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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天剛亮,飼養員董振舉去井里打水,發現井繩不見了,就用抓鉤去打撈,結果卻撈起來一具女尸。經勘查此井井口是用四塊青條石砌成的,略呈長方形。井口至水面7.64m,水深1.78m。井壁光滑,為磚砌成。井口除軟泥和打撈人員足跡外,無其他异常發現。抽干井水,深挖0.69m,打撈出半截磚頭三筐,沾有泥沙和頭發的抓鉤一個。 經尸表檢驗,死者張欽蘭額部左側距右眉弓上2.6cm處有一6.5×1.5cm挫裂創,深達顱骨。創角鈍,創緣不整齊。創周圍伴有表皮剝脫。骨膜挫裂,邊緣不整,創內無組織間橋,有少量泥沙。兩眼角膜混濁,可視見瞳孔。左眼外眥,右眼內眥,眼球結合膜及右下眼瞼結合膜有小出血點。右肩蜂有3×2.5cm皮下瘀血,呈青紫色。根据初步勘驗和尸檢,有的人認為張欽蘭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 但法醫解剖發現,死者頭部創角右上方有4×3.5cm皮下瘀血。剝离頭皮下組織,見額骨右側有6.5×5.5cm類圓形骨折,稍呈凹陷。骨折的四周,有五處延伸骨裂,最長的達15cm,均傷及顱骨內外板。頭皮挫裂部位有一稍呈弧形、邊緣不整齊的2.5cm縱形條狀骨折。右側顳骨頭皮下組織有4.5×4.5cm瘀血。瘀血相應部位的頭皮無損傷。据以上各方面情況,公安人員綜合分析認為:張欽蘭是生前被人用鈍器打擊,形成嚴重腦震蕩后落水溺死的。 經過偵查,很快查明凶犯正是死者的丈夫董振河。董犯供認:他從部隊半夜潛回家后,謊稱要洗澡,讓妻子張欽蘭模黑去井里打水。趁她往上提水時,在身后猛推一掌,把她打倒在井台上,緊跟著又將她頭朝下投入井中。剛逃离現場几步,便听見井內喊救命,又返回抱起磚頭砸下去,直到喊聲消失。 根据口供看,墜并致顱骨破裂有這种可能性,但是從死者頭部的總体損傷痕跡看,頭部撞擊井底,一般頸椎應有間接損傷。而死者傷口部位和傷痕形態都不符合井底撞傷特點。另外,死者頭部的6.5×5.5cm類圓形骨折以及其他骨裂傷,顯然也不是磚頭形成的。致傷凶器仍然不能認定。究竟是什么鈍器才能形成死者頭部的損傷?偵查員以追查作案工具為重點,終于查明了案件真象:董振河殺妻念頭由來已久。他准備了釘錘一把,作為殺人工具。那天深夜他騙妻到井台邊,將她推倒在井台上,趁翻滾的時候,掄起釘錘猛擊頭部,當即打昏。然后把她投入井中,致其溺水而死。至此,董犯供認和現場勘查、偵查和凶器檢驗結果一致。在該案中,公安人員正是根据釘錘這种致傷物形成的損傷有其自身的特點,從而根据傷痕特征找到致傷物,進行同一認定,作到了無懈可擊。 在殺人案件中,錘、斧是常見的凶器。這類凶器獲取容易,攜帶方便,打擊力量大。打擊的部位多在頭部。由于頭部各部位有一定弧度,錘面、斧背打擊時,通常不易与頭部全面接触,傷痕极少反應出凶器的完整形態。但這類凶器獨具特征,所以在傷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這對于認定凶器很有意義。 錘子的种類很多,常見的有六角錘、八角錘、奶頭錘、羊角錘、鴨嘴錘、鼓形錘、檢驗錘等。圓形錘面打擊頭部或其他較平坦部位,常留下圓形成半圓形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打擊顱骨則形成類圓形凹陷骨折,面積一般大于錘面直徑。錘面斜內或部分打擊顱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創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錘面打擊頭部,在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應錘面完整形態的傷痕。打擊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傷痕邊緣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顱骨凹陷骨折的邊緣反映出一個或多個夾角。依据夾角角度和邊長,可以推斷錘面形態。奶頭錘面(球面)打擊身体平坦部位形成類圓形傷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剝脫。打擊頭顱,往往形成類圓形四陷骨折,中心區損傷重,外周損傷較輕。周圍有時伴有凹陷骨折為圓心的環形骨折。打擊力量特別大時,也可形成孔狀骨折。羊角錘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擊頭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態兩羊角對稱的挫裂創、凹陷骨折或孔狀骨折。對稱的兩羊角間的骨質往往沒有缺損。方形錘形成的傷痕形態,与斧背形成的傷痕形態相同。 斧頭既有鈍器,又有銳器的性質。斧頭的种類也比餃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長方形兩种。斧背垂直打擊頭部平坦處,接触面大,往往留下類長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剝脫。打擊嚴重時,能造成顱骨類長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狀骨折。斧背一端打擊頭部較平坦處,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表皮剝脫。稍重時形成凵形挫裂創,特別嚴重時則出現凵形凹陷骨折。底邊長度可以反應出凶器的一部分邊長。以斧背一棱邊斜向打擊頭部時,因頭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條形、弧形成棱形挫裂創。斧背的一角垂直打擊頭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擊在圓弧面(如額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處,常形成類圓形挫裂創和類圓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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