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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瑪絲洛娃可能隨第一批犯人遣送出去,因此聶赫留朵夫積极做著動身前的准備工作。但要做的事太多,他覺得無論有多少時間總歸來不及。他現在的情況同以前正好相反。以前他要想出些事來做,而且永遠只是為了一個人,為了德米特里·伊凡內奇·聶赫留朵夫。不過,盡管生活里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他聶赫留朵夫一個人,那些事情本身卻都很乏味。現在的事情都是為了別人,不是為了他聶赫留朵夫,但這些事情卻是有意義的,很吸引人,而且多得數不清。
  不僅如此,以前別人為聶赫留朵夫辦事總使他感到煩惱和不滿;如今為別人做事卻使他心情愉快。
  聶赫留朵夫現在要做的事可分三類。他憑他的古板作風把事情這樣分了類,并且据此把有關文件分別放在三個文件夾里。
  第一類事是為了瑪絲洛娃和對她的幫助。這方面主要就是為告御狀奔走,爭取支持,以及為西伯利亞之行做好准備。
  第二類事是處理地產。在巴諾沃,土地已交給農民,由他們繳付地租,作為農民的公益金。但為了使這件事在法律上生效,必須立下契約和遺囑,并且在上面簽字。在庫茲明斯科耶,事情仍象他原先安排的那樣,就是他得收地租,得規定交租期限,并且确定從這筆錢中提取多少作為生活費,留下多少給農民做福利。他還不知道西伯利亞之行需要花多少錢,因此這筆收入他還不敢全部放棄,只是把它減去了一半。
  第三類事是幫助囚犯們,而來求他的人也越來越多了。
  起初,他遇到向他求助的犯人,總是立刻為他們奔走,竭力減輕他們的痛苦;但后來求助的人實在太多,他無法一一幫助他們,這樣他就情不自禁地承擔起第四類事來。這一類事他近來最感興趣。
  第四類事就是要解答這樣一個問題:所謂刑事法庭這种奇怪的机關究竟是什么東西?有什么必要存在?是怎么產生的?有了這种机關,也就產生了他同一部分囚徒在其中相識的監獄,以及從彼得保羅要塞起到薩哈林島止的种种監獄,而成千上万的人由于有了這么一部莫名其妙的刑法正在那里受盡苦難。
  聶赫留朵夫通過他同囚徒的私人關系,通過他同律師、監獄牧師和典獄長的談話,以及了解被監禁人的經歷,他把囚徒,也就是所謂罪犯,歸納為五种人。
  第一种是完全無罪的,是法庭錯判的受害者。例如被誣告的縱火犯明肖夫,又如瑪絲洛娃和其他人。這种人不很多,据神父估計,大約占百分之七,但他們的遭遇特別引人同情。
  第二种人是在狂怒、嫉妒、酗酒等特殊情況下做了什么事而被判刑的。那些審判他們的人,要是處在同樣情況下,多半也會做出這樣的事來。這种人,据聶赫留朵夫估計,大概超過全体罪犯的半數。
  第三种人受懲罰是由于他們做了自認為极其平常甚至良好的事,但他們的行為,按照那些和他們持有不同觀點的制定法律的人看來,就是犯罪。屬于這一种的有販賣私酒的,有走私的,有在地主和公家大樹林里割草打柴的。還有盜竊成性的山民、不信教的和打劫教堂的也屬于這一种。
  第四种人成為罪犯,只因為他們的品德高于社會上的一般人。這种人包括教派信徒,為爭取獨立而造反的波蘭人和契爾克斯人,也包括為反抗政府而被判刑的各种政治犯——社會主義者和罷工工人。這种人是社會上的优秀分子,据聶赫留朵夫估計,他們所占的百分比很大。
  最后,第五种是這樣一些人,社會對他們所犯的罪要比他們對社會所犯的罪重得多。他們被社會所拋棄,經常受到壓迫和誘惑,以致頭腦愚鈍,就象那個偷舊地毯的小伙子和聶赫留朵夫在監獄內外看到的几百名罪犯那樣。他們不斷受到生活的壓力,以致做出那些所謂犯罪的行為來。据聶赫留朵夫觀察,有好多盜賊和凶手就屬于這一种。近來他同其中一部分人有過接触。至于那些道德敗坏、腐化墮落的,聶赫留朵夫通過深入了解,認為也可歸到這一种。然而犯罪學新派卻把他們稱為“犯罪型”,認為社會上存在這种人,就是刑法和懲罰必不可少的主要證据。照聶赫留朵夫看來,社會對這些人所犯的罪,其實超過他們對社會所犯的罪,不過,社會不是對他們本人犯了罪,而是以前對他們的父母和祖先犯了罪。
  在這些人中間,慣竊奧霍京特別吸引聶赫留朵夫的注意。奧霍京是妓女的私生子,從小在夜店里長大,活到三十歲也沒有見過一個道德比警察更高尚的人。他從少年時代起就在盜賊群中廝混,卻又天賦滑稽的才能,招人喜愛。他要求聶赫留朵夫幫忙,同時卻又嘲笑自己,嘲笑法官,嘲笑監獄,嘲笑一切法律——不但嘲笑刑法,而且嘲笑神的律法。另一個是相貌英俊的費多羅夫,他帶領一伙匪徒劫掠一個年老的官吏,并把他打死。費多羅夫出身農民,他父親的房屋被人家非法霸占,他自己后來當了兵,在軍隊里因為愛上軍官的情婦而吃盡了苦。這人天生活潑熱情,到處尋歡作樂。在他的心目中,天下沒有一個人會克制欲望,放棄享樂。他也從來不知道,人生在世除了享樂還有其他目的。聶赫留朵夫看得很清楚,這兩個人都稟賦优异,只是缺少教養,以致畸形發展,猶如植物無人照管就會瘋長,變成畸形一樣。他還看見過一個流浪漢和一個女人,他們的麻木遲鈍和表面殘酷使人望而生畏,但他怎么也看不出他們就是意大利犯罪學派所謂的“犯罪型”。他只覺得他個人討厭他們,就象他討厭監獄外面那些穿禮服、佩肩章的男人和全身飾滿花邊的女人一樣。
  這樣,為什么上述形形色色的人都在坐牢,而另一些同他們一樣的人卻自由自在,還可以對他們進行審判?這就是聶赫留朵夫所關心的第四類事。
  聶赫留朵夫起初想從書本上找到這問題的答案,他就把凡是同這問題有關的書都買來。他買了龍勃羅梭、嘉羅法洛、費利、李斯特、摩德斯萊、塔爾德1的著作,用心閱讀,但越讀越感到失望。有些人研究學問,目的不是在學術方面做點什么事,例如寫作、辯論、教書等等,而是在尋找一些簡單的生活問題的答案,但結果往往失望。聶赫留朵夫現在碰到的就是這樣的情況:學術給他解答了成千個同刑法有關的深奧問題,可就是沒有解答他的問題。他提出的問題很簡單。他問:為什么有些人可以把另一些人關押起來,加以虐待、鞭撻、流放、殺害,而他們自己其實跟被他們虐待、鞭撻、殺害的人毫無區別?他們憑什么可以這樣胡作非為?回答他的卻是各种各樣的議論:人有沒有表達自己意志的自由?能不能用頭蓋骨測定法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屬于“犯罪型”?遺傳在犯罪中起什么作用?有沒有天生道德敗坏的人?究竟什么是道德?什么是瘋狂?什么是退化?什么是气質?气候、食物、愚昧、摹仿、催眠、情欲對犯罪有什么影響?什么是社會?社會有哪些責任?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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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龍勃羅梭和塔爾德,請參看本書第一部第二十一章腳注。嘉羅法洛(生于1852年)和費利都是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的信徒。李斯特(1789—1846)是德國經濟學家。摩德斯萊(1835—1918)是英國心理學家。
  這些議論使聶赫留朵夫想起一個放學回家的男孩曾怎樣回答他的問題。聶赫留朵夫問他有沒有學會拼法。男孩回答說:“學會了。”“好,那么你拼一下‘爪子’這個詞。”“什么‘爪子’?是狗爪子嗎?”那個男孩就這樣狡猾地回答他。在那些學術著作里,聶赫留朵夫為他的主要問題所找到的,也就是這种反問式答案。
  那些書里有許多聰明、深奧、有趣的見解,但就是沒有回答他的主要問題:憑什么有些人可以懲罰另一些人?不僅沒有回答這個問題,而且所有的議論都歸結為一點,那就是替懲罰作辯解,認為懲罰必不可少,這是天經地義。聶赫留朵夫看了很多書,但斷斷續續,這樣他就把找不到答案歸咎于鑽研不足,希望以后能找到答案。就因為這個緣故,他還不能肯定近來越來越頻繁地盤旋在頭腦里的那個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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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指前面第二十七章結尾提出的那個答案:“所有這些人被捕、被關或者被流放,絕對不是因為他們有什么不義行為,或者有犯法行為,而只是因為他們妨礙官僚和富人据有他們從人民頭上搜刮來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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