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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共擔責任與尊重律法


  中國社會的一個最大特點,可以用「責任」來一言以蔽之。其意義之重大,內涵之豐富,西方完全無法理解。我們深知,在西方,個人就是一個單位,而國家則是個人的大集合。在中國,社會的單位則是家庭、村莊、宗族,這些詞語常常還可以交替使用。成千上萬的中國村莊,各自都由同一個姓氏同一個宗族的村民所組成。從一開始安家生活,他們就住在這個地方,他們的世系從來沒有斷過,可以追溯到好幾百年前的最後一次政治大動盪,比如明朝被推翻,或者甚至是明朝建立。在這樣的村莊裡,最遠的親戚關係也是堂親表親,每一位男性長輩,不是父親,就是叔伯舅舅,或者是哪種「爺爺」。有的時候,一個小村莊裡會有十一代人。這並不如人們所意料的那樣,年齡大,輩份就高。中國人結婚早,並且在晚年還經常取妻納妾,還不斷地生孩子。結果是,親戚關係錯綜複雜,除非專門詢問並仔細注意同「輩」人名字裡特定的那個字,否則就無法搞清楚誰是晚輩,誰是長輩。一個年近七十的老人,肯定地說一個三十歲的年輕人是他「爺爺」。同輩的許多「堂表兄弟」都稱為「兄弟」,如果一個茫然無知的外國人堅持要問準確,他們是否「自家兄弟」,他們回答說是「自家堂(表)兄弟」。這經常會使這個外國人茅塞頓開。筆者有一次就這樣問,那人稍稍猶豫了一下,就回答說:「是的,你可以認為他們是自家兄弟。」。

  這些都是中國人社會團結的具體例證。正是這種團結,支撐著中國人的責任感。父親對兒子有責任,不僅要撫養「成人」,而且要終生負責,而兒子則有責任償還給父親。兄長對弟弟負有明確的責任,而「一家之長」——通常是最老一輩中年齡最大的人——則要對整個家庭或家族負責。情況不同,承擔的責任也各異。

  各地風俗相去甚遠,但「個人見解」是最重要的,這一點很少有理論注意到。所以,在一個有影響的大家庭裡,儘管不少人有文化,有的還是當地顯貴,或許還中過科舉,但「族長」卻可能是一個頭腦糊塗的老人,從來就不會識文斷字,一生中沒去過十英里以外的地方。

  哥哥對弟弟的影響,或者實際上是家庭裡年長者對年幼者的影響,最為直接和絕對,與我們西方意義上的個性自由不能相容。弟弟像僕人似地被使來喚去,他巴不得放棄這個位置,但哥哥不會讓他那樣做。弟弟想購置一件冬裝,但哥哥認為太貴,不允許他花這筆錢。行筆至此,筆者讀到這樣一篇報道:一個中國人擁有一些稀罕的古幣,有個外國人想買。這個外國人擔心錢主不賣——一個人有樣東西,另一個人想要時,中國人就是這樣做的——發現古幣的那位中間人就建議外國人送點外國糖果之類的小禮品給錢主的叔叔,這種間接施加的壓力,會使錢主不得不把古幣賣掉!

  有一個滑稽的故事,說是有個旅行者在西方某地看到一個長著長長的白鬍子的很老的老人,很傷心地在哭。這個少見的情況使這個旅行者感到奇怪,他就停下腳步,問這個老人哭什麼,老人的回答令他驚訝不已,說他父親剛剛鞭打了他一頓!「你父親在哪裡?」「在那裡。」老人回答說。旅行者騎著馬朝著那個方向走了一段,發現的確有個更老的老人,鬍子更長更自。「那個人是你兒子嗎?」旅行者問。「是我兒子。」「你打了他?」「打了他。」「為什麼打他?」「因為他不尊敬爺爺,他下次要是再那樣的話,我還要打他!」如果把這個故事搬到中國人的情景之中,就不滑稽了。

  僅次於家庭成員之間責任的,便是鄰居之間的相互責任。鄰居之間是否有親戚關係,並不能使他們相互要承擔的責任有所分別,責任僅僅取決於住在鄰近。依據是善惡會互相傳染。好鄰居會造就好鄰居,而壞鄰居也會把鄰居帶壞。孟母三遷,為的是找一個稱心如意的鄰居。而一個西方人,剛剛學會主宰著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共和觀念,對他來說,同誰做鄰居都無關緊要,假如他住在城市裡,他可能住了一年還不知道隔壁鄰居叫什麼名字。但中國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有個人犯了罪,他的鄰居也就犯了罪,這種罪有點像英國法律所說的「知情不報罪」,因為他們知道犯罪企圖,卻不去報告。說「我不知道」,是徒勞的。你是鄰居,因此你一定知道。

  如何處理弒父或弒母罪案鮮明地證明了中國人的負責理論。我們在談孝心的時候就已經提到,這種案子的罪犯常常被認為是瘋子,正如一個人原本可以用自殺來逃脫懲罰,而他卻甘願被凌遲處死。據幾年前的《京報》報道,中部某省的巡撫報告說,他處理了一件弒父母的案子,處理結果是推倒這個罪犯所有鄰居的房屋,因為他們玩忽職守,沒有用好的道德教化去改造這個罪犯。這樣的處理方式,在一般中國人看來,完全合情合理。有的情況下,某地發生一起罪案,除了懲罰所有相關人員之外,還要推倒一段城牆,或者把城牆改個樣子,圓的轉角改為方的、或者把城門換個新的位置,或者甚至關閉城門。如果某地接二連三地發生罪案,據說整個城市都要夷為平地,擇地另建新城,但我們迄今還沒有看到一個確實的例子。

  除了鄰居之間要共擔責任之外,接下來就是村莊裡的甲長或保長,他管的事最雜,有時只管一個村莊,有時職責範圍擴大到許多村莊。無論哪種情況,他都是當地官員與老百姓之間的一個溝通媒介,無數的緣由使他一不小心就惹出麻煩,經常可能因為未能報告他不可能知道的事情,而被苛刻的官員打得皮開肉綻。

  知縣的職位要比保、甲長高出許多,對於他所管轄的老百姓來說,他是中國最重要的官員。對於下面的百姓,他們是老虎。對上級官員,他們是老鼠。一個知縣的職責,至少應該分給六個不同的官員。一個人集民政事務審判官、行政司法長官、驗屍官、司庫和稅務官於一身,不可能面面俱到。這些職責被錯誤地集中在一起,使官員在體力和道德上都不可能合適地履行職責。不少官員對分派給他們的工作不感興趣,除了從中得到的好處,而這些職責本身又是繁雜而相互牴觸,使得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得依靠幕僚和下屬。事情這麼多、即使這些官員好心好意,也難免出錯,而他們要為此負責。知縣,同所有中國官員一樣,被認為理應對轄區內一切瞭如指掌,並且神通廣大,能阻止一切應該被制止的事情。為了讓知縣和保、甲長知曉一切,每一個城鄉都是由十戶一甲所組成。每戶一牌,寫明戶主的姓名及家庭人口數目。這種登記制度,好比盎格魯一撒克遜人古老的十戶區或百戶區,易於確定當地的職責範圍。面目可疑的人一旦出現在某甲,第一個看到的人就立刻報告甲長。甲長立刻報告保長,保長立刻報告知縣,知縣立刻採取措施「嚴加搜捕,嚴加懲處」。通過同樣簡單的程序,地方上的所有犯罪,如果不是「面生可疑之徒」的,而是永久住戶犯下的,在實施犯罪之前就會被發覺,於是,良好的道德便代代相傳了。

  顯然,這樣的規定只有在住所必須固定的社會裡才生效。同樣明顯的是,即使像中國這樣一個住所極為固定的國家,保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種法律上的襲用假設。有的時候,根本沒人還記得有什麼門牌,卻突然間全都掛了出來,這表明知縣要來落實這些規定了。有的地方,只有在冬季才見到這些門牌,因為冬季裡壞人最多,最危險。但就我們所知,保甲制度只是一種舊日理論,即使看到也可能徒有形式。實際上,門牌並不常見,至少在有些省份,你可以走上一千英里,走上幾個月,而發現沿路城鄉掛門牌的人家還不到百分之一。

  這裡,我們或許可以提一筆:中國的保甲制度與所謂的人口調查密切相關。如果每家每戶掛出準確而且是一直在根據變化而更正的家庭人口數目;如果每個保長持有他所管轄各甲人口確切數目的清單;如果每個知縣能再把它們確切地匯總——那麼,很簡單,只要把這一長串數字加起來就知道這個帝國的總人口了,因為整體等於部分之和。但這一切都是沒有邊際的「如果」,事實上這些條件都不能實現。實際上沒有門牌,偶爾問一位知縣,他或者他的眾多保長都沒有興趣保證數目是精確的。確實,這樣的事情本身就是極難做到的。從人口調查之中,又「壓搾」不出什麼來,僅此一點就足以使真正準確的中國人口調查成為想像和虛構。即使在最為進步的西方國家,人口調查就意味著稅收,這樣的想法都無法根除。在中國,這更是讓人們疑心重重。因此,除非保甲制度在各地都同樣忠實地維持下去,否則不可能有準確的人口數字。

  一個知縣,辦事有這樣那樣的欠妥出格,為此可能會有麻煩,也可能沒什麼麻煩。他可以通過幾個有影響的朋友,或者通過明智地花點銀子,就可以逍遙法外,但終究還是因為轄區內發生的無法避免的事情而丟官去職,這樣的事情也一直時常發生。

  共擔責任的制度如何在各級官員中運行,這裡不必詳細闡述。《京報》的每一期譯稿中都屢見不鮮。幾年前曾提到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值班的士兵監守自盜了大約三十箱子彈,賣給了一個白鐵匠,白鐵匠以為這些子彈是沒用的剩餘物資。結果,這個士兵被重責一百大板,並流放邊疆罰做苦役。負責看管倉庫的小官被判打八十大板,遭到革職,雖然允許他支付罰金以減免這些刑罰。考慮到買主不知情,因而免於處罰,但也按例鞭答四十。負責的尉級軍官,也被撤職查辦,以懲罰他「縱容」這次偷竊,不過他聰明地逃匿了。這份寫給刑部的奏議,還請求刑部給將軍定刑,他也脫不了干係。如此這般,每一個個人都是這條自上而下的鏈條中的一環,誰都不能以不知情或無法避免犯罪而逃脫罪責。

  每年刊登在《京報》上的關於河流氾濫的奏折,都是中國人共擔責任的更具特色的例子。1888年夏季,直隸省永定河氾濫,河水從山上猛衝下來,流速之快,足以推動水車。人們看到許多官員立刻趕來,冒著生命危險拚死抗洪。他們是那麼地無助,好比夏季一場暴雨之中下水道裡的螞蟻。但這並不能避免李鴻章要求他們解開衣衫縱身下水,否則就地革除官職(這是朝廷不悅時樂於採用的表達方式),而直隸總督在寫給刑部的奏議的結尾處,毫不猶豫地同時附上自己的姓名,以請求懲罰自己的那部分失責。類似的氾濫後來又發生過幾次,每次都呈上一份類似的奏議。皇帝總是命令有關部門「備案」。與此相似的一件事情是:幾年前為黃河造了一段堤防,卻沒能讓黃河流回古道,這是一個信號,意味著從河南巡撫開始的大批下屬官員要被降級或流放。

  共擔責任也上達天子。皇帝時常發佈詔書,向上蒼坦陳自己的過失,把洪水、饑荒、暴亂等責任承擔下來,並乞求上蒼原諒。他要對上蒼的負責,與他的官員對他的責任一樣,十分真實。如果皇帝丟失帝位,是因為他已經失去「天意」,人們假定「天意」讓他把帝位交給任何一個有能力統治這個帝國的人。

  中國人共擔責任的教條之中有一個側面,與西方思想標準最為牴觸,那就是一人犯罪、滿門抄斬的東方做法。把與太平天國有關的人滿門抄斬,已有不少報道,而最近在土耳其斯坦率領回民造反的首領阿古柏全家,則又是一例。然而,這種殘暴的辦法不限於針對公開造反的人。另據報道,1873年,「一個中國人被指控和判刑,因為他掘了一位皇親的祖墳,偷走了埋在棺材裡的金銀珠寶。罪犯全家四代人,從一個九十多歲的老人到一個只有幾個月大的女嬰,統統被殺。」這樣,有十一個人因為一個人的罪而被處死。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中任何一個人是同謀,或者對他的罪行有所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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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譯註:土耳其斯坦(Turkestan),亞洲中部及西部的一個地區。一般認為包括中國新疆的南部和中部、前蘇聯在中亞的各加盟共和國,以及阿富汗的東北部地區。
  2譯註:阿古柏(約1825—1877),中亞浩罕汗國人,曾任該國高級官吏,於清同治四年(1865年)率軍侵入新疆,之後建立「哲德沙爾」偽政權,自立可汗。受英國和沙俄殖民主義者在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的支持,使其侵佔地區淪為英俄殖民勢力範圍,並強化宗教封建奴役。1877年,左宗棠任欽差大臣,率軍討伐。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反抗和清軍的打擊下,阿古柏於1877年5月在庫爾勒兵敗自殺。


  中國人共擔責任的理論與實踐,經常被視為中國各項制度得以長久保持的眾多原因之一。這使得中國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被帶上了無法掙脫的腳鐐。為了一件完全沒有參與,或者如同上述例子中那樣全然不知的事情,而去處罰各級官員和平民百姓,這樣的做法違反了所有公正原則。這是導致各級官員自下而上故意而有系統地弄虛作假的直接原因。如果一個官員要對某些犯罪事實負責,而這些罪行又不易控制,或者由於忽略而導致來不及避免,他就不得已要隱瞞事實真相,以保護自己。這就是一直發生在政府各部門的情況,完全與公正倒了個個,因為假如誰去如實匯報這些事情,後果就是遭受嚴厲而不公正的懲罰。那不是人的天性愛幹的事。這個原則的濫用,本身就是足以解釋中國執法混亂的主要原因,而這也是我們經常加以注意的。

  官僚體制還有一個弊端,每一個寫中國的作家都已經注意到了,那就是官員們不能只靠俸祿維持生活,津貼又是那麼少,常常還不夠衙門一天的開銷。除此之外,官員們還要交納諸多罰金,甚至據說他們根本不能領取那份微薄的津貼,因為得把它們作為罰金再還回去。因此,做官的就完全需要壓搾和受賄,否則他就活不下去了。

  再者說,中國人共擔責任的理論與公正原則相違背,這雖然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我們也不可能對這個理論的長處視而不見。

  在西方,一個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他都是清白的,而要把責任歸咎於某一個人則特別困難。一座橋被一隊滿載旅客的汽車壓斷,而對此所進行的調查卻沒有發現是誰的過錯。一幢高樓突然倒塌,壓死了不少人,建築師受指責,他卻表示自己已經盡到最大的努力,從那以後就沒人聽到他受到了懲罰。如果一輛裝甲車翻了車,或者如果準備不夠充分,不夠及時,而破壞了一場軍事行動,滔滔不絕的談論會指責說是體制上的種種弊端導致了這一事件,沒有人受到懲罰沖國人在公正觀念上的確遠比我們落後,但人人嚴格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保國家平安,我們不應該從中國人這個古老經驗中明智地學到點什麼嗎?

  中國人共擔責任的理論,與在中國的外國人有重要關係。「男僕」,什麼東西都掌管在手,必須能隨時拿出每一把勺子、叉子,或者每一件古玩;管家,為你總管一切,不能讓任何人騙你,除非他自己;買辦,大權在握,獨自負責每一件財物,負責成百上千的苦力中的每一個人——這些人我們一直會碰到,只要我們還同中國人打交道。中國的客店老闆,從來惡名在外,尤其在算計外國旅行者時更是如此。但我們卻聽說有個中國客店老闆追了一個外國人半英里路,帶著一隻空的沙丁魚罐頭,以為是什麼值錢的外國東西。他明白自己有責任,而不像美國的旅館老闆那樣冷冰冰地通知他的旅客:「店方對丟在大廳裡的髒靴子概不負責。」

  對自己推薦或引見的人的品質、行為和債務所負的責任,中國人普遍認為這是自己應盡的社會義務,這一點也是與中國人打交道的外國人應該重視的。一個工頭,不管置身何處,都要負責屬下的每一次失職或重任,這對鏈條中的每一環都有特別的影響,而外國人在與中國人打交道的漫長歷史中,已經隱約感覺到了這個事實。據傳,很早以前在一家銀行工作的首席買辦,被叫去講個清楚,因為「男僕」竟讓一隻蚊子鑽進了銀行經理的蚊帳!如果中國人覺察到某位外國人不明白他的僱員應負的責任,或者不把這當回事,用不了多久,他們就會根據自己的發現,以種種令人不快的方式去行事的。

  中國人具備許多令人讚歎的素質,其中之一,便是與生俱來地尊重律法。他們素質中的這個因素,究章是他們制度的結果,抑或是制度存在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確切地知道,從其天性,從其教育來看,中國人是一個守法的民族。在談他們全民族具備的遇事忍耐這個美德之時,我們已經談到過這個特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與中國人共擔責任理論的聯繫。在中國,每一個男人、女人和兒童都對其他人直接負責,這個重要事實人人都可以時時刻刻地看到。儘管一個人可以「遠走高飛」,但他是跑不掉的,這一點他很清楚。即使他本人逃掉,他的家庭也逃不掉。這種理所當然的事,的確不能讓壞人變好,但可以時常防止他變成十足的壞蛋。

  中國人尊重律法,一切服從於律法,這裡還有一個例子:那些具有科舉功名的人見到知縣十分懼怕,除非不得不講話,否則不敢開口,儘管事情與他們完全無關。我們的確知道,有一個功名在身的人由於害怕出面作證而昏倒,樣子像得了癲癇一樣。有次發作之後被送回家,不久便一命嗚乎了。

  中國人與生俱來的尊重律法,與共和體制最為盛行之地所呈現的精神形成鮮明的對比。應該說這些地方的先輩們呈現出來的這種精神至少使我們嚮往。經院法律、市政法令、國家法規,全都遭到了沉默的抗議,似乎堅持個性自由是當前最大需求之一,而不是最大危險。對每個人來說,去縱容自己本應有責任阻止和揭發的不誠實行為,而且把這種縱容視作公開和私下裡不成文的規矩,這種做法被當做是對執行中國各種公眾事務的最為嚴重的對抗,是當然的。但是,在基督教國家裡,受過教育的體面人與沒受過教育的目不識丁者,好像都達成了一種共識,冷漠地忽視,或者有意地蔑視國家的法律,好像認準了違反而不是遵守法律才會使法律本身更為尊貴,這樣不是更不光彩嗎?我們的眾多法律既沒有遭到廢止,也沒有得到執行——這種法律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不正常現象,已經使一切立法受到普遍的蔑視,對此,我們如何在法律大全上加以說明呢?我們又怎麼解釋西方國家近三十年來犯罪率驚人上升這一現實呢?將人的生命奉為神聖,這無疑是一些西方國家的特點,而我們又將如何解釋對此的冷漠呢?對統計學無能為力的事情的本質,去進行武斷,那是徒勞。我們還必須承認,一個中國城市中的人們的生活要比一個美國城市安全——北京比紐約安全。我們相信,一個外國人去中國內地,要比一個中國人去美國內地,來得安全。必須記住,中國人作為一個整體,就像任何一個去美國移民的人那樣天真,那樣持有偏見。我們時常看到,他們是最容易聚眾鬧事的。但令人奇怪的,並不是這種騷亂的爆發,而是這種騷亂很少會波及外國人的生命安全。

  中國人有個看法,認為上蒼是受人類行為和精神的影響的。我們談孝心時的那種為父母而自虐的做法,便由此而來。我們不打算認為這個理論正確,但某些支持這個理論的事實卻值得注意。中國十八個省份的地理位置和面積,與落基山脈以東的美國極其相似。美國的氣候反覆無常,如同年幼的瑪喬裡·弗萊明說乘法口訣表「超過了人的忍受範圍」。霍桑評論新英格蘭「沒有氣候,只有各種天氣的樣本」。我們不妨把波士頓、紐約、芝加哥的天氣,與中國同一緯度地區的天氣作一下對比。與地理學所確定的美國氣候一樣,「遭受炎熱與酷寒」,因為在北京這個緯度上,其溫度也在華氏一百度範圍內,各種溫度就足夠人們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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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譯註: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1804—1864),美國小說家。出生於清教徒家庭,思想上傾向先驗主義。其短篇小說大多取材於新英格蘭的歷史和現實生活。代表作《紅字》,其他作品有《奇書》、《故事新編》、《有六面山牆的房子》、《福谷傳奇》等。

  但是,在中國,冷熱交替不像我們的合眾國所見到的那樣無法預測、毫無規律、而是平穩有序,符合一個古老的家長制度。帝國的歷書,是天、地、人三才和諧的權威解釋。這個帝國的歷書是否在其廣袤疆域裡處處行得通,我們無從知曉,但在我們碰巧熟悉的諸多地區,它確實是一種報信服務。在「立春」那一刻,春天來臨。我們注意到,好幾年「立秋」那天,人們都可以感到天氣有所變化,之後就不再有夏天的酷熱了。霜凍不會毫無規律地突然降臨到一年的每一個月份——各個民主國家裡這種情況過於頻繁——中國的日曆在二十四「節氣」中定下一個「霜降」。幾年前,這個節氣是10月23日。這天之前,一點輕微的霜都見不到。而這天早晨,地面蓋上了白霜,之後天天如此。我們注意觀察了幾年,發現其準確程度總在三天之內。

  在中國,不僅沒有靈性的現象合情合法,有靈性的動物也是如此。好幾年,我們都注意到早春的某一特定日子窗框上有幾隻蒼蠅,已經有好幾個月沒見到蒼蠅了,每次,我們都極有把握地翻開這個帝國的歷書,證實這一天的確是「驚蟄」。

  人們已經注意到,在講英語的民族的體內,流淌著一些不安分的血液,它使我們不堪忍受法律的制約,在管束之下躁動不安。「我們強健的英國祖先,」布萊克斯頓說,「認為身為自由人,卻只能在特定時間裡露面行事,這是無法忍受的。」多虧了我們勇敢的祖先的這個特點,要不然,個性自由和天賦人權的學說還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確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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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譯註:布萊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英國立憲作家,曾經著書評述英國的法律。

  但是,既然現在這些權力已經很好地確立下來,我們為何不去明智地多少強調一下個人意志必須服從公眾利益的重要性,為何不能強調法律的尊嚴呢?在這些方面,我們難道不能向中國人學點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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