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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無線電元件二厂會計陳某(女)在家中被殺。尸体仰臥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跡。經法醫檢驗,死者前額有鈍器打擊造成的挫裂創,兩眼青腫,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創十余處。頸部有索溝和一條3m長的細麻繩。腹部有切割創,腸子外露。兩手有抵抗傷。同時還檢見,里屋沙發上有血跡,沙發后牆壁上有噴濺血跡24點,高120cm。沙發前20cm處水泥地面上,有兩個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紋足跡。外屋西牆上和門上有5處血跡,高度為120∼150cm。牆上血跡中粘有毛發,石灰牆皮上有頭發壓痕。死者衣著整齊,無奸污跡象。室內無翻動和財物丟失。經對尸体解剖檢驗證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員通過對上述死者的傷害情況分析認為,凶手殘忍狠毒,可能是報复殺人。經過進一步偵查,很快破獲了這一案件。原來,凶手張瑞學(女)与被害人的丈夫馬某亂搞兩性關系,后來受到馬某冷遇,遂以殺害陳某作為對馬某的報复。3月10日這天,張瑞學帶自行車中軸一根,麻繩一條,到陳某家后,謊稱借鋸子,趁陳在沙發下拿鋸時用車軸猛擊頭部。陳掙扎跑到外屋,又被揪著頭發往牆上撞,后又按倒在地上撞頭,并打擊陳的前額和兩腿。陳昏迷后,張又用繩子在頸上勒了三圈,結一死扣,還恐陳不死,張又拿廚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橫拉數刀,直至腸子外露,然后逃离現場。這是一例因机械性損傷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學的、傳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組織、器官的結构受到破坏或功能發生障礙,就叫做損傷。故名思義,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損傷,就稱做机械性損傷。致傷物(造成損傷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損傷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項,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損傷。 机械性損傷,可因致傷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態的損傷。致傷物是多种多樣的,常見的有石塊、磚頭、斧頭、錘、棍棒、刀、剪、車輛、槍彈等。這些致傷物,如果為犯罪分子利用來作為致人傷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當然意外事件中的車輛撞傷,壓傷,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損傷,也是机械性損傷。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傷的物体,稱為致傷物,而不能稱為凶器。此外,拳頭、手肘、牙齒、腳也可以致人損傷。人撞擊地面、人体互相沖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損傷。 致傷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損傷特征。法醫學上,可以根据損傷的傷痕特征所反應的致傷物接触面的形態,來推斷致傷物的形態、种類、輕重、質地等。在張瑞學殺害陳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員根据陳某尸体上留下的傷痕有銳器傷、鈍器傷和勒痕,推斷頭部鈍器傷可能是斧背或條形鈍器形成。腹部切割傷是刀子形成,頸部勒痕是包裝捆綁用的細麻繩形成。從牆上有血跡、毛發和牆皮毛發壓痕推斷,頭部挫裂創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過程可能是在沙發前猛擊被害人頭部,被害人掙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著頭發,在牆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繩子勒頸,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后,凶手張瑞學的供述,与公安人員根据傷痕形態推斷凶器以及作案過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從傷痕形態特征,可以推斷致傷物。這是法醫學上根据損傷特征推斷、認定致傷物的基礎。 必須注意,人体的彈性、韌性比較強,可塑性小,所以對致傷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變地完全反應;加之,同一致傷物往往有不同的多個接触面(如斧頭,有斧背、斧刃、斧背棱邊),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態的傷痕。形態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擊部位組織結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態的傷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擊人体平坦處,常形成類似方形的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打擊狠重,或重复打擊,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邊斜向打擊人体,可以形成條形挫裂創。所以,在運用傷痕形態特征推斷致傷物時,應該考慮到這些因素。這樣作出的推斷,才不致于出現錯誤。 損傷的程度、傷痕形態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點都有直接的關系。作用于致傷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傷物的運動速度越大,形成的損傷程度也越嚴重,致傷物運動速度越小,損傷程度相應地也較輕;作用于致傷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對于損傷的形成及其損傷的特征也有很大影響。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揮舞扁擔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動、抵抗以及其他條件限制,扁擔呈斜向擦過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剝脫。相反,以同樣力量揮舞扁擔垂直打擊人体,就會形成嚴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嚴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傷物集中打擊于一處或分散多處,或者致傷物反复打擊一處与單獨打擊一處,形成的損傷形態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樣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獲了這樣一個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員到地里勞動時,發現水溝內有一具女尸,立即報了案。公安人員到現場作了勘驗。經尸体檢驗,發現死者頭部有39處鈍器傷,顱骨多處塌陷,左顴骨有2.5×3cm的圓形皮下出血。尸檢證明,死者系頭部多處受傷,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員根据死者頭部39處傷痕。顱骨多處塌陷骨折和左顴骨的2.5×3cm的圓形皮下出血傷痕,推斷可能是錘子打擊形成。再從鐵錘的39處傷竟沒有致命傷,推斷凶手使用凶器雖然較重,但行凶時可能受到空間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擊,留下了39處鈍器傷。根据凶犯行凶時可能受到空間限制的推論,進一步推斷,凶犯可能是在小轎車或卡車駕駛室內作的案,然后移尸現場。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東交代,是在丰田轎車內強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徑2.5cm的圓形鐵錘猛擊被害人頭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員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傷痕特征,推斷致傷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時的現場環境,從而确定了重點調查汽車的偵查方向,很快破獲了這起強奸殺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組織、器官結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樣。因此,外力打擊形成的損傷的形態也不一樣,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樣大小的力量揮舞斧頭,打擊在頭部或臀部,斧背在頭部較平坦的部位則形成類似于長方形或帶直角的皮下血腫、挫裂創或骨折等,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則形成類似于長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帶直角的皮下出血,傷害后果較輕,一般沒有生命危險。 另外,不同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的人,也存在個体差异。致傷物在相同條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損傷的形態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樣的。同樣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則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輕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擊能力比老年人要強一些,形成的損傷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損傷除了由致傷物、机械力和人体三個因素決定外,現場環境條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關系,被害人被打擊時所處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對形成机械性損傷的性狀,都有一定關系。這些影響損傷性狀的因素比較复雜,往往相互聯系。因此,進行机械性損傷的鑒定時,要全面分析、研究損傷的特征,對損傷形成的原理,基本類型,損傷与死亡的關系,致傷物,生前傷或死后傷等問題,作出正确的推斷,為偵查、審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損傷能夠對人体產生程度不同的損害,一般可分為原發性的和繼發性的損害兩种。前者是直接由損傷造成的組織結构破坏,功能障礙或死亡。如象暴力打擊造成的骨折,損傷大腦、心髒、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礙或死亡。原發性損傷在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這种損傷。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國總統林肯在“福特劇院”被害,子彈從總統的左耳上方射入腦顱內,差一點從右眼射出。槍彈傷及林肯的大腦,子彈無法取出,最后導致了林肯的死亡。這就是槍彈所致的原發性損傷。 繼發性損傷是受傷后引起并發症造成的健康障礙或死亡。如腹部被鈍器打擊,造成胃腸破裂。胃腸內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創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礙。繼發性損傷是在原發性損傷的基礎上進一步惡化形成的。在《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書中,記載了清代道光年間這樣一起案件:一個叫步飛的人,被杜光先用鳥槍打傷,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個部位造成了損傷,雖然未傷及要害部位,但鉛彈(俗稱槍沙子)在傷口里沒有被取出。后來感染化膿,醫治無效,拖了200多天,步飛還是死了。經檢驗,步飛是因為槍傷潰爛才死的。步飛的死,就屬于繼發性損傷引起的死亡。當然對于搶救不及時,或采取醫療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損傷促使病情加重產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發性損傷、繼發性損傷的后果區別開來,以便明确損傷的責任界線,解決審判中的刑事、民事責任問題。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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