地理政治”則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則支配。摘自《法朗吉》的上述文字使我們想到某些更重要的東西:位于這座城市中心的,而且似乎是為了恰當地控制這個中心的,不是“權力中心”,不是一种武力网絡,而是一個由不同因素組成的复雜网絡:高牆、空間、机构、規章、話語;因此,“監獄之城”的原型不是作為權力之源的國王人身,也不是產生某种既有個人性又有集体性的實体的契約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种對各种性質与各种層面的因素的戰略分配。監獄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机构的產物,它并不從屬于法庭,不是實現法庭判決和法庭想要達到的結果的靈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于和從屬于監獄。監獄占据著中心位置,但它不是瑩瑩于立,而是与一系列的“監獄”机制相聯系。這些机制都是用于減輕痛苦,治療創傷和給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監獄迥然有异,但它們同監獄一樣,都往往行使著一种致力于規范化的權力。這些机制不是被用于對付對“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于生產机构——“商業”和“工業”,用于對付一系列复雜的非法活動。這些非法活動具有各式各樣的性質与根源,有特殊的謀利作用,懲罰机制對付它們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樣的。追根究抵,統轄著所有這些机制的不是某种机构的統一運作,而是進行戰斗的必要性与戰略准則。因此,把這些机构說成是壓制、排斥、制造邊緣狀態的机构的种种觀念,不足以描述出處于“監獄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測的怜憫、不可公開的殘酷伎倆、雞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計算的方法以及技術与“科學”等等的形成。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制造出受規訓的個人。這种處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統一起來的人性是复雜的權力關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監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著這种戰略的諸种因素的話語的對象。在這种人性中,我們應該能听到隱約傳來的戰斗廝殺聲。 結束本書的這一終點應該成為一种歷史背景。有關現代社會的規范化權力以及知識的形成的各种研究都應該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進行。 ------------------ 圖書在線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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