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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到的女性中不少有過受到性侵犯和性騷擾的經歷,其中包括強姦,誘姦,露陰癖,窺陰癖的騷擾,以及男性的猥褻與糾纏。 姦污 一位女性很痛苦地回顧了她被人誘姦的經歷:「他是我爸單位一個搞政工的復員兵,當時30歲左右。那是文化革命裡,我爸正在挨整,我弟弟找工作要革委會開證明。我出身不好,他出身好,他強迫我和他做那件事,我如果不答應怕他再反咬我一口。當時從大環境上看我是劣勢,小環境是在他的辦公室裡,周圍沒有人,他體力又強,又成熟,恨不得使點勁就能把我整個人提起來,從各方面看他都佔絕對優勢。那年我22歲,我也到性成熟的時候了,結果他一碰我乳房,我就軟了。他先用手插進我身體,說:喲,你不是處女。我當時明明是第一次,所以覺得特委屈,我就哭了。第二天我發現我有血(又不是來例假),我特別恨他。他不但把我弄到了手,還侮辱了我。就這一次,以後我再也不理他了。後來為了考大學要開證明,他又第二次得手。他後來對我爸媽特好,爸媽一直拿他當恩人,不知道是這麼回事。他是我哥哥的朋友。我不愛他,可我哥勸我說,如果我跟他好,他能幫我弟弟安排工作。當時我們家特別困難,沒什麼可給他,就叫我去,讓我求他給兩個弟弟安排工作。」 一位在幼女時代曾遭到過性侵犯的女性說:「我對異性一直沒有好感,覺得男的都沒好人,這種感覺一直改變不了。」後來,她為自己的無辜遭遇深受其苦,她一生都生活在這個不幸事件的陰影之中,受到這件事的影響。由於她的日記被人偷看,她的事在工作單位被傳得滿城風雨,弄得她抬不起頭。她為這件事受到雙重的傷害:性罪犯對她肉體的傷害,加上無知愚昧殘忍的社會道德觀念(認為性侵犯的受害者是不潔的,甚至認為她是有責任、應當受到責備的)對她精神的傷害。她說:「婚前我沒跟丈夫說這件事。結婚以後,他也沒發現什麼,因為小時那件事並沒真正做成,處女膜沒破。他是後來從別人那兒聽說的,說我婚前生過孩子,他就追問我。那時候他已經有了外遇,那女孩追他追得很急,加上我心裡覺得對不起他,就和他離婚了。是我提出來的。他一開始還不同意,後來我們訂了一個協議,他說他不會要那個女孩,離婚後把她的事處理完了,我們再復婚。離婚後那個女的真的沒和他結婚,可後來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沒有回來。」 一位曾被人誘姦過的女性感到,這個經歷影響了她後來的擇偶標準和婚姻:「我那時有一種偏見,以為自己不是處女了,就沒資格找個情投意合的年輕人了,只能找年紀大的,離過婚的。」 露陰癖和窺陰癖 根據記錄,露陰癖在美國是最為常見的性攻擊行為,佔了全部性暴力案件的三分之一。(拉裡亞等,第110頁)此次調查的不少女性都受到過露陰癖者和窺陰癖者的性侵犯。一位女性說:「那次我在外地一個小城,離火車開還有一段時間,我沒事做就坐在廣場邊的台階上。那裡有個路燈,過來一個小伙子,西裝革履的,騎個自行車。到了我面前,他就拿出了那個東西。他緊盯著我,很緊張的樣子。我看著他的眼睛,毫無表情地轉過臉去,他就把那東西塞進去,騎車轉了幾圈,走了。」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性承認遇到過露陰癖者:「有一天我下晚班,是夜裡11點鐘。我們員工走後門。他就在那個胡同裡,我走到離他還有幾米的地方,他亮出來那東西。和我一起工作的另外幾個女孩也見過這種事。」 「我見過一個露陰癖。在上大學時,我們一群女生去海邊游泳,碰到一個男的,突然把那東西拿出來。我女兒小學時也碰到過這樣的人,哭著回來跟我說。」 「我在街上碰上過露陰癖。」 「我小學五年級的時候在一個胡同裡見到過一個露陰癖男人。那天我們幾個女同學一起走,看到離我們四五十米有個男的露陰,把我們嚇跑了。還有一次,是個中午,有個男人對我說:大姐,問個路。下邊就露著。」 「75年我在大學時有次上廁所,看見門洞上有個影子,氣得我要命。那人見我發覺了就跑,我氣得發抖,我說,你站住!他站住了。我說,你看什麼?他說,我看看。我說,你看什麼看! 我特別氣憤。」 「有一次我去同事家,她家住平房,我們夜裡去公共廁所回來,碰上一個人。他騎著車從我們後頭過來,突然說了一句話:你們倆屁股真白。當時我們氣得要死,恨不得打他一頓。聽說別人碰上這種人的事也很多。」 猥褻 有單身女性抱怨她們常常會遇到性騷擾:「這幾年我經常受到性騷擾,有人對單身女人就持這種觀點,以為我們都很隨便。 碰到這種人,我就跟他們說,我是老派的人,只喜歡精神來往,把他們打發走。」 「因為我是個離婚的單身女人,經常受到騷擾。有的男人打來電話說,我喜歡你,我就是喜歡你。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性騷擾。」 「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個男的過來對我說:大姐,有個事問問你呀。我以為他要問路什麼的,就說:什麼事?他說,我的小雞雞這麼硬怎麼辦呀?我沒敢說話,趕緊走了。」 「有一次我騎車在街上走,有個騎車的男人一路跟著我,還說:我能滿足你。我不理他,接著騎,他拿自行車把我逼到馬路邊,我過不去了只好下來。我說,我孩子都十幾歲了。可他還是不依不饒他說什麼,你不跟我,我今晚怎麼過呀。我對他說,你可以拿一盆涼水當頭澆下去。」 「在公共汽車上常遇到流氓,從後面頂人,我就躲開。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當場罵了他,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場所罵這種人。」 談到外企女職工遭受的性騷擾,一位外企女僱員說:「歐美公司性騷擾比較厲害,中國和亞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個南韓老闆提出給我500美元月薪。我覺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對,我能感覺出來,那種怪怪的樣子,我馬上覺得危險。 又考慮到他提出的工資也高不到哪兒去,作秘書檔次也太低,我就沒去。正經的老闆你一眼能看出來。」 在有關性騷擾的立法問題上,女權主義者、法律教授麥金農的工作最為突出,她致力於造就女權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項顯著的成就是使性騷擾成立為犯罪。她是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由於性騷擾在侵犯和強迫的程度上似乎還夠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學術上都較難下定義。麥金農為之所下的定義為:「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轉引自海特,第413頁)麥金農在70年代參加了一個律師組織,有人向她談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職員的情況。這位女職員為了逃避上司的騷擾不得不辭去工作。由於她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所以無權享受失業救濟。麥金農對此事感到很氣憤,就寫了一份訴狀,其主要論點是:性騷擾是一種建立在性別基礎上的歧視。 美國法律只有在兩個性別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對待時才承認歧視。麥金農認為,如果一種規定造成社會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於性別而受到傷害,這種規定就是歧視性的。總之,性騷擾是一種性歧視。她抓住了號稱平等的美國法律的缺點。1977年,在審理一起女性受害者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願望的案件時,哥倫比亞上訴法庭聽取了麥金農的辯護,她指出,性騷擾直接源於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對此認可,麥金農的鬥爭勝利了。 據美國一個婦女組織在1978年至1979年對198名聯邦女僱員的調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崗位上受到過性騷擾;有25%的人因抗拒此類騷擾而被停止晉陞;1196的人被調離;5%的人被解雇。另據《紅書》雜誌對9000餘名婦女的調查,約有88%的人曾經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據美國勞動婦女協會的一項調查,在155名願意提供答覆的婦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騷擾而被迫失業。(曉黎,1981年)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爾公開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長候選人拉倫斯。托馬斯法官對她有性騷擾行為,至此,麥金農的性騷擾概念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由電視台實況轉播的參議院聽證會,使性騷擾變成了一項家喻戶曉的罪行。此時,麥金農又為性騷擾提供了更加精闢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環境」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因素。在一個死摳法律條文的社會中,大企業馬上想到,它們必須盡快制定有關公約,並張貼在工作場所。 在隨後的幾年,許多國家起而傚尤,例如法國。在法國,1992年,除法國共產黨以外的所有政治組織都通過了婦女權利國務秘書韋羅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騷擾的法律草案。(法國《新觀察家》週刊1994年1月12日)各國都有許多關於性騷擾狀況的調查和對策研究,性騷擾正在成為世界通用的一種新的罪名,這是同女權主義者的努力分不開的。 福柯在與性有關的犯罪行為上有過一些最驚世駭俗的觀點。所有的女權主義者都對他的觀點深惡痛絕。他曾說過這樣一段話:「我認為從原則上可以說,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受任何一種立法的制約。……如果我們懲罰強姦,那只是因為我們應當懲罰肉體暴力。並且要講明,強姦不過是一種侵犯行為:從原則上看,在用拳頭打擊某人的面部和用陰莖插入某人的陰部之間,並無任何區別。」(轉引自米勒,第442頁)福柯的邏輯是把性器官等同於人體的其他器官,把與性有關的侵犯等同於其他人體侵犯,並不為性賦予特殊的意義。這一觀點顯然是他關於:『性壓抑並不存在」以及「快感的非性化」思想的邏輯推衍。 應當如何看待福柯的觀點呢?自由使用身體的性器官應當說是人的權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樣。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別人,就要受到懲罰;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懲罰。把性侵犯單列為一種罪狀,反映出社會為性賦予了特殊的意義,如為女性的貞潔賦予了特殊的意義。強姦不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而且損害了受害人的貞潔,損害了珍視這一貞潔的個人、配偶、親屬、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肉體傷害更嚴厲的懲罰。 然而,以這種邏輯推論,對身體其他部分的傷害,也同樣會損害珍視受害人身體的個人、配偶、親屬、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應當加重對身體傷害的懲罰呢?看來,福科對於性侵犯的觀點雖然乍一聽有點匪夷所思,其實卻是邏輯完備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權主義的立場上,我想不出反駁他的理由。---棋琪書吧掃校--http://bookbar.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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