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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殺人碎尸案件的尸体檢驗


  1976年9月8日下午6時,在頤和圓昆明湖划船的肖兵等人在玉帶橋東北蘆葦叢中發現兩個塑料包裹,用船漿撥動,見一包內有一顆人頭,便立即報告了公安机關。
  偵查人員將兩個包裹打撈上岸,解開檢查,發現一個包的是人頭,另一個包的是下軀干部分。在蘆葦中繼續打撈,又撈到了尸体的前胸部分。
  經檢驗,人頭是用藕荷色白花女褲衩包的,裝在一個塑料食品袋內,是個女人頭,留有兩個小辨,左眼球突出,右眼緊閉,面部紫紅,口唇嚴重腫脹,牙齒完整,共有28顆。頭頂左側有鈍器傷一處,皮下血腫,頸部有索溝和掐痕。下軀干從腹部到盆腔一段,用淺藍色白花桌布包著,里面還有蜡光紙、牛皮紙和舊報紙,已与尸体粘連,腐爛發黑,字跡模糊,軀干上部斷面有一縱形切口,切口兩側皮膚有鈍器划良,下端的斷离邊緣參差不齊,陰部已高度腐敗。
  從尸体的傷痕可以推斷,死者是被用鈍器打暈后,勒、掐致死的,作案工具有鈍器、刀、剪等。從尸体現象以及當時當地的气候、環境等分析,死亡時間大約在1周左右。從死者的容貌、牙齒推斷,年齡在20歲左右。從尸体的受傷狀況和包裝情況分析,罪犯具有充裕的作案時間和條件,因此,殺人現場可能在某處室內,昆明湖是肢解尸体后的移尸現場。
  偵查人員對包裝物蜡光紙、牛皮紙和舊報紙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經過小心謹慎的拼對、烘干工作,終于拼出了舊報紙是1976年5月10日北京出版的《參考消息》。在報紙的左上角有三個豎寫的模糊不清的字跡,經過仔細的辨認,終于認出第一個字是“蔣”,第三個字是“芬”,第二個字有些象“吉”或“杏”,也可能是“秀”。据此分析,這個“蔣×芬”很可能是被害者,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或者是与犯罪分子有關的人。至此,偵查工作的焦點就集中到了查清這份報紙的主人“蔣×芬”上。經過戶籍處的配合,查出了与蔣秀芬、蔣杏芬、蔣吉芬等近似名字的有100多人。于是以年齡在20歲左右、住城近郊,有一定文化,又有可能訂閱《參考消息》等符合死者條件的為重點,逐人進行查對。
  夜10點多鐘,宣武區公安分局白紙場派出所報告說,住在白紙場郵票厂宿舍的蔣杏芬(141中教師)的身材、面貌特征等与死者近似,但由于防震,蔣杏芬的全家在外分散居住,故派出所對其現實情況不了解。
  獲得這個情況后,偵查人員立即赶到141中學,連夜查對,證實了蔣杏芬還活著,住在婆家,9月7日還在學校參加了開會。蔣杏芬确實訂有一份《參考消息》。經了解,在移尸觀場發現的那份報紙上的字跡,与該校傳達室一個老頭的筆跡相同。通過其他途徑,确認那份報紙上的“蔣杏芬”三字确系該校傳達室工人所寫。至此,已可以确認現場那份《參考消息》的主人就是蔣杏芬。
  報紙的主人就是蔣杏芬這點可以确認了,但蔣杏芬還活著卻又是鐵的事實,那么死者是誰呢?死者和蔣杏芬又是什么關系呢?蔣杏芬的《參考消息》又怎么會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呢?
  經過進一步了解,發現該校初三(二班)女學生米秀榮(16歲)于9月3日下午5時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這個班的班主任是蔣杏芬的丈夫王連生。王在米秀榮走失后,表現反常,每天都向學校請假去查米秀榮的下落,還每天匯報尋找情況。
  了解到這些情況已時值凌晨1點,為了查明死者是不是米秀榮,偵查人員立即請來米的父親。經過對現場照片的辨認,己可以初步确認死者确系米秀榮。后來米秀榮的母親也認出包人頭的褲衩是米秀榮的,家里還有一條用同一塊布料做的褲衩,經對比,毫無二致。至此,死者無疑就是米秀榮。
  死者确定之后,查找犯罪分子的問題就成了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了。
  通過調查了解到,9月3日下午,學生孟祥浩与米秀榮一道回家,行到牛街南口遇到王連生。王騎著自行車,說是到學校開會,在棗林前街,孟与米分手,各自回家,孟到家地看表是5點正,也即是從此后米秀榮失蹤。米走失的那天晚上(9月3日),學校共青團過組織生活,王連生遲到19分鐘,進門后臉色通紅,神情緊張,會上一言不發,大家都以為喝多了酒,蔣杏芬也向其他老師說過,丟了個學生,他(指王)吃不下飯,喝不進水,睡不著覺,早晨很早就起來,到處尋找,晚上有時11點多才回來,性情也變得煩躁了。有的老師還談到,過去學校組織團員到頤和園過團日時,轉遍了全國,王連生在玉帶橋附近還給大家照了不少照片等等。
  根据調查到的各种情況,可以認定王連生有作案的重大嫌疑。第一,他有使用蔣杏芬的《參考消息》的便利條件。第二,他是米秀榮的班主任,有借口把米騙走。第三,他在牛街商口郵票厂有宿舍。因當時“避震”,無人居住,具備作案條件。第四,他熟悉頤和園玉帶橋附近的情況。第五,由牛街南口到學校,騎車只需五六分鐘,可9月3日下午他与學生孟樣浩、米秀榮分手時,不到5點鐘,而到校時卻已6點過了。中間有70多分鐘去向不明。第六,米失蹤后,他的行動和情緒均反常。
  為了找到殺人現場,盡快破案,偵查人員一方面對王連生的住宅采取偵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詢問米秀榮走失情況為由,對其進行正面審查。
  与蔣杏芬一同到王連生家直接觀察的同志,一進門就聞到一股強烈的腥气味,問蔣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說不清楚。進一步觀察發現屋內牆壁上,地板上和廁所內的地上,都有血跡,并在廁所的水箱內發現一雙帶血的女人鞋,經蔣杏芬辨認,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榮的上肢。屋內的立柜鎖著,据蔣杏芬講,鑰匙在王連生手里,經取鑰匙打開立柜,查出兩條大腿,上衣、腰帶以及帶有血跡的菜刀、剪刀、教練手榴彈等凶器。
  王連生到派出所時,開始是故作鎮靜,再三表白米秀榮走失后,他是如何著急,又如何誠心誠意地尋找。后來在大量證据面前,不得不供認犯罪的全部事實。
  原來,9月3日下午5時左右,王連生騎車去學校開會,行至牛街南口遇見學生孟祥浩和米秀榮,當即起了誘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車尾隨孟、米,見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榮,以叫米幫助填寫“家長通知書”為借口,將米騙至他家四樓宿舍,進門后要動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傷他的中指,遂對米進行勒、掐和用教練手榴彈打擊頭部致死。奸尸后,將尸体藏于床下,鎖好門,到學校過團組織生活,會后又回來奸尸兩次。第二天,為了消尸滅跡,以查米下落為名,向學校請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將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紙、報紙、塑料桌布包好下軀干部分,又用死者褲衩包好人頭,裝入塑料食品袋內,把兩個包放在一個大手提包內,7日帶手提包雇出租汽車,將米的頭和下軀干拋入昆明湖。后來又將內髒扔到永定門火車站廁所,被水沖進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備陸續扔到昆明湖,未及處理完即被拘留。
  由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碎尸或尸体离斷,是指把人殺害以后,再將尸体分解成數段的情形。凶手殺人碎尸,通常是為了毀滅證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車輛碾壓,尤其是火車、礦車等鐵輪或鋼輪車碾過,以及爆炸傷害、飛机失事、高空墜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斷。在殺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斷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檢驗程序和無名尸体的檢驗方法進行尸体檢驗外,還應特別注意解決以下几個問題:
  第一,將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觀察相同部位有無重复,兩側是否對稱;斷离部位是否連續,斷离能否吻合;各個尸塊的新鮮程度或腐敗程度是否一致;皮膚的色澤、彈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滿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別是否相同等等。進行种屬鑒定以及個人識別鑒定,認定各個尸塊是否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個人識別上,要檢驗記錄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從尸塊推斷死者的性別、年齡、身高、血型、皮膚紋理(尤其是指紋)、容貌及其他個人特征,以及職業等。
  第三,根据尸体傷痕情況,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殺人手段;同時詳細檢驗尸塊斷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類,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結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簡便方法,從而推斷罪犯的職業特點。
  第四,仔細檢驗尸塊包裝物、粘附物的性狀、類別、特殊記號和其他特征,推斷碎尸現場應該具備的條件和地區范圍。
  第五,推測死亡時間。法醫學推測死亡時間主要是依据尸体現象的變化來進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處的條件未必相同,發觀時間亦常有先后之別,因此尸体各部位的變化常不一致,檢驗時應當加以注意。若尸体腐敗已成巨人觀,容貌難以辨認,則宜在面部切數個小孔,使腐敗气体排出,并將青綠色硫化血紅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劑12小時,待腐敗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狀,以利于觀察和進行個人識別。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認真細致地檢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髒器損傷、索溝、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藥和重金屬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敗,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時是由于發現尸体而引起偵查工作的開始的。無論是在哪种情況下,都應特別注意收集認定死者是誰的材料,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證据。對于尸塊應當用防腐劑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爛、變形或變色。
  在碾壓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醫還應當特別注意鑒別是碾壓致死還是死后移至鐵軌碾壓所致,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死亡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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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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