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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筆者考察什么?如何考察?


一、什么叫做“紅燈區”?

  “紅燈區”一詞,來源于20世紀初期或者更早的歐洲。在當時的一些大城市里,公開的妓院往往集中在某個地域之內,往往是門前紅燈高挂,或者是室內紅燈映照,因此而得名。
  但是時至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歐美各國紛紛立法禁娼,公開的妓院無疑是減少了,用紅燈作為招徠的也少了。雖然仍有一些城市的地方當局有條件地允許賣淫,而且規定了只准在某几條街,但是至少從景象上看,那里已經很少再有昔日“紅燈區”的風采了。所以,“紅燈區”這個詞匯,在西方各种語言里,已經不那么流行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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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Prostitutes and Their Clients:Sexual Networks and Determinants of Condom Use.Ron de Graaf,geboren te Delft,1995,The Netherlands,P.9.

  盡管如此,中國“性產業”的發展卻是剛剛開始向“紅燈區”的階段邁進。因此筆者認為,“紅燈區”的概念至少必須有這樣几個构成要素:
  (1)多個嫖娼賣淫場所(而不是個人)集中在同一個地域之內。
  因此,哪伯一個場所里的暗娼人數再多,只要該場所是單獨存在的,就都不能算作“紅燈區”。例如許多城市里的許多賓館飯店都有暗娼,人數也不少;但是各個場所卻是分散的,相距遙遠,互無聯系。因此不能把其中任何一個場所叫做“紅燈區”。
  (2)在這個地域內,“性產業”不僅應該形成一定的規模,更應該占据主要的或者主導的地位。
  例如,在南方那個以此聞名的城市里,雖然暗娼确實比比皆是,但是那個城市的主要的和主導的經濟活動卻并不是“性產業”,因此不能把整個城市都叫做“紅燈區”。
  (3)這個地域的地理界限應該相對明顯,足以与其他地區互相區分開。
  例如某大城市有一個嫖娼賣淫的“金三角”地帶,因為那里的三個毗鄰的大飯店里暗娼很多。但是就在它們的周圍,還散布著一些存在“性產業”的小場所。所有這些場所都与居民區、商業區甚至政府部門辦公區混雜在一起,誰都無法划出鮮明的地理界限來,因此這個“金三角”至多也只能叫做嫖娼賣淫“高發區”,而不能算作“紅燈區”。
  (4)這個地域里的“性產業”應該是廣為人知的。
  這并不是說公開化,更不是說合法化;而是說,這里的“性產業”的名气應該足夠大。因此,所有秘密營業的、封閉俱樂部式的或者專門為某些人服務的場所,即使暗娼再多,也不能叫做“紅燈區”。
  (5)這些“性產業”應該是真的在這個地域里營業的。
  例如,西方有一种“應召女郎”(call girl),目前中國也有不少這樣的暗娼,她們平時分散在各處,招之即來。即使她們真的都聚居在某個地域里,但是由于她們并不集中在那里營業,只是居住,所以她們的住地也就不能叫做“紅燈區”,至多叫做“暗娼聚居地”。當然,如果她們集中在某個地域內拉客,或者她們的代理人集中在某地域之內替她們穿針引線,辦理業務;那么這樣的地域就應該叫做“紅燈區”了,哪怕嫖娼賣淫行為并不是“當場解決”的。
  這些就是“紅燈區”的必備條件。任何一個地域,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就可以稱為“紅燈區”。反之,則不能叫做“紅燈區”。尤其是,不論它是否公開,是否合法,不論它處于什么樣的社會体制之下,只要具備了上述4個條件,就一定是“紅燈區”。因此,在不禁娼的地方,也可能并沒有“紅燈區”,而在禁娼的地方,也仍然可能存在著“紅燈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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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國流行著一种說法,似乎使用“紅燈區”這個詞就一定意味著它是合法的,因此許多人堅決反對把中國大陸的任何地方說成是“紅燈區”。這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几乎所有城市里都存在著暗娼或者“性產業”,但是真正夠得上“紅燈區”的并不多。
  在這本書里,筆者將要描述3個不同類型的紅燈區。
  第一個是珠江三角洲的B鎮里的“紅燈區”。它主要是由于近年來的引進外資而產生的,開始時也主要是為海外客人服務的;所以筆者把它划作“后發外向型”。
  第二個是中南腹地某個工業城市旁邊的一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它主要是為過往商旅和旁邊城市人口服務,而且是伴隨著交通發達和開發區的建立而產生的;所以筆者把它叫做“路邊伴生型”。
  第三個是“本地偶發型”。它是湘黔交界地帶里的一個新興金礦區,完全是因為這個金礦的發展才出現“紅燈區”的,而且只為現在的本地人服務。
  當然,除此之外,當前中國還有許多其他類型的“紅燈區”,可惜筆者沒有獲得任何資助,僅僅考察這3個“紅燈區”就已經是勉為其難了,無法再考察更多的地方,只好付缺。

二、為什么要運用社區考察的方法?


  1.現有研究的概況

  目前,我國對于嫖娼賣淫問題的研究還剛剛起步。從已經發表的資料來看,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4种類型:
  (1)對于全國情況的宏觀描述,例如《中國娼妓——過去与現在》、《掃黃·神圣的使命》、《賣淫嫖娼与社會控制》等書。這一類研究,雖然引用了不少的統計材料,有些還是內部的或者不容易查找的,但是目前還沒有見到任何一份針對全國總体的、隨机抽樣的、運用社會調查方法獲得的、定量化的統計數据。因此,上述研究,只能被看作是形式不同的定性描述。
  (2)對于賣淫者或者買淫者的個案研究。這類研究,雖然在學術水平上參差不齊,有些很像是文學作品,但是它們在數量上畢竟已經相當多了,散見于從學術刊物到“地攤報告文學”的各類出版物上。可惜,對于“活的”(尚未被抓獲与查處的,或者說,處于“自然環境”中的)嫖娼賣淫者,尤其是嫖娼者的研究,目前還相當少。同時,比較符合社會學或者人類學的個案研究規范的成果,目前還是鳳毛麟角。
  (3)對于已經被查處的嫖娼賣淫者的各种統計与分析,其中,對于賣淫者的統計材料又遠遠多于對買淫者的。這類研究成果,主要見于各級各類的理論刊物和學術刊物上,已經有了相當的數量。但是,這類研究都存在著兩個致命的問題,而且研究者們很少正面回答它們:
  首先,已經被抓獲或者被查處的嫖娼賣淫者,与那些處于自然環境中的同類人員,究竟有什么樣的差异?
  其次,被抓獲者在回答研究者的調查時所說的一切,与公安部門查處他們(她們)時所依据的證据,究竟有什么樣的差异?
  正是因為這類研究成果中基本上沒有回答這兩個問題,它們的學術价值就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
  (4)對于嫖娼賣淫問題的思辨式研究。這類研究成果的數量可能是最多的,但是它們大多數是基于研究者個人的道德情感或者所在單位的部門利益所抒發的議論,或者是對于現行政策的詮釋。哪怕僅僅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它們所具有的學術意義都是上述所有各類研究中最少的。

  2.什么叫“社區考察”?

  筆者也同樣不可能克服各類研究中的不同障礙,更不可能一舉創造出任何更好的研究方法來。因此只能沿用社會學傳統中相當成熟的一种研究方法:社區考察。
  從最基本的意義上來說,所謂社區考察應該具有這樣一些特征和規范:
  (1)所研究的社區,應該具有足以說明問題的、明确的時空,既包括确定不變的地理范圍,也包括足夠長的一個時間段。因此,蜻蜓點水式的多地巡游,顯然不能算作社區考察。
  (2)所針對的社區,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而不僅僅是一個行政管轄區或者簡單聚合的一群人。根据最普遍的理解,社區應該是一個具有某种共同屬性、具有可以与外界明确區分的顯著特征、具有相對緊密的內部聯系和運行机制、在地理上相當明确的一個人群聚居地。
  (3)從具体方法上來說,所謂社區考察應該是盡可能多地運用各种研究方法,研究的側面和層次也應該盡可能地多。學術界通常認為,一個好的社區考察應該包括觀察、個案訪談、群体調查或者總体調查、收集歷史和目前的各种既有資料、對背景与環境的理解和檢驗、對該社區的文化的總結与檢驗等等。因此,如果僅僅是觀察,哪怕是現場觀察或者參与觀察,就很難算作是社區考察。同樣,如果僅僅是收集現有的統計資料或者人文材料,也很難算作是社區考察。再者,我們通常所采用的問卷式社會調查,盡管是集中在某個地理區域里施行的,盡管可能涵蓋了眾多的方面,但是一般都缺乏上述的后3項工作,因此也很難說是一個社區考察。
  一般來說,社區考察僅僅适用于典型調查或者時點調查,無法代表任何一個相當大的總体。同時,從基本性質上來說,它也主要是定性描述,無法進行統計分析。因此,社區考察既不是至高無上,也不是百病包治。但是,由于在方法論上,它處于個案訪談与隨机抽樣調查之間的位置上,因此它也具有一些無可替代的优越性:
  首先,社區考察更容易了解到某個人類集群所處的自然環境、歷史背景、人文傳統和心理氛圍。因此,在解釋人類行為或者社會現象時,可以比個案調查具有更多的代表性、可比性以及環境感,可以比問卷調查獲得更多的相關因素、參考情況和縱深資料。尤其是,如果我們并不那么追求個人故事的生動与量化數据的精确,那么社區考察反而可以在确定的時空內,更全面地把握住所研究的總体,更深刻地揭示其內外縱橫關系与机制,更貼切地理解人類行為与社會現象的眾多影響因素。
  其次,在同一個社區考察之內,可以把定量調查与定性調查、個案与問卷、觀察与訪談、歷史資料与現實資料等等更好地結合起來,形成更為綜合的研究成果,而在其他研究方法中,上述每一對具体方法之間往往都存在著矛盾,甚至水火不相容。
  第三,在社區考察中,研究者可以更多地、更直接地、更全面地獲得對于該社區的整個生活的直接体驗、感受和理解;更容易發現那些無法量化和統計的、無法在個案中表現出來的,甚至根本無法言傳、無法觀察的活生生的資料。也許,這就是社區考察最大的优點。
  在我國學術界,運用社區考察方法進行研究的典范,當然要數費孝通的《江村經濟》。當前,在与嫖娼賣淫有關的領域中,筆者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區考察實例,是王雅林、張汝立的《東北某鎮舞廳業發展的考察》。由于該文一直沒有發表,所以在征得作者同意之后,特地作為參考文獻附在本書的后面。

  3.為什么要采用它?

  筆者以前也對嫖娼賣淫問題進行過多次研究,但是由于沒有使用更好的研究方法,或者僅僅是思辨,或者流于浮光掠影,或者僅僅隨机抽樣調查了一般居民,卻沒有直接針對嫖娼賣淫者,所以寫出來的文章自己一直很不滿意。
  現在,筆者之所以決心進行社區考察,實在是因為在數年的摸索中,我痛感到,嫖娼賣淫者這樣一個人群,其特點是:第一隱秘(誰會在自己腦袋上寫上“嫖娼者”或者“賣淫者”);第二分散(即使存在著某些暗娼聚集地,也不會有嫖客的大本營);第三流動性极強(嫖客大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暗娼則是“賣淫游擊隊”);第四身份并不固定(在不“做生意”的時候,嫖客与暗娼實際上都是普通人);第五沒有任何現成的抽樣框(中國恐怕不會出現“嫖聯”或者“妓協”的)。所以,如果我們想進行任何一种能夠代表整体情況的社會調查,首先遇到的根本問題就是:我們根本無法确定,嫖娼賣淫者這個總体是什么,有多大,又在哪里。這樣,我們就無法進行隨机抽樣。結果,規模再大的問卷調查或者訪談調查,也仍然只不過是個案的堆砌而已。
  筆者也深切地知道,個案訪談的局限性很大。且不談對于總体的代表性的問題,即使就研究深度來說,哪怕擁有上百的個案,但如果是天南地北一處一個,恐怕也無法反映出嫖娼賣淫活動的社會背景、人文狀況和環境因素,反而會嚴重削弱調查的深度。
  顯然,對于嫖娼賣淫活動這樣一個研究對象來說,運用社區考察的研究方法,是目前筆者所能夠做出的最佳選擇。只要找准一個類似“紅燈區”的小社區,下功夫去考察,所獲得的資料可能比隨机抽樣調查和個案訪談更深刻,更具有學術价值。
  這是因為,在這樣的一個社區里,上述的調查嫖娼賣淫活動的5大困難都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得以緩解,甚至完全克服。例如:在這樣的一個社區里,嫖娼賣淫者相對地不那么隱秘;都集中在一個确定的區域里;在進行嫖娼賣淫活動時,他們(她們)的身份是相對确定的和固定的;而且,這個社區本身就可以作為現成的抽樣框,盡管在實際考察中并不一定要做隨机抽樣調查。
  更重要的是,人人都知道,中國最近這些年所出現的嫖娼賣淫活動,一直被官方稱作“死灰复燃”。那么,既然已經是“死灰”,如果沒有一股由多种社會力量匯聚而成的“疾風”來“勁吹”,嫖娼賣淫怎么會“复燃”呢?所以,作為社會學的研究,應該不僅僅是描述和評論某种現象本身,而是努力去發現和分析現象背后的整個社會机制。社區考察最适合于做這樣的研究,而且可以事半功倍。

三、為什么不能冒充嫖客去調查?

  一知道筆者想調查地下“性產業”,不知有多少男人脫口而出地說:好差事啊,那得嫖多少回呀!不知有多少女人在心里暗罵:什么調查,給嫖娼我個借口唄!
  這是無法解釋的,因此也就根本不需要解釋。
  可是從學術上來說,冒充嫖客來調查暗娼,實在是最初級的錯誤。原因至少有以下這些:
  (1)在任何一次性的性交易過程中,嫖客与暗娼之間,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交流。即使是多年的老嫖客,如果換一個新的小姐,所听到的也大多是“廣告詞”、“推銷語”,或者撒嬌耍嗔的套話。
  這并不是因為小姐們以此來掩蓋什么,而是因為,小姐要的僅僅是錢,根本沒有跟嫖客交談的欲望。如果你迫使她談的多了,她會覺得自己付出的過多了,這次性交易就是不公平的了。
  當然,少數剛剛“入道”的小姐,由于還沒有經過自我的或者他人的職業培訓,可能會漏出一些真話來。但是,既然她還什么都不知道,這樣的調查又能有多大的价值呢?
  (2)如果你冒充一個嫖客,卻又詢問對方一些其他情況,例如家庭、個人經歷、動机等等,那么小姐非常可能怀疑你是一個“雷子”(便衣警察)。如果不幸如此,你的人身安全都會成問題的。
  (3)即使小姐相信你不是“雷子”,她所說的,一般也都是“習慣性撒謊”。
  這不是小姐的人格問題,而是她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我防護,只要她一入道,肯定就會极快地學會。
  (4)即使小姐并不需要上述的對于外部世界的自我防護,她所說的,也很可能是一种“從眾式的自我肯定”。
  這也是一种所有小姐都會飛快地學會的“本領”,因為她處于邊緣的、亞文化的、少數地位上的群体當中,必須自己給自己找出一個能夠符合一般社會標准的理由來,才能自己給自己提供心理支持。
  于是,不論你問她什么,她的回答,從社會輿論上來看都會是合理的。可是從她自己的個人特色上來看,你會不斷發現荒謬之處。
  這也不是她故意想騙你,而是因為她自己的真實情況和真實感受,恐怕連她自己都已經忘記了,或者被自己給壓抑得像是忘記了。
  (5)在性交易的世界里,嫖客与暗娼的私人交流是一种非常反常的情況。小姐很可能會覺得你是個怪人,因此她可能更不愿意說真話。此外,這也很可能引起老板、保鏢和其他小姐的怀疑。
  (6)對于男性調查者來說,最要命的是,如果你冒充嫖客,那么就一定要嫖。否則,你的風險會很大的。即使你只給錢卻不嫖,在聚集賣淫的情況下也會有風險,因為你傷了小姐的面子,她可能會因此受到老板或者同行的貶低。
  總而言之,冒充嫖客去調查,与其說是個人品德的問題,還不如說是學術水平的問題。如果學術水平如此之低,連上述認識都沒有,那么別人怀疑你其實只不過是想給嫖娼找個借口,也就很有道理了。

四、為什么把暗娼和嫖客叫做小姐和客人?

  在本書的所有地方,筆者最經常使用的是“小姐”与“客人”這樣的稱呼,而不是暗娼与嫖客。這并不表明筆者的价值觀傾向,而是出于學術上的考慮。這里分列如下。
  第一种學術考慮是:賣淫与嫖娼說的是一种性行為,而暗娼与嫖客說的則是一种社會身份。二者雖然存在著因果關系,但是卻絕不能完全等同,更不能不分彼此地混用。
  這里面的道理也有兩個:
  1.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一個人只要賣淫一次,被抓住以后就被叫做暗娼;只要嫖娼一次也被叫做嫖客;但是在任何一种研究人類行為和人類關系的學科里,如果允許根据一個人的一次行為就确定此人的社會身份,那么任何學術研究就都會走偏。
  只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其中的道理:每一個人的一生中都至少得過一次感冒,但是我們能据此說所有中國人(甚至全人類)都是“感冒患者”嗎?尤其是,如果這种荒謬可以成為社會的共識甚至是決策意愿,那么地球上的所有制藥厂,豈不都要加班加點地生產感冒藥?
  正因如此,盡管1995年全美國的隨机抽樣調查發現,至少有過一次同性性行為的人占到相當的比例;但是任何嚴肅的學者都不會据此說,美國的“同性戀者”有如此之多。
  2.賣淫行為只是賣淫者所有行為中的一种,嫖娼也只是嫖娼者的各种行為之一。除了賣淫或者嫖娼,他們還有許許多多的其他行為,還可能有別的性行為和性關系。如果允許只根据一次行為就确定一個人的社會身份,那么嚴重的問題就來了。
  (1)這會誘導人們忽視甚至否認該人的所有其他行為和關系。例如,許許多多賣淫者与嫖娼者都有自己的婚姻、配偶和婚內性行為。但是用暗娼与嫖客的社會身份一套,他們的這些生活內容就好像根本不存在了。那么對他們的研究,肯定就會走偏。
  (2)既然一次行為就可以确定社會身份,既然許多賣淫者与嫖娼者也同樣有婚姻,那么人們為什么不根据他們的婚姻行為,把他們同樣也叫做妻子或者丈夫呢?
  總之,如果還用感冒的例子來說,那么,感冒的人同時也還有其他生活,也仍然是他們原來的那种社會身份。不信,您的頂頭上司今天感冒了,您敢說他不是您的上司,而僅僅是一個“感冒患者”嗎?
  可惜,我們中國人里,喜歡荒謬的人還是很多。所以,在許許多多關于嫖娼賣淫的“勸世文學”里,人們常常可以讀到“一失足成千古恨”。同時,“失足青年”這樣的稱呼,被許多人認為是一种婉稱,帶有寬容他們的意思。可是實際上這恰恰是完全徹底的否定。失足,多么形象的詞匯啊:走錯一步,万劫不复!
  筆者很少使用暗娼与嫖客這樣的稱呼,還有第二個學術上的考慮:筆者所進行的,僅僅是社區考察,而不是破案。因此在許多情況下,筆者沒有把握說某一對男女一定就發生了嫖娼賣淫的行為。筆者所看到、听到、問到的,往往只是他們作為小姐与客人的行為,然后推測出他們之間發生了嫖娼賣淫。因此,即使按照“一次定身份”的邏輯,筆者也不能冒著犯誹謗罪的風險,把他們叫做暗娼或者嫖客。當然,讀者會看到,在确有證据的時候,筆者并不回避使用這兩個詞。
  此外,讀者還會看到,筆者一直使用嫖娼賣淫這樣的術語,而官方的說法則一直是賣淫嫖娼,就連法律也是這樣。這兩种不同的順序很有意義。筆者認為:1.先有嫖娼的需求,才有賣淫的供給;2.在這种雙方的人際關系中,嫖娼者占据著主導和支配的地位,“權勢”(power)在嫖娼者手中;3.從社會總体來看,嫖娼者的人數多于賣淫者。因此,筆者只有在引用官方的說法時,才使用賣淫嫖娼這樣的字眼。

五、社區考察的內容

  筆者在本書所講述的社區考察中,除了一般的調查与觀察方法之外,主要使用了以下一些方法:
  (1)定時定點的監測(“蹲坑”)
  (2)挨門挨戶的粗淺訪查(“問价”)
  (3)直接住在某場所里進行的摸底調查(“入住考察”)
  (4)從經營角度訪談老板(“取經”)
  (5)以“閒人”的身份訪談小姐(聊天)
  (6)模仿嫖友訪談嫖客(“同行交流”)
  公開身份、宣講調查目的等等傳統的社會調查方法,在長期的類似人類學的實地調查中,不僅是必須的、也是最有效的。但是在社區考察的短短時間里,如果使用這樣的方法,就很容易引起“亞文化群体”的怀疑、拒絕甚至對抗。筆者在金礦區考察中,就遇到過這种情況。所以運用上述种种考察方法,既是不得已的選擇,效果往往也更好一些。
  在社區考察的過程中,筆者主要從事了4方面的工作:

  1.收集官方資料

  筆者從各個政府部門和管理机构,收集了該鎮和各個管理區(相當于內地的村)的基本統計資料,尤其是与非法“性產業”3密切相關的那些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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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筆者一般是使用“地下‘性產業’”這樣一個術語,但是在本章所考察的這個社區里,“性產業”已經相當公開,再使用“地下”這樣的形容詞,反而容易誤解,所以改用“非法‘性產業”’一詞。

  但是,筆者在對照与核實中發現,不僅有些重要的數据缺失了,而且其中相當多的統計資料是相互矛盾的。一些最基層的統計人員坦然相告:他們根本就沒有做過某些統計,一些記錄下來或者上報的統計數字,完全是“拍腦袋”估計出來的。因此,對于那些存疑的統計資料,筆者將在下文里逐個加以分析,有些還可以進行推算檢驗。
  此外,筆者還訪談了一些官方人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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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中國的行政体制和正規編制里,村里(管理區里)的任何管理人員,以及鎮里的自設机构(例如聯防隊)的所有人員,都不能算作國家干部,也不是政府官員。但是這些人實際上又确實是在行使著大量的政府權力,尤其在与“性產業”有關的各個方面,許多時候比真正的政府官員行使的還多。所以筆者不得不使用“官方人員”這樣一個集合概念,來指稱:1)真正的國家干部或者政府官員;2)所有那些由政府授予權力,可以管理公眾和公眾事物的人,例如村(管理區)一級的管事的人,以及工商、稅務、公安、衛生、市容、物价等等政府部門所雇佣的不在編制以內,卻擁有基本相同的權力的那些人。“官方人員”這個概念,將統一使用于本書的全部內容。

  2.定時定點的監測統計

  筆者運用現場觀察的方法,對非法“性產業”的多种場所,進行了定點的時段觀察記錄以及時點觀察記錄,然后加以統計處理,以便推算嫖娼賣淫活動的實際規模,發現其活動特點,确認其活動規律。筆者觀察的重點是暗娼5的情況和她們可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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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暗娼”是中國官方的標准用詞。按照正式的解釋,“妓女”是指公開和集中營業的賣淫女子,往往會包含著合法或者官方默許的意思。“暗娼”則不僅指她們隱蔽和分散,更是指她們是非法的,政府要抓的。從學術上講,這樣的區別很有必要,也很精确。但是從實際上存在著的“紅燈區”的實況來看,這樣的解釋多少有些難圓其說。

  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在目前所見的有關研究成果中,相當多的研究者(包括筆者在過去的研究中)僅僅是根据被調查者的主訴來記錄、分析和議論的。例如,一個地方的賣淫場所究竟有多少個,是詢問當地人而獲知的;一個賣淫場所一般有多少陪娼和嫖客,也是詢問當地有關人員才知道的;經營規模有多大、特點和規律是什么等等,還是詢問有關人員才知道的。
  這樣,研究者就變成了一個簡單的詢問者和如實記錄者,說得不好听一些,研究者就把自己降低為初級新聞記者了,甚至可能降低為奇聞軼事搜集者。這是因為,哪怕研究者詢問的是嫖娼賣淫者本人,哪怕對方實實在在肯于說出一切實情,但是他們并沒有真的去現場調查和統計過此地的所有嫖娼賣淫活動。他們所說的“整体情況”,其實只不過是他們自己的估計而已。雖然他們的估計可能比局外人的估計更准确一些,但是如果研究者并沒有對他們的主訴進行過核實与檢驗,那么研究者据此所做出的一切分析,其實還是不比初級記者高明多少。
  例如,在×hu度假村的歌舞廳里,筆者也問過那里的酒吧服務員:這里每天大約有多少個“三陪”小姐。他回答說:平時200個,周末300個。筆者又問他:您親自數過嗎?他赶快說:沒有,從來沒有。實際上,筆者在那里現場清點的結果是,當晚只有76個小姐先后進來。那個服務員顯然并不想故意欺騙筆者,但是他所提供的數字,卻是真實情況的3-4倍。
  筆者所進行的定點的、時段的和時點的觀察記錄,就是為了核實与檢驗在訪談中所了解到的、當地嫖娼賣淫活動的共性的東西。核實与檢驗的結果,將在下文里逐個說明。

  3.個案訪談

  筆者對許多嫖娼賣淫的當事人和直接相關人員,進行了非量化的個案訪談,對其中的重點人物,還進行了追蹤訪談、客觀觀察和搜集旁證。
  個案訪談的研究重點在于:
  (1)追溯當事人的經歷,以便從就業者的角度上,了解當地“性產業”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2)了解當事人目前的處境与個人体驗,以便從就業者的角度上,了解“性產業”究竟是靠什么才得以維持、維系和擴大的;
  (3)了解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組織管理活動和各种自我保護机制,以便發掘“性產業”的內部結构和運行机制。這一點,可能是這次社區考察中最有价值的收獲。
  顯然,這樣的個案訪談与目前所發表的大多數個案研究有所不同。筆者的研究重點并不是當事人的個人歷史或者從事這個職業的個人原因,也從來不想僅僅靠這些個案來推斷嫖娼賣淫活動得以產生与發展的原因。筆者只是試圖通過這些當事人,這些直接就業者和親身体驗者,從內部來了解和分析整個“性產業”的狀況。這樣一個研究角度,是這次社區考察中的個案訪談的靈魂与最重要价值所在。

  4.訪談調查

  筆者對當地居民(包括流動人口)中的各個不同階層分別進行了訪談調查。訪談的主要內容是:
  (1)了解整個社區的綜合情況;
  (2)從局外人的角度上,了解當地“性產業”的發展史和現狀;
  (3)了解當地一般公眾,尤其是婦女,對于“性產業”的認識,評价和可能做出的選擇;
  (4)了解“性產業”与整個社區之間存在著何种關系与相互作用。

  5.社區內的分層

  筆者的基本假設是:在一個社區里,所有的居民(包括流動人口)都可以根据他們与“性產業”的關系,划分成5個階層:
  (1)“性產業”的直接從業者;
  (2)客觀上從“性產業”的存在中獲得好處的人;
  (3)与“性產業”毫無瓜葛的一般公眾;
  (4)自己或多或少受到“性產業”損害的非直接從業者;
  (5)作為集体和制度的各种官方人員(當他們作為個体存在時,則可以歸入前4個階層)。
  不同的階層在看待和評价“性產業”的時候,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因此也就擁有不同的价值觀和參照系。

  6.考察側重點

  首先,考察不同階層對“性產業”的不同態度,分析他們各自的態度對“性產業”發揮了何种作用。
  其次,分析不同階層的不同態度之間,存在著哪些差异、矛盾甚至沖突,以便深入理解整個社區在“性產業”這個問題上,究竟是如何构成以及運行的。
  第三,針對同一個問題或者同一個現象,對照比較和互相檢驗不同階層的不同說法,以便盡可能地接近客觀的真實。
  尤其是,在5個階層中,第一個(“性產業”的直接從業者)所描述的“性產業”的情況,与第五個(集体的官方人員)所描述的,簡直有天壤之別。因此,筆者极其重視對于一般公眾的訪談調查。這是因為,在5個階層中,一般公眾這樣一個群体處于中間的位置之上。訪談他們所獲得的資料,可以用來核實与檢驗那些從社區管理机构獲得的各种統計資料;同時也就對嫖娼賣淫者的主訴中的有關方面,進行了測謊。
  從事后的系統分析結果來看,上述對于研究對象和考察方法的設計,保證了研究者能夠獲得足夠的、全面的、更加真實的資料,證明這些設計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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