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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從一件毒殺案談起——漫談毒物學常識


  ××年×月28日,廣東省某縣公安局接到該縣中醫院的報告:該院醫生胡得謙的妻子李惠嫻25日突然死亡,群眾反映死得可疑。
  經偵查人員調查得知:李惠嫻是該縣某鄉社員,兩年前与該縣中醫院醫生胡得謙結婚,生前身体健康,已有8個月身孕。
  進一步調查得知,23日胡回家休息,李當天正常出勤,晚上泡糖開水吃。次日胡的母親叫李起床上街買菜,李未應聲,只听胡說:“她暈,不能起床。”24日,李全天昏迷,25日上午10時,胡母向鄰居說李頭昏,几天不醒。鄰居袁××等去看李時,只見李手腳冰涼,皮膚呈黃色,隔1∼2分鐘呼吸一次。眾人忙不迭地准備抬往醫院搶救。但胡說:“她患心髒病,動不得,一動就死。”又說:“現在已是11點了,醫生也下班了。”后來在群眾的多次催促下,胡才勉強去鄉衛生院找婦科醫生李××,并說:“李惠嫻感到不舒服,有點發燒,是否与婦科病有關?”當李醫生到時,李己停止了呼吸。李醫生建議找几個醫生來搶救,以便今后好交代,胡卻說:“死了,算數了。
  根据以上情況,偵查員認真分析后,提出了一系列問題:
  死者生前身体健康,為什么突然長時間處于昏迷狀態?根据尸体檢驗,死者症狀和尸体現象与中毒相似,這是為何?
  死者長時間昏迷,胡得謙為何不采取措施積极搶救?
  死者生前未患過心髒病,胡為什么說是心髒病死亡?
  李醫生見死者雖已停止呼吸,但心髒還有輕微跳動,提議找醫生搶救,胡為什么予以拒絕?
  把這些疑問集中到一點,這就是必須查清李惠嫻的死因。3月4日,地區公安局派出刑偵人員、法醫和化驗員,開棺驗尸。
  尸体頭面部及皮下組織干縮,雙側眼眶凹陷,眼球自溶,額部正中、鼻部及右側顴部皮膚呈土黃色干尸狀。下肢大腿部分肌肉組織呈尸蜡狀。內髒自溶,各髒器輪廓已自溶不清,髒器組織部分似漿糊狀。在尸体外陰部有一胎儿,屬死后分娩。胎儿頭部及上身干縮,比較完整,頭發較長,下身已腐敗,胎儿長40cm ,從死者全身皮膚呈土黃色看,与急性大劑量藥物中毒出現黃疽症狀相符。
  對死者胃、脾、心等內髒,各取材5g,分別用乙醇溫濕提取,經過薄層分析,均發現有大量冬眠靈存在。其含量:胃組織3.5mg/100g;肝組織1.6mg/100g。因此判定,李惠嫻是冬眠靈中毒致休克死亡。
  那么,毒物從何而來?是自殺還是他殺呢?
  經查,死者生前作風正派,也無其他自殺因素。自服冬眠靈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謙于几個月前,以替同學母親治神經分裂症為由,從縣建筑公司醫生李××處騙取了冬眠靈藥片50片,冬眠靈藥針劑1支。在李惠嫻中毒昏迷期間,胡又以替人治病為名,向某鄉衛生院醫生李××處要了冬眠靈針劑8支。這都有處方和單据為證。加上其他調查的結果,說明胡有殺害李的重大嫌疑。后來經審變證實了胡用冬眠靈藥片和針劑殺害妻子李惠嫻的事實。胡毒殺妻子,一害兩命,終于受到了他應得的懲處——死刑。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明白以下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在通常情況下,凡小劑量地作用于机体,就能損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質,稱之為毒物。實際上,這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有些毒物使用得當,不僅對机体無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藥物治療疾病。冬眠靈就是如此,小劑量服用可以起到鎮靜作用,對治療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許多藥物在一定劑量下是良藥,而應用過量時就可成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鹽、維生素、水、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須的物質,如果用得不當也會妨礙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導致机体功能障礙、結构損害而發生疾病者,稱為中毒。一般輕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嚴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們所說的中毒死亡,就是指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還有一門專門研究毒物的來源、性質、作用和中毒的條件、症狀、診斷、治療、病理性損害以及毒物的測定等,這就是毒理學。毒理學可分為食物毒理學、工業毒理學、軍事毒理學以及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專門研究与法律有關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諸如食品中毒,工業中毒中涉及到法律問題,則仍屬法醫毒理學的研究范圍。
  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將中毒分為不同的种類: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質,可將中毒分為自殺中毒、他殺中毒和災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狀性、劑量多少、濃度大小及進入体內的途徑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對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況下,毒物的作用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對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則主要對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對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響的。由于條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個劑量的毒物可能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劑量的同等毒物,卻毫無反應或中毒輕微。因此,在法醫上研究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對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毒物方面來講,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質可以影響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狀与人体對毒物的吸收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醫學上經常利用硫酸鋇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鋇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則可以引起急性鋇中毒。從一般意義上講,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從口服到出觀中毒症狀所需要的時間校長,有一個較長的潛伏期。毒物的化學結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顯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劑量也是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索。毒物對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劑量的關系极大。凡是能夠使机体出現中毒症狀的最小別量,稱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夠使人体發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致死量。在實踐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標准极難确定,這主要是由于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劑量的毒物對不同的人体會出現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數量,只能作為參考。就一般意義而言,毒物的劑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嚴重。但是,應該指出,決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對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決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劑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嘔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現中毒症狀。
  另外,毒物進入人体的途徑也影響毒物作用的發生。一般來說,毒物經注射或從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對增大。据試驗,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有些毒物從某种途徑進入机体有毒,而從另外一种途徑進入則無毒。如口服金屬汞無毒,而從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則有劇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質毒素,口服無毒,而經咬傷創口進入人体,則會迅速發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從机体方面來說,人体的年齡、性別、体重、健康狀況以及習慣、嗜好等,都与毒物進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現中毒症狀和中毒程度有關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較弱,因此對毒物的反應都比較嚴重。儿童對麻醉劑(特別是嗎啡)非常敏感,所以醫學上禁止對儿童使用嗎啡,但儿童對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卻較成年人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腎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強。
  胃內容物的數量和性質對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響。胃腸空虛,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狀出現早,胃內充滿食物,則毒物被稀釋,作用緩慢。胃內食物也可能對毒物發生反應而增強或減弱毒物的作用。机体的習慣性、過敏性對毒物發生作用也有重大影響。某些人長期小量服用某种藥物(如安眠藥、酒)等形成了習慣,有較高的忍耐性,在口服較大劑量時,往往不會發生中毒,或者反應較輕微;相反,有些人對某种藥物,如青霉素、磺胺等具有過敏性,即使用量极微,也能引起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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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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