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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唐律疏議》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議》30卷,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
  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體系。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製了《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決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註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註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後、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
  《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
  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
  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併論罪的原則,關於累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制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面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決失堤防、破壞橋樑、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制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係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產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繫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賦役制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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