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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蕭爵寅智破誣陷殺人案——漫話鈍器傷


  法醫學上,通常把致傷物分為鈍器、銳器和火器三种。它們形成的損傷,分別稱為鈍器傷、銳器傷和火器傷。
  清代魏息園在《不用刑審判書》中,介紹了一個以鈍器殺人的案件:蕭爵寅任宿遷縣令時,一個叫王德成的人帶著侄孫來到衙門前擊鼓喊冤,說他的寡嫂某氏被強盜殺死,還搶走了寡居的侄媳及衣服物品。并說看見是彭三、劉七等人干的。蕭縣令听了他的敘述后,問他有几個儿子。王答四個,長子昌喜,次子昌霖,四子拔儿。當說到第三子時,躊躇變色,吞吞吐吐地說叫“昌貴”。蕭記在心中。到現場勘驗時,見他家四壁皆空,不象能招致盜賊的樣子。檢驗尸体,發現頭顱扁碎不象刀斧砍傷,頗似磚石搗捶所致。正在詢問王德成的鄰居韓某時,差役報彭三、劉七到案。經再三追問,彭、劉才說出王德成的寡居侄媳已在半月前出嫁,所告他們搶劫是虛假的。于是,蕭縣令又追問王德成儿子的名次。回答与前次一樣。惟獨問到三儿子時,王出言吞吐,說是“昌富”。蕭拍案斥責:“昨天說叫昌貴,今天為什么說是昌富?”王無話可答。詢問旁人,得知王的三儿子叫昌槐,以前受雇于王德成的寡嫂家,因与其寡嫂的儿媳通奸被辭退。于是,蕭縣令拘拿了王昌槐,問道:“你伯母家遇到這樣的慘事,你去看了沒有?”昌槐答:“因為忙,沒有空儿,沒去看過。”蕭又說:“傷痕很奇特,究竟是什么東西把她打死的?”昌槐說:“听說是石磨的下扇。”蕭說:“磨的上扇有柄可拿,為什么反倒用下扇?”“上扇輕,下扇重,用重的搗她,所以她的頭扁碎。”蕭厲聲責問:“你沒去,怎么知道得這樣詳細?你奸淫你的寡嫂,又客死你的伯母,還想逍遙法外嗎?”王昌槐感到不能隱瞞了,只好供認了作案殺人的實情。蕭爵寅正是從死者頭顱扁碎,推斷可能是磚石搗捶形成,進而查獲真凶,洗清誣陷的。這里,石磨下扇就是一种鈍器。
  鈍器是沒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鈍器的种類很多,有斧、錘、棍棒、磚石、車輛以及人体的手腳等。鈍器的性質和形態也十分复雜。其質地有鐵的、木的、竹的、石的等。其形態有長方形、球形、圓弧形、棱形、條形、圓柱形,也有不規則的多面形等。鈍器接触面的顯著特征是無刃、無尖、質硬。
  常見鈍器損傷形成的方式有:(1)損傷是由鈍器(鈍体)打擊在不動的人体上形成的。如以斧背打擊頭部,棍棒捶搗胸腹,拳擊雙眼,車撞人体等(這种打擊方式最為常見);(2)損傷是由人体撞碰在不動的鈍器(鈍体)上形成的。如人從高處墜落地面形成的骨折,身体沖撞在牆壁、鐵樁上以及人跌倒地上形成的損傷;(3)損傷是由運動的人体与運動的鈍器(鈍体)相互作用形成的。如奔跑的人与相向運動的車輛相撞所形成的損傷。這种情況多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4)損傷是由不動的人体和靜止的物体与運動的鈍器(鈍体),受兩种不同方向的力的作用形成的。如某農民嫌天熱,從馬車上搬到地上睡覺,用一塑料布蓋在身上。晚上12點汽車回停車場,倒車時沒有發現地上有人睡覺,后車輪壓死了睡在地上的農民。這個農民既有車輪輾壓形成的損傷,又有地面抗力作用形成的損傷。
  鈍器(鈍体)的形態、質量、机械力的大小,作用力的方向,角度以及人体各部位組織結构承受外力打擊能力的不同,損傷的程度和傷痕特征也不一樣。通常根据損傷形態、輕重的不同,把損傷分為表皮剝脫、皮下出血、創、骨折、內髒破裂和肢体斷离。這些損傷大部分為鈍器形成的。
  致傷物擦過皮膚表層,破坏了皮膚的完整性,這种損傷就是表皮剝脫。由于它是致傷物擦滑皮膚表層形成的,所以又稱為擦傷。另外,硬質鈍器壓迫人体,人体壓迫硬質鈍器,或者銳器尖端輕微滑過人体,槍彈射擊人体時的沖撞,都可以形成表皮剝脫。這种損傷在刑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見到。
  表皮剝脫一般是片狀、線狀以及其他形狀,點狀很少見。輕者露出真皮,有少量組織液滲出,可形成淡黃色或黃褐色痂皮。傷及真皮血管,伴有少量出血時,干后形成紅褐色血痂,數日后脫落痊愈。
  表皮剝脫是最輕微的一种鈍器傷。這种損傷不是致命的原因,雖然在臨床上這种損傷無關緊要,但在法醫學上卻有不容忽視的意義。根据這种損傷,可以确定受傷部位。如木棒打擊胸部,使內髒器官破裂;皮膚表面呈現擦傷,擦傷處常常就是形成內髒破裂的被打擊部位;有時還可以幫助我們推斷案件性質、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況等。如頸部呈新月形表皮剝脫,說明凶犯采用過扼頸的方式。在婦女胸部、大腿內側發現淺表擦傷,表明凶犯有強奸意圖。此外,根据表皮剝脫的形態特征,有時可以推斷致傷物。根据表皮剝脫的游离緣連接情況,可以推斷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剝脫的顏色和愈合情況,可以判斷受傷的時間。
  表皮剝脫常常是伴隨其他損傷同時存在的。如凶殺案件,死者往往有開放性的鈍器創口,同時在創口附近或其他部位伴有表皮剝脫。
  我國古代法醫學上沒有皮下出血的概念,但實踐中早就在運用這方面的知識辦案了。《棠陰比事》記載了一個李南公判別真假傷痕的故事:北宋神宗時,尚書李南公作長沙縣令。一天,二人斗毆。甲身体強壯,气力大,乙身体弱小,力气小。但二人身上都有青紅的傷痕。南公用手指捏捏兩人傷痕之后:“乙是真傷,甲是假的。”一審問,果然如此。原來,南方有一种櫸樹,葉子搗汁后涂在皮膚上,會出現青紅色,看上去就象被打的傷痕。如把櫸樹皮剝下放在皮膚上,用火烤,就留下象被棒打的痕跡。用水也沖洗不掉,但是被打傷,則傷處血液凝聚,是硬的。假傷則沒有血液凝聚的硬塊。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識來鑒別真假傷痕的。皮下出血是由于鈍器打擊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組織中的毛細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組織中聚積形成的。皮下出血可以發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積大小,輕重程度与致傷物的大小、輕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組織諸因素有關。小點狀的皮下出血是瘀點,小至針帽頭,大到黃豆粒,是細小的血液蓄積形成的圓形點狀傷痕。比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軟的組織內血液蓄積形成的片狀傷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積,使局部腫脹隆起,或者使組織分离,突出其王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稱為血腫。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鈍器打擊形成損傷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檢見皮下出血,則是生前受傷的确證。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們發現北京東光電工厂電話樓下水泥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腫,耳中出血,口吐白沫。尸旁有一帶血的濕抹布,腳前有一雙紅塑料底的左腳女鞋。二樓窗台外有擦蹭痕跡。還發現死者身怀有孕。根据這些情況,有人認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上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從樓上墜下摔死。后來,進一步勘驗現場和檢驗尸体,發現死者頸部右前側有不規則的條狀輕度皮下出血。說明這是生前形成的損傷。公安人員根据這一新發現,結合其他情況推斷,死者是先被打傷掐昏后推下樓去的。破案后的事實證明,公安人員的推斷完全正确。
  皮下出血是鈍器傷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義的一种机械性損傷。損傷形態往往反應出致傷物接触面的形態。法醫學上据此可以推斷和認定凶器。如斧背或方形錘面打擊人体,可以形成帶直角的皮下出血。汽車輪胎輾壓的部位,可以留下輪胎的花紋印痕;被圓柱形棍棒打擊,受傷部位可形成兩條平行的皮下出血帶(也就是人們說的竹打中空現象)。這种條形皮下出血損傷,在實際生活中是比較容易見到的。
  《棠陰比事補編》上記載:宋代提舉楊公,在越郡當錄事參軍時,越郡太守嚴治強盜。規定凡在保內發生盜案,而盜賊捉不到的,那么盜走的財物由保長賠償。一日,有一戶人家被盜,主人發覺后,拿著一根木棒追赶,把強盜打倒在地。然后扭送交保長。保長便把他捆起來。在解送官府途中,盜賊死了。郡守即將保長按捆綁盜賊致死治罪。案定了,楊公查閱案卷,見驗尸狀記載,死者是在左肋下致命。一傷痕長一寸二分,中間有條白色的凸起紋路。楊公認為這是從后面追赶時打擊留下的傷痕。那么,這強盜的死,就不是由于保長的捆綁造成的了。楊公立即追查究問原先追捕強盜的那個人,果然找到真實原因。查看那很木棍,棍頭上還有擊破的裂痕。此案中,楊公根据竹打中空這种皮下出血的傷痕形成,找到了強盜死亡的原因,避免了一場冤案的發生。
  根据皮下出血的顏色變化,可以推斷受傷后經過的時間長短。皮下出血的顏色伴隨血紅強白的分解、吸收而改變。則發生損傷,皮下出血呈紅紫色或青紫色;1∼3日內,呈紫褐色;5∼6日可變成綠色或黃綠色。8天左右以黃色為主,14日左右顏色逐漸消退痊愈。皮下出血吸收消失后,一般不留下任何痕跡。
  法醫檢驗中,應把皮下出血与人為的以治病為目的的刮痧、扯痧、拔火罐、吸吮形成的皮下出血相區別。后者的形態、部位、顏色都与皮下出血不同;應把皮下出血与偽裝的皮下出血相區別。以色料(如櫸樹葉)、獸血等涂皮膚的偽傷,除外觀上与經過數日后的皮下出血相似外,其他特征都不一樣。皮下出血除皮膚顏色變化外,損傷局部腫脹隆起,触之有硬感;此外,白血病、血友病、敗血症、坏血病、肝髒疾病以及砷、氰中毒,也可出現皮下出血。但病理性皮下出血出現的部位,分布狀態等都与机械性損傷造成的皮下出血有區別。絕不可以把皮下出血与病理性皮下出血混淆起來。
  傷与創,漢代蔡邕解釋為:“皮曰傷,肉曰創。”傷,是皮膚未曾破裂的一种損傷;創,則是皮膚破裂,深及肌肉的一种損傷。這种解釋已經比較科學了。現代法醫學認為,致傷物在机械力等作用下,使皮膚全層完整性受到破裂的損傷。就是創。
  創的各部分有不同的名稱。皮膚裂開形成創口。創口的邊緣是創緣、創緣相連處是創角。創內未斷處是創底。創口到創底的繼個裂隙是創道或創腔。創道兩邊的壁是創壁。兩壁之間未斷离的組織是組織間橋。如果是貫通創,則沒有創底。
  由于致傷物的不同,形成的創的种類也很多。從大類來看,有鈍器創、銳器創、槍彈創。鈍器創有挫裂創、撕裂創。挫裂創是由于致傷物擠壓作用形成的損傷。這是一种典型的鈍器傷。挫裂創的創緣不整齊,創壁粗造,兩壁間多見有組織間橋。創角較鈍,創底不平。創口小而創腔大,呈囊狀。挫裂創多伴有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
  致傷物作用于人体,使局部組織受到牽扯、撕拉而無擠壓時,形成的損傷是撕裂創。撕裂創的創緣比較齊整,創角較銳,創口大,創底小。創壁間有組織間橋。有的撕裂創可以使整塊皮膚撕裂,肌肉、血管都受損傷。撕裂創的創口周圍一般無表皮剝脫,皮下出血不明顯。
  挫裂創和撕裂創是最常見的机械性損傷。在法醫上,根据創的形成部位、數目及嚴重程度,可以推斷暴力的性質;根据創口內的凝血塊和創口周圍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損傷還是死后損傷;根据創口的形態,可以推斷是鈍器創還是銳器創,進而可以推斷致傷物的种類;從創角的形態,能夠判明哪一端是作力點,從而推斷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關系。
  人体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時,骨質的完整性部分發生斷裂,這樣的損傷就是骨折。人的骨骼堅硬而富有彈性,一般在劇烈的机械力作用下,才發生外傷性骨折。骨折時一般都伴有周圍軟組織損傷。當然骨組織發生病變,也可造成骨折,屬于病理性骨折。如骨髓炎、骨結核。病變的骨路,即使受到較小外力作用,也能產生骨折。
  引起骨折的外力,有直接与間接之分。如鐵錘、斧背打擊頭部,常出現顱骨骨折。這就是直接外力所致。被人從高處推下,臀部触地,經傳導作用,導致胸、腰椎的壓縮性骨折,手掌著地,引起鎖骨骨折等就是間接外力所致。法醫臨案檢驗中,多見的是直接骨折,尤其是凶殺案件中,以鈍器致人傷亡時,多見顱骨和肋骨直接骨折。
  法醫學上研究骨折,是為了推斷和認定凶器、作案方法、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打擊次數、順序,以及骨折對生命的影響与死亡的關系。此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從骨質損傷形態,判斷致傷物的質地。
  法醫檢驗中,最常見的是顱骨骨折、肋骨骨折,其次是四肢骨折、脊柱骨折和盆骨骨折。
  凶殺案件中,頭部是犯罪分子打擊的主要目標。當机械力超過顱骨的彈性抗力界線時,就產生顱骨骨折。骨折的形態,有線形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狀骨折和粉碎性骨折。顱骨的線形骨折,可呈線狀裂紋(有弧形、環形、分枝形、直線形、放射形形態)。顱骨發生斷裂,但局部骨質無凹陷及顯著移位,裂紋也小。骨折多為小型鈍圓致傷物形成;鈍器打擊形成的顱骨骨質塌陷損傷,是凹陷性骨折。凹陷的最深部分,常与鈍器最突出的部分接触面輪廓相一致。這种骨折一般是由不規則的棱角或者球体鈍器,在机械力較大、速度較快的打擊下形成的,但凹陷的骨板与周圍并未脫离。骨折區周圍往往形成環形骨裂紋;當鈍器猛烈打擊顱骨,造成骨折處缺損,骨質片陷入顱腔形成的損傷是孔狀骨折。這种骨折多由接触面小或帶有突出棱角的鈍器,在力量大、速度快的打擊下形成。骨折形態通常可以反應致傷物的种類。如斧背、錘面打擊頭部形成的孔狀骨折,其孔狀能反應斧背、錘面的形態。另外,槍彈、銳器也可以形成這种骨折;致傷物接触面大或鈍器多次打擊顱骨,可形成粉碎性骨折。在打擊區,骨折線相互交叉,有多塊骨折碎片。脫落的骨折碎片,可嵌入腦組織或皮下組織內。
  顱骨各部位厚薄不同,骨縫与自然孔道較多。所以,各部位骨折發生率也不一樣,最多見的是顳骨骨折。顱底不易直接受外力打擊,顱底骨折多由間接作用或顱頂、枕骨的骨折線延伸所形成。如顱頂蓋骨折延伸而形成的顱底縫狀骨折。高墜時臀部先著地,脊柱与顱底相撞擊,形成枕骨大孔周圍的縫狀骨折,脊椎骨發生的壓縮性骨折。
  胸部的主要骨性支架是肋骨。胸部受机械力直接或間接作用,均可形成肋骨骨折,以第4∼8肋骨折為多見。直接机械力作用,骨折多發生在承受暴力處,肋骨向內折斷,斷端常刺破心膜、肺、肝、肋間血管,造成气胸或血胸。間接机械力作用,胸部受前后方擠壓力,肋骨向外彎曲,在腋中線或腋后線擠斷。
  顱骨骨折常并發腦組織和血管的損傷而迅速死亡;肋骨骨折的斷端因刺破心髒、肝髒引起大出血死亡,或刺破肺髒形成血气胸,從而危及生命。這是机械性損傷中常見的死因。
  顱骨督折的形態特征,是判斷致傷物种類和机械力方向的重要依据;根据骨折處的生活反應,可以判斷生前受傷情況。如生前受傷,血液浸潤骨質,或血紅蛋白分解為橙紅色血晶与含鐵血黃素結合,會出現暗紅色或暗褐色骨質血斑。通常稱為骨廕。骨廕刀刮水洗都不能去掉。所以,在骨板及骨折斷端發現骨廕,就是生前傷的确證。死后形成的骨折損傷,則沒有骨廕現象。《冷廬雜識》記載:“清朝洛陽縣有一捕役緝查罪犯,逮捕了一個老百姓。不料他猝然死去。尸体運回去就埋葬了。不久,死者家屬控告死者為捕役所殺。案子拖了30年沒有了結,上級官府派朱會去就地檢驗尸骨。朱公用醋罐熏蒸法處理尸骨,經仵作驗完尸骨后報告說:“尸骨腦骨處有紫血傷痕,約一寸左右見方。”大家都頗為高興,以為檢驗到尸骨上确有傷痕了。朱會查看后說:“不是的。這個傷痕可以用水沖洗掉!”有人不信說:“傷痕入骨30年了,那里能洗掉?”朱會叫人用水沖刷,果然骨上沒有了痕跡。骨露白色。于是才平息了捕役殺人這場30年不決的官司。后有人問朱會何以能辨別骨上不是真傷痕呢?朱會說:“真正受傷,骨頭呈紫色,中間色深,四邊色淺,顏色瀕遠漸弱。而這具骨骼正相反,顏色很深。這是污血腐爛后留下的傷痕啊!”眾人听了都很佩服。在這個案件中,朱會正是根据生前損傷骨折處形成骨廕的一般原理來檢驗尸骨的。當然有的生前骨折,死后并無骨廕留下。一般認為,骨廕出現与傷后死亡的時間有密切的關系。受傷后立即死亡,則來不及出現骨廕。傷后經過一段時間死亡,可形成骨廕。不過,傷后過一段時間死亡,有的也檢查不到骨廕。這并不能證明就一定是死后傷。要綜合案件的其他情況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推斷。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內髒組織結构破坏和出血,這种損傷就是內髒破裂。它可以由外力直接作用于內髒引起破裂。如,棍棒搗擊胸部,肋骨骨折,導致肺、心髒破裂。拳打肋部引起脾髒破裂或足踢腹部引起腸胃破裂;也可由外力作用于較遠部位間接引起內髒破裂。如樓上墜下,背部著地,可引起腸胃破裂,或臀部著地,肝及其他實質器官可震蕩引起破裂。內髒破裂以肝、脾、腦為常見,其次是腸、胃、肺、膀脫等,并且往往致人死亡。如心髒、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等。
  巨大的外力作用于人体,使肢体組織完全斷离,或強力輾壓而粉碎,這种損傷是肢体斷碎。肢体斷碎多由火車、汽車輾壓、机器壓軋以及倒塌的建筑物壓砸形成。肢体斷碎可以因意外事故產生,也可因他殺、自殺和碎尸肢解等形成。根据肢体斷碎的傷痕特征,可以推斷是生前傷,還是死后肢解;從肢体斷碎的傷痕嚴重程度,還可以推斷致傷物的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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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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