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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回沒有提到,魏金枝先生的大文《分明的是非和熱烈的好惡》里,還有一點很有意思的文章。他以為現在“往往有些具著兩張面孔的人”,重甲而輕乙;他自然不至于主張文人應該對誰都打拱作揖,連稱久仰久仰的,只因為乙君原是大可欽敬的作者。所以甲乙兩位,“此時此際,要談是非,就得易地而處”,甲說你的甲話,乙呢,就覺得“非中之是,……正胜過于似是之非,因為其猶講交友之道,而無門閥之分”,把“門閥”留給甲君,自去另找講交道的“朋友”,即使沒有,竟“与麻瘋病菌為伍,……也比被實際上也做著騙子屠夫的所誘殺臠割,較為心愿”了。 這擁護“文人相輕”的情境,是悲壯的,但也正證明了現在一般之所謂“文人相輕”,至少,是魏先生所擁護的“文人相輕”,并不是因為“文”,倒是為了“交道”。朋友乃五常〔2〕之一名,交道是人間的美德,當然也好得很。不過騙子有屏風,屠夫有幫手,在他們自己之間,卻也叫作“朋友”的。“必也正名乎”〔3〕,好名目當然也好得很。只可惜美名未必一定包著美德。“翻手為云覆手雨,紛紛輕薄何須數,君不見管鮑貧時交,此道今人棄如土!”〔4〕這是李太白先生罷,就早已“感慨系之矣”,更何況現在這洋場——古名“彝場”——的上海。最近的《大晚報》的副刊上就有一篇文章〔5〕在通知我們要在上海交朋友,說話先須漂亮,這才不至于吃虧,見面第一句,是“格位(或‘迪個’)朋友貴姓?”此時此際,這“朋友”兩字中還未含有任何利害,但說下去,就要一步緊一步的顯出愛憎和取舍,即決定共同玩花樣,還是用作“阿木林”〔6〕之分來了。“朋友,以義合者也。”古人确曾說過的,然而又有古人說:“義,利也。”〔7〕嗚呼! 如果在冷路上走走,有時會遇見几個人蹲在地上賭錢,庄家只是輸,押的只是贏,然而他們其實是庄家的一伙,就是所謂“屏風”——也就是他們自己之所謂“朋友”——目的是在引得蠢才眼熱,也來出手,然后掏空他的腰包。如果你站下來,他們又覺得你并非蠢才,只因為好奇,未必來上當,就會說:“朋友,管自己走,沒有什么好看。”這是一种朋友,不妨害騙局的朋友。荒場上又有變戲法的,石塊變白鴿,壇子裝小孩,本領大抵不很高強,明眼人本极容易看破,于是他們就時時拱手大叫道:“在家靠父母,出家靠朋友!”這并非在要求撒錢,是請托你不要說破。這又是一种朋友,是不戳穿戲法的朋友。把這些識時務的朋友穩住了,他才可以掏呆朋友的腰包;或者手執花槍,來赶走不知趣的走近去窺探底細的傻子,惡狠狠的啐一口道:“……瞎你的眼睛!” 孩子的遭遇可是還要危險。現在有許多文章里,不是常在很親熱的叫著“小朋友,小朋友”嗎?這是因為要請他做未來的主人公,把一切擔子都擱在他肩上了;至少,也得去買儿童畫報,雜志,文庫之類,据說否則就要落伍。 已成年的作家們所占領的文壇上,當然不至于有這么彰明較著的可笑事,但地方究竟是上海,一面大叫朋友,一面卻要他悄悄的納錢五塊,買得“自己的園地”〔8〕,才有發表作品的權利的“交道”,可也不見得就不會出現的。八月十三日。 CC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三五年九月《文學》月刊第五卷第三號“文學論壇”欄,署名隼。 〔2〕五常我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孟子·滕文公上》:“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舊時以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為五倫,認為制約他們各自之間關系的道德准則是不可變易的常道,所以稱為五常。〔3〕“必也正名乎”孔丘的話,見《論語·子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4〕“翻手為云覆手雨”等句,見杜甫《貧交行》一詩。管鮑,即管仲和鮑叔牙,春秋時齊國人,二人少年時友善,后齊桓公命叔牙為相,叔牙推荐管仲自代。 〔5〕一九三五年八月四日上海《大晚報》副刊《剪影》上載有羅侯的《上海話那能講頭》一文,其中說:“在上海,……要這些上下三等人都不把你看作可欺的阿木林瘟生呢,你就非得好好研究上下三等交朋友用的談話,在上海交朋友,你必須了解的是,所謂‘朋友軋得要好,講個閒話要漂亮’……譬如你們初見面,道名問姓起來,上海的上等朋友就愛半說話半咬文的,‘格位朋友尊姓?’……‘格位’和‘迪位’是‘這位’的意思”。 〔6〕“阿木林”上海話,即傻瓜。 〔7〕“朋友,以義合者也”語出《論語·鄉党》朱熹注:“朋友以義合”。“義,利也”,語見《墨子·經上》。〔8〕“自己的園地”一九三五年五月,楊村人、杜衡等組織“星火”文藝社,出版《星火》月刊。他們標榜該刊是“無名作家自己的園地”和“新進作家自己的園地”。當時《文學》月刊第五卷第二號(一九三五年八月)“文學論壇”欄發表署名“揚”的《文藝自由的代价》一文,批評了上海一些文人用商人手法,要文學青年“投資五元”,以取得在“自己的園地”“投稿而且被登出的權利”。楊村人、杜衡等即以“本社同人”名義在《星火》第一卷第四期(一九三五年八月二十日)發表《警告〈文學〉編者傅東華》一文,否認該刊要作者“投資五元”,說只是“曾向社員征收按月三元(暫以三個月為限)的出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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