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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驗尸官一言釋眾疑


——他殺和自殺的鑒別

  有個鄉間老百姓,叫外甥跟別人的儿子拿著鋤頭一同到山上開荒种粟,過了兩個夜晚都沒見回來,上山去一看,發現兩個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報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驗尸官驗尸。
  驗尸官一到現場,見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頸骨斷了,頭上和面部有刀傷痕跡;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頸下,右腦后各有刀傷痕跡。大家認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來自殺的。官府僅僅因為兩具尸体都有傷痕,沒有別的財物,不象謀財害命,就定為互相斗殺。只有一個驗尸官提出不同意見,他說:實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況來分析案情,說是互相斗殺還說得過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腦后的創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從腦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沒有過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來是因复仇殺死這兩個人的。懸案弄清楚了,上報到州里,判處了凶手死刑。不然這兩個人被殺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這個案件,驗尸官是根据傷害部位不符合自殺的一般規律,從而推斷是他殺的。
  法醫檢驗中,常常涉及到鑒定受害者身上的損傷是他傷還是自傷的問題。從損傷的角度講,他殺損傷多于自殺損傷,他殺者重傷多。尸体上如果發現有兩處或多處立即致命傷的損傷,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為他殺。而自殺者輕傷較多,且常在淺表。有的雖有多處損傷,但致命性損傷不可能有几處以上。當然也有的決定一死的自殺者或精神病人,他們的自殺可以形成嚴重的損傷,有的自殺方式也很奇特,但結合其他情況還是可以判明的。從損傷的部位看,他殺損傷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傷痕的分布不規則,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時可見抵抗傷,有的損傷可以發生在自己無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殺者的損傷部位,一般都是自己雙手可以達到的部位和易于達到的部位,多在額頂部、顳部、頸部兩側和前面、胸部、腹部等。傷痕排列較整齊、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腳無抵抗傷。如《洗冤錄詳義》記載: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縣參加聯合檢驗王人輝自殺一案。据查,王人輝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聯合檢驗時,尸体己安葬兩個月,當眾開棺驗尸時,見左手仍然彎曲。讓仵作將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將手扶到傷口處上下移動,刀和傷口絲毫不差!而右手卻僵硬,不能移動。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達肚腹部位,并在傷口上下移動,從而判明王人輝是用小刀自殺,結論是可信的。從損傷的凶器看,他殺的凶器一般殺傷力量大,笨重,斧頭、磚石、鐵釬、鐵棒、菜刀、柴刀最為常見。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殺案件。自殺者使用的工具較輕便,小刀、匕首、槍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殺者的血跡和指紋。從現場情況看,他殺現場比較紊亂,常有搏斗痕跡,死者衣著零亂,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屬于自己的撕爛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鈕扣,抓掉的毛發等物。自殺現場多在室內或室外入少的地方,無搏斗痕跡,現場較整齊,凶器多留在身邊或附近,有的還留有遺書等。
  如果在現場發現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動作,如蓋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動作,應考慮是他殺。判斷是他殺還是自殺,必須結合損傷特征,現場情況。死者個人因素等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結論。
  另外,在法醫活体檢驗中,還常涉及到自傷偽稱他傷和輕傷害与重傷害的識別判定問題。《折獄龜鑒》記載了一個錢惟濟明察自傷誣人案的故事:錢惟濟留后擔任繹州知州時,有個老百姓正在桑園采摘桑葉,強盜進園搶奪,但沒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傷,誣陷是這個老百姓想殺死他而把他砍傷了。官府一時也沒辦法分辨清楚。錢惟濟知道這個案子后,就派人把他們兩人傳來詢問,并當面給他們吃食。見強盜以左手拿筷子和調羹,于是錢惟濟就對他說:如果別人用刀砍傷你的手膀,傷痕應是進刀重,出刀輕。現在你的創口卻是進刀輕,出刀重,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傷右膀的。誣陷者無言可答,只好服罪。這個案件中的錢知州正是通過細心觀察,根据自傷形成的規律,得出強盜自傷誣人的結論。自傷偽稱他傷,損傷一般在自己雙手能夠達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險的部位。自傷傷及心、肺、肝、腦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見的。用右手自傷,一般傷在身体左側部較多,右側部傷較少,傷在背部和后腦部更少。同時自傷大多數用銳器切划的傷勢較輕,多傷在淺表組織。自傷傷痕的方向比較一致,平行排列,創口不顯零亂,四肢無抵抗傷。他傷則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傷勢有輕有重,創口比較零亂,斧頭、磚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為凶器。對于自傷偽稱他傷,除了檢驗損傷特征外,結合傷者敘述、對現場的勘查,進行反复詢問,以及必要的偵查、實驗,是可以區別傷害的真偽的。
  對于傷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醫檢驗中涉及的問題。傷害有輕傷重傷之分。根据刑法第85條規定:“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体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听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對于人体健康有重大傷害的。”究竟傷害到什么程度屬于重傷,有關部門制定的《人体重傷鑒定標准(試行)》中作了具体規定。法醫檢驗中應當參照執行。
  輕傷通常沒有器官和机能障礙,在受傷和治療過程中對生命都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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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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