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
我們在本書開頭例舉的“張舉燒豬”這一著名案例中談到,有一婦人將其丈夫謀殺后,放火燒了房屋,偽稱她丈夫是被火燒死的。縣令張舉為揭露其謊言,命人取來兩頭豬,一頭殺之,一頭活之,然后進行燒豬試驗。結果證實被活活燒死的那頭豬口腔內有煙灰、炭末附著,而殺死后再焚燒的那只豬口腔里卻沒有煙灰、炭末附著。再檢驗那婦人丈夫的尸体,發現口里也沒有煙灰、炭末。据此審問,那婦人才只好認罪伏法。 歷史上還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婦人与別人通奸,后來感到東窗之事已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臥之机,將其勒死了。為掩益真相又縱火燒尸毀屋,尸体全身被燒得焦黑一片,頸項痕跡模糊。該婦女自以為得計,于是報官驗尸,哭訴其丈夫被燒死經過,檢驗官說:“看你丈夫死后兩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燒,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護痛,而現今死者緊握雙拳,可見是由于不能活動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絕不會得到寬恕的。”該婦女最后只得低頭認罪。 第一例中,張舉根据燒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內有煙灰、炭末附著,成功地破了案。第二例中,檢驗官根据燒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縮的斗拳狀姿式,也將案子破了。如果說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話,第二例破得未免有點僥幸和武斷。尸体呈斗拳狀姿式,确實是燒死的一大征象,但這一征象并非是燒死所特有的,因為無論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溫作用而縮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現斗拳狀姿式。因此,根据這一征象區分燒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關于這一點,宋慈在《洗冤集錄》中也曾明确地指出:“兩手拳縮,未足為生前死后被燒之證。” 由于火焰、幅射熱、灼熱金屬等的高溫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損傷,稱為燒傷;因燒灼而死亡的,稱為燒死。在現實生活中,燒死多發生在火災事故中,縱火自殺或他殺的現象比較少見,但在殺人案件中,有時會遇到焚尸滅跡偽造現場的情形。因此,檢驗燒死尸体,仍是法醫檢驗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燒死的原因 最常見的是燒傷休克,即由于高溫的作用,人体感覺神經受到強烈的刺激,產生劇痛,導致中樞神經系統發生障礙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燒過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喪失而引起的繼發性休克死亡,還有因燒傷創面感染而并發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燒死的外表征象 燒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顯,尸体上可以見到程度不同的皮膚組織燒傷。通常燒傷按其嚴重程度可以分為4度:1度燒傷。又叫紅斑期,為最輕度的燒傷。其特征是局部皮膚充血、發紅,形成紅斑,局部組織腫脹。2度燒傷,又叫水包期。其特征是紅腫的皮膚上有水包形成,水包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間,包內充滿液体,包底和周圍組織充血。3度燒傷,又叫結痂期或坏死期。其特點是皮膚全層組織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圍組織充血,燒傷可深達皮下組織和肌肉層。4度燒傷,又叫炭化期。其特點是組織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組織變硬變脆發黑,出現炭化。炭化組織,由于极度干燥收縮,皮膚可能裂開,形成類似切創、砍創或挫創助裂口。而由于組織收縮,四肢屈肌縮短,關節屈曲的緣故,整個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狀的姿式。4度燒傷是最嚴重的燒傷。 三、燒死的內部征象 (1)呼吸道內有煙灰、炭末附著。活人在被燒過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時便會將火焰中的煙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內。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溝,可見到有煙灰、炭末附著。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燒不完全的物質可以產生大量一氧化碳。這些一氧化碳會隨著被燒者的呼吸運動被吸入体內,与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形成碳氧血紅蛋白。因此,燒死尸体內髒呈鮮紅色。取死者心血化驗,如有碳氧血紅蛋白存在,即可作為燒死的确證。 (3)呼吸道和內髒器官的改變。由于高熱作用,燒死尸体會出現喉頭、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腫或形成水包,內髒器官充血、水腫、出血,脂肪變性、坏死,死后硬腦膜外血腫等。燒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現充血現象,其他變化不明顯。 檢驗燒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務是區分是燒死還是死后焚尸。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可歸納于下表: 燒死和焚尸的區別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后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
|